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 源 : 咸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解读单位: 咸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发布日期: 2020年11月17日 解读方式: 文字方式
名 称: 《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相关事项的通知》的解读 解读类型: 部门解读
相关文件: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相关事项的通知
一、起草背景
为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2019年12月31日,《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自然资规〔2019〕7号)印发。2020年4月24日,《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相关事项的意见(试行)》(鄂自然资规〔2020〕1号)出台,并相继举办了全国、全省的矿业权管理视频会议,详细解读改革文件。7号文、1号文已于今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并提出了明确要求市级及以下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业务培训和建章立制,承接好下放的出让权限。
为进一步落实好“放管服”改革要求,结合我市矿业权管理和市委市政府对于全市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相关要求,我们起草了《咸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相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并多次征求相关科室(单位)及县(市、区)局的意见,5月15完成了公开意见,6月9日完成合法性审查、专家组论证等一系列工作。
二、起草主要依据
1.《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自然资规〔2019〕7号)
2.《自然资源部关于探索利用市场化方式推进矿山生态修复的意见》(自然资规〔2019〕6号)
3.《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湖北省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鄂办文〔2018〕2号)
4.《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相关事项的意见(试行)》(鄂自然资规〔2020〕1号)
5.《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矿产资源储量管理改革工作的通知》(鄂自然资发〔2020〕15号)
6.《关于加强建筑石料矿业权管理和综合利用提高建筑石料市场供应能力的通知》(鄂自然资函〔2019〕501号)
7.《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管理的意见》(咸政发〔2020〕5号)
三、主要改革内容
(一)严格控制矿业权协议出让,全面推行矿业权竞争性出让。
明确3种出让情形可协议出让外,其余情形全部竞争性出让。所有协议出让需报同级政府同意。
可协议出让3种情形:(1)稀土、放射性矿产勘查开采项目或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包括国务院批准或列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的国家重点矿产资源勘查开采项目、国务院明确要求予以矿产资源定向保障的重点项目,不包括为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提供配套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项目),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协议方式向特定主体出让矿业权。
(2)已设采矿权深部或上部的同类矿产(《矿产资源分类细目》的类别,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除外),需要利用原有生产系统进一步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可以协议方式向同一主体出让探矿权、采矿权。
(3)对已设采矿权矿区范围内、原储量估算范围(或矿体)外的新增资源储量,矿权人按规定调整开采设计,论证开采产生的环境影响,并经相关部门批准,按照不低于基准价补缴采矿权出让收益,重新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可予以(变更)延续登记。
(二)实行同一矿种出让登记同级管理,推行“净矿” 出让。
一是在部省下放权限要求下,明确市、县两级出让登记权限(附后)。
二是全面实行“净矿”出让,以便矿业权出让后,矿业权人正常开展勘查开采工作。
三是明确除政策性退出的矿业权可退还剩余资源储量对应的矿业权出让收益外,对属矿业权出让前期工作原因而导致的矿业权人无法如期正常开展勘查开采工作的,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撤回矿业权,并按有关规定退还矿业权出让收益等已征收的费用。
四是明确3种利用矿产资源可不办理采矿许可证的情形。
(三)规范财政出资地勘工作。
中央或地方财政出资勘查项目,凭计划任务书或项目合同、设计审查意见开展地质勘查工作。
(四)资源储量管理。
1、取消储量登记。
2、缩减政府部门评审备案范围。明确4种:探矿权转采矿权、采矿权变更矿种与范围、采矿权在采矿期间资源量发生重大变化的(变化量超过30%或达到中型规模以上的),以及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应当编制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申请评审备案。
3、实行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分级负责、统一管理,省自然资源厅负责本级已颁发矿业权证的储量评审备案工作,其他由市、州负责。
(五)其他相关规定按部省要求统一执行。
相关文件: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相关事项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