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1337231/2025-22459 文       号 : 咸政办发〔2025〕17号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矿产 发文单位: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名       称: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管理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 2025年09月09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2025年09月09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盘活全市矿产资源,助力大财政体系建设,服务国有“三资”管理改革,统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加工、转化与产业布局,构建“公益性勘查先行、商业性开发跟进、产业链深度延伸”的矿业发展体系,实现资源开发、生态保护、社会效益有机统一,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科学编制矿产规划。统筹编制咸宁市“十五五”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坚持生态优先、保护优先、节约集约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导向,强化与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多规协同。结合矿产资源禀赋特征和区域经济发展需求,按照“统筹布局+优势集聚+集约开发”的原则,重点推进战略性矿产资源以及高岭土、硅石矿、地热等优势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十五五”期间力争设置勘查开采区块70个以上。创新规划实施机制,探索推行符合条件的“矿+地”组合出让,推动矿业经济向绿色化、集群化方向转型。
(二)严格矿产规划管理。严格执行国土空间规划、矿产资源规划,实行矿业权出让论证专家评审和部门联审机制,确保新设矿业权符合规划要求。建立规划动态调整机制,对因重大找矿突破、矿产资源保障等确需调整规划的,由矿产资源规划编制机关按照规定提出调整方案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落实好机电制造等龙头产业用矿规划调整。
二、实施找矿突破
(一)加强基础调查研究。聚焦高附加值、有利于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矿、重点领域、重点品种,分层次、分阶段开展矿产地质调查和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工作,对完成阶段性勘查任务的锂锑矿等战略性矿产资源,抓紧时间提供项目成果,为出让矿业权提供区块建议。每年力争提供勘查开采建议区块10个以上。
(二)坚持重点找矿突破。以金、钨、锂、铌、钽、锑等战略性矿产为主攻矿种,每年力争设立4个以上由省、部级审批的探矿权。鼓励和支持战略性矿产矿业权人加大勘查投入,加快“攻深找盲、探边摸底”进度,实现找矿新突破,为现有资源基地稳产、增产提供资源保障,延长矿山服务年限。全面实施绿色勘查,最大限度减少或者避免地质勘查活动对生态环境的扰动和破坏。
(三)完善勘查投入机制。坚持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商业跟进,建立“财政资金、国有平台、社会资本”三方找矿投入体系。联动省级财政资金,市县两级共同设立找矿专项基金,按照“勘查—出让—回收成本—再投资勘查”的模式,所得收入主要用于补充地质勘查基金和周转金的滚动发展,形成勘查促进开发、开发反哺勘查的良性循环机制;加大对新一轮找矿突破战略行动的支持力度,努力增加资源储量,建立重要矿产资源储备体系。
(四)探索联合开发机制。支持市城发集团、市高投集团、省地质局第四地质大队与县级平台公司建立联合体,通过公开竞争方式取得矿业权,带动社会资本按照“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原则共同开发利用矿产资源,探索“资源—资产—资本”转化模式。
三、科学开发利用
(一)有序投放采矿权。综合研判采矿权准入条件,结合地方工程建设、工业生产配套、原辅材料需求,对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及我市产业政策、发展规划、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要求的,制定采矿权出让计划,科学适度投放采矿权。同一类型的采矿权(不含地热、矿泉水),以县域为单元从严控制。
(二)严格矿产开发准入。新建矿山设计生产规模应当符合国家、省、市最低开采规模规定,其中建筑石料和灰岩开采规模应当达到150万吨/年以上且设计服务年限不得低于5年。对照《湖北省矿产资源生态开发负面清单》严格矿业权准入,禁止将优质石灰岩、白云岩等矿产资源作为普通建筑石料开采,禁止选冶技术不过关、环保不达标的钒矿、锰矿、金矿等矿山的开采。严格矿山安全生产准入,除符合规定情形以外,新设采矿权范围不得与已设采矿权垂直投影范围重叠,可集中开发的同一矿体不得设立2个以上采矿权。1个采矿权范围内原则上只能设置1个生产系统。矿山企业在取得采矿许可证,并依法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安全生产等相关审批手续后,方可实施开采。
(三)科学布局产业链条。围绕产业配矿权,围绕矿权兴产业,强化矿产原料本地化保障,对照国家、省有关行业管理要求,延伸布局产业链。围绕服务金盛兰、葛洲坝、华润电力等龙头企业,在嘉鱼县、赤壁市、咸安区等地合理布局钢铁、水泥等领域产业链;围绕服务亚细亚、杭瑞等大型陶瓷企业,在通城县合理布局制造行业产业链;围绕服务南玻集团、玉立集团、平安电工、中天云母等加工企业,在通城县、通山县等地合理布局玻璃、半导体等领域产业链。
