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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咸宁市规划审批豁免清单(2025年修订)》的通知

索引号 : 011337231/2025-30972 文       号 : 咸自然资建发〔2025〕27号

主题分类: 城市规划;城乡建设(含住房) 发文单位: 咸宁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名       称: 关于印发《咸宁市规划审批豁免清单(2025年修订)》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5年11月27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2025年11月24日

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印发《咸宁市规划审批豁免清单

2025年修订)》的通知

各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执法局: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打造一流营商环境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鄂发〔2020〕23号)、《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豁免清单修订的通知》(鄂自然资办函〔2024〕94号)文件精神和要求,结合本市工作实际,已对《咸宁市规划审批“豁免”清单》予以修订。现将《咸宁市规划审批豁免清单(2025年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咸宁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咸宁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

2025年11月24日        



咸宁市规划审批豁免清单(2025年修订)

为深化工程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打造一流营商环境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鄂发〔2020〕23号、《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豁免清单修订的通知》鄂自然资办函〔2024〕94号文件精神和要求,结合咸宁市规划审批“豁免”清单》实施以来的具体情况,现对咸宁市规划审批“豁免”清单予以修订,特制定本豁免清单。

一、豁免办理规划审批手续的情形

下列项目免于办理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技术审查,免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一)由政府相关部门、街道、社区主导实施的不增加建筑面积的城市更新改造项目,包括老旧小区改造、街巷整治、小区环境整治、建筑外墙和屋顶改造(含平改坡)及农贸市场、市政管线、环卫设施(公厕、垃圾房)等改造提升项目(不含拆除重建)。

(二)经城市管理部门同意,在城市道路用地范围和临街建筑退让道路红线空间内建设公交车站台(亭)、路灯、路标、路牌、旗杆、隔离护栏、市政箱柜、电动自行车换电柜、非机动车停车设施、外卖寄存柜、自助快递柜、公共自助售货柜、报刊亭、可移动的临时献血设施、公共直饮水设施、公益宣传栏(牌)、广告牌、垃圾箱、小品雕塑等。

(三)经园林主管部门同意,在公园广场、街头绿地、小游园范围内建设非经营性的游乐休憩、园林景观、小品雕塑、道路桥梁(涵)、看台、显示屏、宣传栏、市政箱柜、露天球场、停车场、附属管理用房(总面积不超过200平方米)等设施及其安装基座。

(四)政府相关部门主导实施的河湖水环境整治、积水点改造、城市地下老旧市政管网局部修复改造(包括供水管道改造、雨污水错接改造、雨污分流改造、管道局部更换等)、交通拥堵点改造、路面改造等项目(含必备的建、构筑物)及河湖范围内建设的拦水坝、闸门、泵站等工程。

(五)经环保、气象主管部门同意,设置的小型环保监测、气象探测等设施及其安装基座。

(六)在满足安全条件情况下,在加油(气)站用地内增设汽车充电设施、一体化洗车设施等。

(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需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经小区业主协商一致,由社区或小区业委会主导实施,满足安全间距和消防要求前提下,在小区内部增设户外景观水池、游泳池、运动场地、体育健身器械、儿童游乐设施、小型雕塑、假山水池、围墙、简易门岗(无基础、可移动或可拆卸,单层,面积不超过30平方米)、门禁设施、车库道闸、小区公共信息发布牌、宣传栏、外卖寄存柜、自助快递柜、公共自助售货柜、地面机动车停车位(含机械式停车)、非机动车停车位和停车棚、电动自行车和新能源汽车的充电点(桩)、污水处理池、化粪池、清水池等地下设施,泵房、配电房、污水处理、消控室等配套设备用房(建筑面积不超过200平方米),利用小区现有建筑物架空层、闲置用房等改造为小区公共服务用房、活动场地等。

(八)土地使用权人(实际管理人)在自有建设用地上,满足安全间距和消防要求前提下,设置(含临时设置)的停车场、露天球场、体育跑道、无基础看台(包含周边围护结构如铁丝网、护栏)、卖寄存柜、自助快递柜、公共自助售货柜、机动车道闸、简易门岗(无基础、可移动或可拆卸,单层,面积不超过30平方米)等设施,增设污水处理池、化粪池、清水池等地下设施,泵房、配电房、污水处理、消控室等配套设备用房(建筑面积不超过200平方米)。

(九)在工业、仓储项目自有用地范围内增设雨(污)水池、消防水池、罐区、堆场、管架、门禁道闸、外卖寄存柜、自助快递柜、公共自助售货柜、简易门岗(无基础、可移动或可拆卸,单层,面积不超过30平方米)、机动车棚、非机动车棚、充电桩、围墙等可移动、可拆卸的构筑物和设施设备,因消防、人防、环保、电力等安全需求,增设的水泵房、配电房、污水处理、消控室等配套设备用房(建筑面积不超过200平方米

