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遗失声明
编号:咸宁遗失202612017号
魏琴、刘辉因保管不善,将鄂(2018)咸安区不动产权第0019200号不动产权证书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身份证明: 420111********4028、422302********0016
坐落:咸宁市咸宁大道与书台街交汇处(博仁天下)3幢1单元5层0501号
声明人:魏琴
2026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