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遗失声明
编号:咸宁遗失202615021号
吴世春因保管不善,将鄂(2017)咸安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第030518号的不动产权证书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身份证明: 422301********4211
坐落:咸宁市咸安区向阳湖镇北岭村村民委员会
声明人:吴世春
2026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