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遗失声明
编号:咸宁遗失202601069号
黄应庭因保管不善,将鄂(2021)咸安区不动产权第0007477号不动产权证书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身份证明:422301********0514
坐落:咸宁市咸安区永安大道70号(南山小区),2幢2单元5层502号
声明人:黄应庭
2026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