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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咸宁市建设项目用地与规划审批管理主要安全风险防控要点》的通知

索引号 : 011337231/2021-21403 文       号 : 咸自然资规发[2021]23号

主题分类: 土地;城市规划;城乡建设(含住房);其他 发文单位: 咸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名       称: 关于印发《咸宁市建设项目用地与规划审批管理主要安全风险防控要点》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1年06月29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2021年06月23日



各县(市、区)局,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经市局研究决定,现将《咸宁市建设项目用地与规划审批管理主要安全风险防控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严格执行,要按照源头防控、环环把关要求,认真做好建设项目用地与规划审批管理安全风险防控工作。

附件:《咸宁市建设项目用地与规划审批管理主要安全风险防控要点》


咸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1623日            



咸宁市建设项目用地与规划审批管理主要

安全风险防控要点

为进一步落实好安全第一、生命至上的安全观,从源头上做好建设项目用地与规划审批安全隐患防范工作,梳理相关法律、规范安全防控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咸宁市建设项目用地与规划审批管理主要安全风险防控要点如下:

    一、规划编制风险防控要点

    (一)科学划定禁限建区域。开展和利用好“双评价”,准确识别国土空间安全风险区域,在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中科学划定禁止建设区域、限制建设区域明确禁、限区域准入条件和管制措施。

    (二)源头保障建设用地安全。城乡建设用地布局要避开地质灾害高易发区、洪水易淹没区、山洪冲击区、高位水库泄洪区等安全隐患区域,确实无法避开的,应同步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在规划编制、实施中予以落实。

    (三)矢量落图布局邻避设施用地。境内长输油气管道、高压电力廊道、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焚烧)厂、危化品生产(存储、处理)设施、易燃易爆品生产(销售、存储)设施等邻避设施项目用地及其安全影响区域应在各类国土空间规划上矢量化落图布局。

科学研判潜在安全风险。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城镇、村庄规划及化工园区、邻避设施项目规划时应按照规定同步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区域安全风险评估、环境影响评价、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未开展或未按评估结论落实的,不得批准其规划成果。

二、用途管制与供地风险防控要点

(一)建设项目选址和用地储备、供给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要求和各类空间准入条件除经论证可行的区域性线性工程、特殊项目外,其他类建设项目应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选址建设,其用途应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

建设项目选址建设应避开地形坡度≥25的陡峭区域,避免高切坡建设诱发地质灾害。位于山区的村民点(含移民搬迁点)选址建设应避开山洪冲击区和泥石流、滑坡、崩塌等地质灾害隐患区域。

(三)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与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二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化工园区(或危化品企业)、石油库、垃圾焚烧厂、污水处理厂、变电站、高压电力廊道、长输油气管道等邻避项目选址建设时应按规定开展环境影响、安全风险、社会稳定等评估,其与周边居民点、村民点及教育、医疗、体育等建设项目的安全防护距离应符合相关规定和评价(估)结论要求。

除符合相关规定的建设项目外,其他建设项目不得在国道(20米)、省道(15米)、高速公路(50米)、铁路(城区段10米,郊区段20米,铁路与加油站安全距离22米)、长输油气管道(30米)、高压电力廊道(35kv20米、110kv25米、220kv40米、500kv75米)、湖泊保护线(洪水淹没线外延50米)等安全保护范围内选址建设,不应将其安全防护用地出让(划拨、租赁)给单位、企业个人使用。

)中小学等教育设施严禁在地震、地质塌裂、暗河、洪涝等自然灾害及人为风险高的地段和污染超标的地段选址建设,其用地得被长输油气管道、高压电力廊道穿越

产生气体污染源的建设项目不应在城市上风向选址建设。

(七)拟储备从事过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化工、电镀、医药、印染、制革等行业生产经营活动及危险废物储存、利用、处置活动的用地,经专业机构评估认定存在土壤污染的,应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进行治理修复,在治理修复达标前,不得进行土地储备和出让(划拨、租赁)使用

加强对已储备和已供地块看护、检查,及时修复或督促使用权人修复倒塌围墙、地块内坑塘水井安全防护设施,拆除废弃建筑物等,防止发生命财产安全风险。

、规划许可风险防控要点

(一)交通安全

1、快速路两侧不应设置直通道路的人、车流量大出入口,快速路穿过人流集中的地区,应设置人行天桥或地道。

2、机动车出入口设置:

