来 源 : 咸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解读单位: 咸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发布日期: 2022年04月22日 解读方式: 文字方式
名 称: 咸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包容审慎监管行政处罚“三张清单”的说明 解读类型: 部门解读
相关文件:咸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为优化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营商环境,进一步激发自然资源利用市场主体活力,在自然资源和规划监管工作中坚持“罚教结合”的原则,建立市场主体容错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的相关规定,制定《咸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包容审慎监管行政处罚“三张清单”》(以下简称三张清单)现作如下说明:
一、适用原则
充分考虑违法行为的特点,坚持过罚相当和综合裁量的原则,鼓励相关违法主体对情节轻微的违法行为及时纠正,主动积极消除造成的危害性后果,或者在行政处罚告知书下发前主动消除违法状态,依法可以不予处罚。对违法主体行政处罚决定下达前,主动采取措施减轻违法后果的、或者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处理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综合考虑违法行为情节、危害程度等因素,按照处罚的种类及幅度减轻或者从轻进行处罚。
二、适用范围
除涉及人身、财产安全、公共安全等领域外,对一般土地利用开发行为,全面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执法。特别是对涉及(非法占地)违法用地行政处罚事项,按照不予处罚、减轻或者从轻情形及依据进行严格适用。
三、适用条件
对列入不予处罚清单中的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违法情节轻微、依法可以不给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9.3.1规定,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性后果,或者行政处罚告知书下发前主动消除违法状态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对列入减轻或从轻处罚清单中的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9.3.1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1.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前,主动采取减轻违法后果的;2.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处理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3.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
四、“三张清单”的定义
不予处罚清单:不予处罚是指根据市场监管法律、法规、规章,确认为轻微违法行为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不予处罚清单涉及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1个领域,共计1项。
减轻处罚清单:减轻处罚是指对符合减轻处罚情形的违法行为,适用法定行政处罚最低限度以下的处罚种类或处罚幅度,包括减少法定处罚种类、选择所规定的处罚种类之外更轻的处罚种类,或者在法定最低罚款限值以下确定罚款数额。减轻处罚清单涉及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1个领域,共计1项。
从轻处罚清单:从轻处罚是指对符合从轻处罚情形的违法行为,在依法可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轻、较少的处罚种类或者选择法定幅度中较低的部分予以处罚。从轻处罚清单涉及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1个领域,共计1项。
三张清单共计3项,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定的变化和“三张清单”的执行效果情况适时调整。
五、其他事项
(一)“三张清单”若与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机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机关的规定为准并予以更新调整。
(二)“三张清单”中未列明的违法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法律法规及规章,规范行使自由裁量权,判定处罚裁量情形。
相关文件:咸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事项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