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
编号:咸宁遗失202517001号
刘平桂因保管不善,将鄂(2021)咸安区不动产权第0053247号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身份证明:422301********7322
坐落:咸安区双溪桥镇三桥村十组
声明人:刘平桂
2025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