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遗失声明
编号:咸宁遗失202612011号
李欢因保管不善,将鄂(2019)咸安区不动产权第0006594号不动产权证书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身份证明: 421224********0103
坐落:咸宁市温泉办事处黄畈村四组(水木岚庭)23幢7层0703号
声明人:李欢
2026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