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
编号:咸宁遗失202503017号
陈长春因保管不善,将鄂(2016)咸安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第097003号的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身份证明:422301********4739
坐落:咸安区马桥镇马桥村十二组
声明人: 陈长春
2025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