(十)城市交通管理设备及道路交通附属设施的安装、维修、加固,市政道路、桥梁、堤岸的维修、加固工程,不涉及道路规划红线调整的道路综合改造项目。

(十一)依托建筑物设置电信设施、无线电发射设施及用于安装上述设施的构筑物、配套设备。

(十二)城市社会停车场(含临时停车场)及其附属的管理用房(无基础、可移动或可拆卸,高度不超过6米,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停车棚、道闸、监控、计费、充电桩、一体化洗车设备(不临城市主、次干道)等设施。

(十三)会议、展览等活动搭建的临时性设施。

(十四)除城市道路两侧、淦河两岸沿线第一排建筑物及文保单位、历史建筑保护区之外不增加建筑面积、不改变建筑总高度、建筑层数的建(构)筑物外立面装修。

(十五)不拆除、不扩建、不加层、不改变建筑主体结构的房屋改造、内部装修、维修加固工程及建筑外墙空调架、雨棚、太阳能、防高空坠物等设备设施安装、美化设施改造。

(十六)符合政策规定和建筑、消防安全,不改变用地性质和建筑主体结构情况下,利用既有建筑物开展创意文化展示、养老服务、学习培训、休闲运动便民服务以及其他公益性活动的改造项目。

(十七)按照相关政策和管理要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在自有用地内增设节能设施、无障碍设施、消防设施、安防设施及技术改造。

(十八)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为工程施工配套的符合施工安全规范要求的临时性建筑物(包括施工用房、施工工棚、施工围墙等)及不涉及土建施工的临时性用房,施工期间的临时出入口。

(十九)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非市政道路工程、管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

(二十)抗疫、抢险等应急临时用水用电用气工程等。

(二十一)建设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名称变更。

二、豁免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的情形

下列项目免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项目实施主体应在施工前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符合规范要求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进行审查,并应严格按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备案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施工。

(一)由政府相关部门、街道、社区主导实施的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含300平方米)的医疗、教育、文化、体育、养老、社区管理、环境卫生、休息驿站等小型房屋建筑工程。

(二)新建城市道路及给排水、强弱电、燃气、热力等市政管线、管沟、管廊等市政工程。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外水电气接入外线工程。

(三)长输油、气、水、电等管道、线路工程以及5G信号塔。

(四)城市道路两侧、淦河两岸沿线第一排建筑物及文保单位、历史建筑保护区内的不增加建筑面积、不改变建筑总高度、建筑层数的建(构)筑物外立面装修。

(五)利用空闲土地及城市公共空间建设的临时设施,包含露天球场、游乐设施等临时体育休闲设施,交警、治安、城管巡查岗亭、便民警务室、献血屋、驿站、环卫用房、公厕等临时公共服务设施,商业盒子、夜市摊点等临时商业经营设施。

在符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因管理需要,建设项目调整或新增大门、连接市政道路的出入口增设门卫房(涉及土建工程,单层,面积不超过30平方米)。

三、相关要求

(一)列入豁免清单的项目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依法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相关建设应符合国家和本市关于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的要求。

(二)对于豁免办理规划审批手续的项目,不再单独出具规划审查意见;对于豁免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的项目,建立豁免清单项目备案制度。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依据建设单位和个人申请,按需对豁免的建设项目出具豁免审查的证明。项目实施主体应当根据项目建设需要,向相应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动土、施工、安全等相关审批手续,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技术规范标准和相关主管部门要求进行设计、建设,满足卫生防疫、生态环保、文物保护、建筑结构、消防、地质安全要求。

(三)对于列入规划审批豁免清单的工程项目,若违反道路交通安全、建筑安全、消防安全、管线安全、城市管理、物业管理、市政管理、房屋安全使用、风貌管控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认定处理。

(四)涉及其他权属人利益的,项目实施主体应当取得相关权属人同意,建设、运营中若有损害或者破坏周围环境、设施,使国家或个人遭受损失的,还应当承担修复、补偿、赔偿等法律责任。

(五)本清单内容不涉及相关税费的减免,相关费用的缴纳仍需按照相关要求执行。

(六)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及“放管服”改革要求对豁免清单进行动态调整更新。

    (七)本清单使用范围为市本级(含咸安区),其他县市区可参照执行。本清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咸宁市规划审批“豁免”清单》(2024年)同时废止。



相关文件:咸宁市规划审批豁免清单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