1)地块机动车出入口与城市主干路交叉口的距离不应小于70; 距离人行横道、人行天桥、人行地道(包括引道、引桥)的最近边缘线不应小于5;距离公共交通站台边缘不应小于15;距离公园、学校及有儿童、老年人、残疾人使用建筑的出入口最近边缘不应小于20

2)当基地内地下停车库机动车出入口直接连接基地外城市道路时,应设缓冲段,自坡道起坡点算起长度不应小于7.5

3、基地内人行道设置:大型、特大型交通、文化、娱乐、商业、体育、医院等车流量大的公共建筑及居住人数大于5000人的居住区主要道路应设人行道路,单侧宽度不应小于1.5米。

(二)消防安全

1、防火间距。

1)民用建筑防火间距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表5.2.2规定。

2)厂房仓库建筑防火间距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表3.4.1、表3.5.1、表3.5.2规定。

  (3)加油站与站外建筑物防火间距应符合《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12 2014年版)表4.0.4规定。

4.0.4  汽油设备与站外建()筑物的安全间距(m)

  (4)油库与库外建筑防火间距应符合《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144.0.10规定。

4.0.10油库与库外建()筑物的安全间距(m)

5)瓶装液化石油气站与站外建筑防火间距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表4.4.5规定。

2、消防车道与救援场地。

1)消防车道。高层民用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应设环形消防车道,车道的净宽、净高均不应小于4米;当沿街建筑物长度超过150米时或总长度大于220米时,应设置穿过建筑物的不小于4×4米的消防车通道。

2)救援场地。高层建筑应至少沿一个长边或周边长度的l/4且不小于一个长边长度的底边连续布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场地的长度和宽度分别不应小于1510。对于建筑高度大于50m的建筑,场地的长度和宽度分别不应小于2010

(三)场地安全

1、高度大于2米的挡土墙和护坡的上缘与建筑间水平距离不应小于3米,其下缘与建筑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米。

2、相邻台地高度超过3米,应采取挡土墙结合放坡方式处理,挡土墙高度不应高于6米,并应由专业机构设计和论证,防止因高切坡地形改造引发滑坡等地质灾害。

3、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建设项目及在一般区域山体脚下进行深基坑开挖的工程项目,必须开展地质灾害风险评估,报审规划方案时一并附上评估报告、专家论证意见等。

(四)设施安全保护

1、规划建构筑物不得压占国道(20米)、省道(15米)、高速公路(50米)、铁路(城区段10米,郊区段20米,铁路与加油站安全距离22米)、长输油气管道(30米)、高压电力廊道(35kv20米、110kv25米、220kv40米、500kv75米)、湖泊保护线(洪水淹没线外延50米)等安全保护线。

2、铁路安全保护区邻近区域的建设项目应委托专业机构开展铁路安全风险评估,报审规划方案时一并附上评估报告、专家论证意见等。

(五)市政管线工程安全

1、凡是没有开展地下管线物探,没有详实地下空间物探图纸的,不得进行市政管线工程设计、不得批准其设计方案

2、高压电力廊道严禁穿越幼儿园中小学校园、医院;35KV及以下等级线路应入地敷设;110KV线路穿越城区无法保证廊道宽度时,应入地敷设;220KV及以上等级线路不应穿越主城区

3、燃气管道应采用地下埋设,其中高压燃气管道(压力大于1.6兆帕)不应在主城区内埋设,尽量避开城镇规划区;次高压(压力小于1.6兆帕)及以下级地下燃气管道不得从建筑物和大型构筑物的下面穿越。

城镇燃气管设计压力(表压)分级

不同等级燃气管道与建筑物的安全间距


高压

A

高压B

次高压A

次高压B

中压A

中压

B

低压

建筑物外墙面

30

16

13.5

5.0




建筑物基础





1.5

1.0

0.7

四、批后管理风险防控要点

(一)加强日常巡查监管。日常巡查监管中发现项目建设活动中存在安全隐患的,要及时督促、提醒建设单位规范建设、规范管理。

(二)加强规划核实管理。规划条件核实时要督促建设单位同步建设完善台地护坡(挡土墙)、室外消防设施、交通安全设施、公共区域安全护栏等安全设施。

)加强违法建设活动处理。加强巡查监管,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活动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要依法依规处理,属于其他部门职责的,要及时告知相关部门,防止因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引发安全生产事故。

、其他

(一)本通知所引用的相关法规、标准、规范若进行了更新,按照更新的执行。

(二)其他安全管理方面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省、市相关法规、标准和政策文件执行。



相关文件:关于《咸宁市建设项目用地与规划审批管理主要安全风险防控要点》的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