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遗失声明
编号:咸宁遗失202614010号
阚金星因保管不善,将鄂(2020)咸安区不动产权第0000900号不动产权证书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身份证明:422301********0032
坐落:咸宁市咸安区永安大道181号(原鄂南啤酒厂棚户区改造),1幢12层1203号
声明人:阚金星
2026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