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1337231/2022-11199 文       号 : 无
主题分类: 其他;土地 发文单位: 咸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名       称: 咸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发布日期: 2022年04月22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2022年04月22日
咸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 ||||
序号 | 处罚事项 | 不予处罚的情形 | 不予处罚的依据 | 配套监督措施 |
1 | 非法占地 | 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性后果,或者行政处罚告知书下发前主动消除违法状态的。 | 处罚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予处罚事项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违法情节轻微、依法可以不给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9.3.1规定:“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性后果,或者行政处罚告知书下发前主动消除违法状态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说服教育、行政回访 |
说明:配套监管措施主要是包容观察、预警提示、容缺执法、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建议、行政指导、行政约谈、行政告诫、行政回访等方式。 |
咸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从轻处罚事项清单 | ||||
序号 | 处罚事项 | 从轻处罚的情形 | 从轻处罚的依据 | 配套监督措施 |
1 | 非法占地 | 行政处罚决定下达前,主动采取措施减轻违法后果的;或者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处理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罚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从轻处罚事项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9.3.1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1、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前,主动采取减轻违法后果的;2、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处理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3、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 | 劝导示范、行政指导 |
说明:配套监管措施主要是包容观察、预警提示、容缺执法、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建议、行政指导、行政约谈、行政告诫、行政回访等方式。 |
咸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减轻处罚事项清单 | ||||
序号 | 处罚事项 | 减轻处罚的情形 | 减轻处罚的依据 | 配套监督措施 |
1 | 非法占地 | 行政处罚决定下达前,主动采取措施减轻违法后果的;或者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处理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罚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减轻处罚事项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9.3.1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1、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前,主动采取减轻违法后果的;2、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处理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3、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 | 劝导示范、行政指导 |
说明:配套监管措施主要是包容观察、预警提示、容缺执法、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建议、行政指导、行政约谈、行政告诫、行政回访等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