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 源 : 咸宁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解读单位: 咸宁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日期: 2025年01月13日 解读方式: 文字方式
名 称: 《咸宁市推进高品质住宅建设实施方案》 政策解读 解读类型: 部门解读
一、出台背景
为推进咸宁加快打造武汉都市圈自然生态公园城市,更好满足人民群众高品质生活需要,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二、出台依据
《湖北省推进高品质住宅建设工作方案》(鄂建文〔2024〕8号)。
三、主要内容
(一)目标任务
新开工住宅项目原则上应按照高品质住宅要求建设。支持续建房地产项目修改规划设计建设高品质住宅,签订高品质住宅建设承诺书,享受高品质住宅建设同等支持政策。
(二)具体要求
从规划编制、土地出让、设计、施工建设、竣工验收、交付管理6个方面对高品质住宅的规划、设计、建设提出要求,并明确了职能部门、建设单位、参建单位的工作任务。
(三)支持政策
1.容积率支持
(1)符合高品质住宅建设标准的项目,按其高品质住宅建筑地上面积的10%不计入容积率予以奖励;项目验收计容建筑面积未超出规划许可计容建筑面积10%的,作为容积率奖励,免于处罚。(两者不累计核算)
(2)高度不小于两个自然层的户属空中花园及具有庭院、邻里交往功能的户外活动平台不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也不纳入房屋销售、产权登记面积。
(3)建筑外墙保温隔热层、饰面层等空间不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也不纳入房屋销售、产权登记面积。
(4)空中走廊、风雨连廊等公共开放空间及建筑物底部设置架空层(层高不小于4.5米)用于打造全龄化多功能活动空间的不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
(5)阳台(含因立面公建化设计封闭阳台)及其他半敞开空间按水平投影面积1/4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可按水平投影面积1/2纳入房产销售、产权登记面积。
(6)依据规划条件配建并按规定移交管理的中小学、幼托、党群活动、物业服务及社区养老、医疗、文化、体育等小区基本公共服务用房,不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为提高居住区服务品质建设的邻里食堂、会客厅(俱乐部)、四点半学堂、室内健身房、游泳馆(池)等特色化服务设施,可不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建设单位可以自行或委托第三方运营,并办理产权登记,但不得改变房屋用途。
为了提高已建、在建住宅小区的公共服务质效,在所在街道办事处、社区的监管下,鼓励建设单位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对小区配建的既有公共服务用房进行装修、运营,但不得改变房屋使用功能,不得办理产权登记。
2.对高品质住宅项目予以奖励的计容建筑面积不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补缴土地价款。
3.鼓励银行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加大对符合“白名单”管理条件的高品质住宅项目开发融资力度。
4.鼓励高品质住宅项目实行现房销售,对实现现房销售的项目实行信用加分奖励。对实行预售制的高品质住宅项目,预售资金可按照《咸宁市城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规定的节点要求提前一个节点拨付。
5.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高品质住宅(含第四代生态花园住宅、被动式超低能耗住宅)的,执行首套房政策降低首付款比例,贷款额度可上浮30%。对已挂牌在两年内出售现有第二套自住住房并新购高品质住宅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其在售第二套住房不纳入房屋套数认定范围。
6.高品质住宅(含第四代生态花园住宅、被动式超低能耗住宅)项目,可结合建筑设计、建造工艺等选择装配构件,不作装配式建筑装配率具体要求。
(四)评定方式。由自然资源和规划、城乡建设、住房等主管部门对照《实施方案》明确的“生活环境好、居住品质高、服务保障优”3大方面、71条规划建设控制指标进行联合评估,新建项目得分在90分以上、续建项目得分在80以上的,方能被评定为高品质住宅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