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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来源:咸宁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时间:2025-11-17
咸宁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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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检查事项检查主体(实施层级)实施依据承办机构检查对象检查内容检查方式检查频次备注
1对建筑业企业是否符合资质许可条件和从事建筑活动的检查市级、县(市、区)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22号)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加强对企业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后是否满足资质标准和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市资建局建管科、建工处,各县市区住建局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1.对建筑业企业的资质的检查;2.对建筑业企业从事的建筑活动的检查。现场执法与非现场执法相结合1.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的检查按照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并随“双随机一公开检查计划执行;2.对从事建筑活动的检查在开展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查一并进行,每月不少于1次。局建管科牵头组织全市性涉企检查,市建工处和各县市区住建局按照属地管辖原则组织本辖区涉企行政检查,下同。
2对工程监理企业的行政检查市级、县(市、区)级1.《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加强对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2.《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2006年1月26日建设部令第147号,2016年9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第四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市资建局建管科、建工处,各县市区住建局工程监理企业与注册监理工程师个人1.对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的检查;2.对工程监理企业从事的工程监理活动的检查;3.对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情况的检查。现场执法与非现场执法相结合1.对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检查按照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并随“双随机一公开检查计划执行;2.对工程监理企业从事的工程监理活动的检查和对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情况的检查在开展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查一并进行,每月不少于1次。
3对勘察设计企业的行政检查市级、县(市、区)级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实施监督管理。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3.《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2005年2月4日建设部令第137号,2016年9月13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修改)第五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注册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专业工程注册工程师执业活动的监督管理。市资建局建管科、建工处,各县市区住建局建设工程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与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个人1.对勘察设计企业的资质的检查; 2.对勘察设计企业从事的勘察设计活动的检查;3.对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执业情况的检查。现场执法与非现场执法相结合1.对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的检查按照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并随“双随机一公开检查计划执行;2.对勘察设计企业从事的勘察设计活动的检查和对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执业情况的检查在开展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查一并进行,每年不少于2次。
4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行政检查市级、县(市、区)级1.《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2006年建设部令第149号发布,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2015年第24号,2016年第32号,2020年第50号修正)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有关专业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活动实施监督检查。2.《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2006年12月25日建设部令第150号,2020年2月1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0号修改)第四条第二款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实施本行政区域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市资建局建管科、建工处,各县市区住建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与注册造价工程师个人1.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活动的检查;2.对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情况的检查。现场执法与非现场执法相结合1.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检查按照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并随“双随机一公开检查计划执行;2.对工程造价咨企业从事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活动的检查和对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情况的检查在开展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查一并进行,每年不少于1次。
5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检查市级、县(市、区)级《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第四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可以委托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市资建局建管科、建工处,各县市区住建局工程质量检测企业1.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资质的检查;2.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从事检测活动的检查。现场执法与非现场执法相结合在开展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查一并进行,每年不少于2次。
6对国家规定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检查市级、县(市、区)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9修正)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市资建局建管科、建工处,各县市区住建局房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投标企业1.对国家规定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检查;2.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文件的检查。现场执法与非现场执法相结合在开展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查一并进行,每月不少于1次。
18对施工图审查机构和从事施工图审查活动的检查市级、县(市、区)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2015修正)第四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市资建局建管科、建工处,各县市区住建局施工图审查机构对施工图审查机构和从事施工图审查活动的检查。现场执法与非现场执法相结合在开展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查一并进行,每月不少于1次。
20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市级、县(市、区)级《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4号)第四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抗震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水利、工业和信息化、能源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有关专业建设工程抗震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市资建局建管科、建工处,各县市区住建局建设工程设计、施工单位1.对建设工程抗震设计的监督检查; 2.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现场执法与非现场执法相结合在开展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查一并进行,每月不少于1次。
14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件及工程质量的行政检查市级、县(市、区)级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四十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2.《湖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5号)第三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4.《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市资建局建管科、建工处,各县市区住建局建筑业企业1.对施工质量的监督检查;2.对施工企业履行安全生产职能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3.对现场施工安全的监督抽查;4.对注册建造师执业情况的监督检查。现场执法与非现场执法相结合在开展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查一并进行,每月不少于1次。
13对民用建筑节能、绿色建筑活动,对现场搅拌混凝土及预拌混凝土企业日常管理和绿色生产的检查市级、县(市、区)级1.《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十条 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物的围护结构(含墙体、屋面、门窗、玻璃幕墙等)、供热采暖和制冷系统、照明和通风等电器设备是否符合节能要求的监督检查。2.《湖北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绿色建筑发展和相关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3.《湖北省预拌混凝土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预拌混凝土生产、使用等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市资建局建管科、建工处,各县市区住建局在建房屋建筑工程、预拌混凝土企业1.对建筑节能、绿色建筑的检查。包括施工图设计是否符合要求、进场材料是否符合标准、现场是否按图施工、对违规行为处理措施是否到位等;2.对绿色建材的质量的监督检查;3.对建筑物的围护结构、供热采暖和制冷系统、照明和通风等电器设备是否符合节能要求的监督检查;4.对现场搅拌混凝土及预拌混凝土企业日常管理和绿色生产的检查。现场执法与非现场执法相结合日常巡查执法,每月不少于1次
16对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的检查市级、县(市、区)级《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林业、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商务、市场监督管理、气象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市资建局建管科、建工处,各县市区住建局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对施工扬尘污染的监督检查。现场执法与非现场执法相结合在开展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查一并进行,每月不少于1次。
17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抽查活动的检查市级、县(市、区)级《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8号)第三条第二款、第三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依职责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市资建局建管科、建工处,各县市区住建局建设工程建设、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抽查活动的检查。现场执法与非现场执法相结合日常巡查执法,每月不少于1次
21对施工现场人员实名制落实情况的检查市级、县(市、区)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令第724号)第三十九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工资支付以及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工资、工资保证金存储、维权信息公示等情况的监督检查,预防和减少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发生。市资建局建管科、建工处,各县市区住建局已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房屋市政工程项目及项目责任主体单位1.建筑工人实名制制度责任落实情况;2.实名制考勤管理与现场验证情况;3.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情况。现场执法与非现场执法相结合在开展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查一并进行,每月不少于1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