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 源 : 咸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解读单位:
发布日期: 2020年11月10日 解读方式: 文字方式
名 称: 关于《咸宁市农村村民个人建房管理暂行规定》的解读 解读类型: 部门解读
一、出台背景
长期以来,我市农村违法违规建房行为较为普遍,部分农村个人建房存在“房屋选址无规划、建筑外观无特色”的现象,对农村生态环境、耕地保护方面造成不同程度的破坏。同时,由于农村个人建房管理部门多,政出多门,导致农村个人建房审批管理体系混乱。2020年,随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全面实施,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联合出台了《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对农村个人建房的审批管理做了明确的分工部署。根据市委市政府要求,我局牵头起草《咸宁市农村村民个人建房管理暂行规定》,旨在理顺农村村民个人建房部门职责、强化建房工作管理、重塑审批流程,达到规范农村村民个人建房管理的目的。
二、出台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三号)
2.《咸宁市城乡个人住宅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市政府令41号)
3.《咸宁市村镇个人住宅建设规划设计导则》(咸政办函〔2017〕74号)
4.《咸宁市城乡个人住宅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5.《鄂南民居建筑设计图集》
6.《乡村振兴工程规划建设参考图集》
7.《公园化美丽乡村规划建设导则》
8.《咸宁市公园化特色小镇规划建设导则》
9.《咸宁市村庄规划编制导则》
三、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规定》的适用范围
《规定》明确了适用范围:即本市行政辖区内城镇开发边界线以外区域的农村个人建房审批管理,城镇开发边界线划定以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为准。
(二)明确了农村个人建房管理的职责分工
明确“各级各部门要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市县主导、乡镇主责、村级主体的要求,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农村个人建房管理依法科学有序进行。”
乡镇政府承担农村宅基地使用和房屋审批、批前批后巡查监管、违法建设查处主责,并核发相关证件。
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对农村个人建房审查和建房规划许可有关工作的指导,并负责重点区域内的农村个人建房的规划建筑方案的审查。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宅基地分配,核实农村个人建房资格、面积标准,查处违法占用宅基地行为。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农村个人建房施工质量安全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三)明确了村民个人建房建筑面积标准
《规定》第十三条内容,“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新建、改建房屋宅基地总面积,使用农用地的每户不得超过140平方米,使用未利用土地的每户不得超过200平方米。”《规定》参照《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通知》有关内容制定。
(四)明确了禁止建设个人住宅的区域
《规定》列举了禁止建设农村个人住宅的区域,包含国家相关文件明令禁止开展建设行为的区域及城市发展管控区域,比如说: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生态保护红线核心区、江河湖泊的保护范围、重大地质灾害隐患区、电力变压走廊等。这样就能有效解决当前农村个人建房选址不规范、不安全的问题。
(五)明确了农村个人建房审批程序
《规定》明确村民新建、扩建农村住房,应按照“村民申请—村组会商公示—乡镇受理—相关部门现场核查—乡镇审批—部门放线—竣工验收—登记发证”的审批流程,未经批准,不得建设。
(六)明确了农村个人建房风貌管控要求
《规定》明确提出“农村个人建房应当反映咸宁历史文化传承,突出地域特色,鼓励采用鄂南民居建筑风格”,同时要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大力推广鄂南民居建筑,出台奖补政策,对选用《鄂南民居建筑图集》中推荐建筑外观效果进行建设的,由县级财政资金予以适当奖励”。同时要求各级政府加强对农村个人建房的建筑风貌管控,引导农村村民采用“鄂南民居地域建筑符号”开展建设,对自然历史文化保护区域、重要的城镇带、重要交通干线、重要的旅游公路、重要的生态岸线开展个人建房行为,要进行重点管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