(四)拓展融资渠道。创新投融资模式,通过“贷、股、投”等多元化方式拓宽融资渠道,推动建立矿业金融风险补偿分担机制,放大投资效益。围绕战略性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引导金融机构开发专项金融产品,加大对市场主体参与矿业权出让、转让等投融资活动的支持力度,鼓励国有矿山企业探索以采矿权未来收益为底层资产发行公募REITs、私募REITs、类REITs或者ABS开展融资。
四、打造绿色矿业
(一)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加快绿色矿山创建进度,压实矿山企业主体责任。到2028年底,满足绿色矿山先决条件且应当开展绿色矿山建设的各类矿山达标率100%。凡是达不到标准的,矿山所在县(市、区)不得再新设同类型矿业权。
(二)加强绿色矿山监管。将绿色矿山建设要求纳入矿业权出让公告和出让合同,新建矿山应当严格按照要求进行建设,在采矿山应当严格按照要求提升改造。建立健全绿色矿山常态化遴选机制,采取成熟一批、申报一批、遴选一批的方式,及时组织符合条件的矿山申报省级以上绿色矿山。强化绿色矿山名录库及创建库的动态管理,对不再符合绿色矿山条件的,及时按照规定移出。鼓励属地政府牵头建设矿产资源联控监管平台,对矿山石料出场、销售及运输全程监管,实现税收管控、减少道路事故、保护路产路权。
五、落实监管责任
各地各部门要依法依规、各司其职、协同配合,共同抓好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管理工作。
(一)发改部门负责结合产业政策,核实拟出让矿业权是否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相关要求;对涉及重大项目或者多领域集成的项目,支持开展立项工作。
(二)经信部门负责摸清工业企业矿产资源需求,畅通工业企业和矿山的供销对接渠道,促进矿产资源本地化保障,延伸布局产业链。
(三)公安部门负责加强爆破作业单位民爆物品购买、储存、使用、清退等环节的安全监管工作;积极配合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应急管理等部门联合执法,加强行刑衔接,依法打击暴力抗法、违法开采等违法犯罪行为;在党委政府领导下,配合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应急管理等部门及时妥善处置涉矿群体性事件。
(四)财政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各地各相关部门争取上级补助资金,保障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工作经费,统筹落实市县两级找矿基金投入资金保障、基金勘查成果出让收益返还再投资,监督财政资金使用。
(五)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编制实施矿产资源规划,优化行业布局和产业结构,严格矿业权管理,规范行业发展秩序,审查非煤矿山开采工程初步设计,推进合理开发和综合利用,严把准入关。
(六)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矿山开采、加工、生态修复过程中的环境保护问题进行监管;核实拟出让矿业权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重叠情况,开展生态环境准入审查,明确拟出让矿业权是否符合所涉及的生态环境管控单元的管控要求。
(七)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核实拟出让矿业权与交通干线保护范围的重叠情况;会同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部门开展源头治超,加强对矿山企业出场运输车辆标准装载货物情况的监管;会同自然资源部门督促矿山企业配置智能化称重系统、轴数识别系统,并接入省治超联网系统;督促矿山企业标准装载、规范运输,对矿产品进行严实覆盖,从源头上杜绝超限运输车辆进入公路行驶。
(八)水利和湖泊部门负责核实拟出让矿业权与河道、水库、湖泊及水利工程的重叠情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等法律法规,依法对矿区水土保持工作进行监管。
(九)文旅部门负责核实拟出让矿业权与不可移动文物的重叠情况。
(十)应急管理部门负责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加大安全生产动态巡查,切实提高矿山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处置能力;提出矿业权安全准入要求。
(十一)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关闭矿山企业依法办理经营范围变更、注销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积极配合相关单位对失信市场主体实施联合惩戒。
(十二)林业部门负责核实拟出让矿业权与自然保护地、国有林场、草地、公益林、天然林、林保等级、古树名木的重叠情况;依法依规保障矿产勘查开发使用林地,为植被恢复工作提供技术指导,配合调处林地权属纠纷;加强矿产勘查开发涉林草监管,对发现的涉林草违法犯罪行为及时立案查处或者依法移送相关行政执法机构查处,严厉打击破坏林草资源违法犯罪行为。
(十三)税务部门负责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矿业权使用费/占用费,依法打击矿山企业偷逃税行为,及时查处非煤矿山企业税收违法行为。
(十四)供电部门负责核实拟出让矿业权与电力设施保护范围的重叠情况;加强对非煤矿山供电管理,做好安全隐患排查;对新设矿山企业报装用电,要求提供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完善执法机制,稳定执法队伍,依法严厉打击矿产资源领域违法犯罪行为。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2020年4月30日印发的《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矿产资源开采利用管理的意见》(咸政发〔2020〕5号)同时废止。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