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1337231/2024-21424 文       号 : 无
主题分类: 土地 发文单位: 咸宁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名       称: 咸宁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咸宁市社会投资类项目“用地清单制”改革实施方案 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4年08月30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2024年08月30日
各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高新区服务中心:
为贯彻落实省自然资源厅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合印发的《社会投资类项目“用地清单制”改革实施方案(试行)》(鄂自然资函[2023]545号)相关工作要求,进一步深化“标准地”出让,结合我市咸安区试点经验,制定了《咸宁市社会投资类项目“用地清单制”实施方案(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组织实施。
咸宁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8月28日
咸宁市社会投资类项目“用地清单制”
改革实施方案(试行)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省自然资源厅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合印发的《社会投资类项目“用地清单制”改革实施方案(试行)》(鄂自然资函[2023]54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咸安区试点经验,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内容
经批准设立的各类开发园区内以出让方式供应土地的社会投资类项目,在土地供应前,由政府相关部门根据区域性统一评估和现状普查结果,提出相关管控要求,形成评估结果和普查意见清单,在土地供应时一并交付用地单位,作为项目审批管理、技术审查主要依据,做到清单之外无审批。 (商服用地出让,可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二、工作要求
2024年底前,国家级开发区(高新区)社会投资类项目“用地清单制”出让不得低于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的5%、其他园区不得低于3%。
2025 年,全面推行社会投资类项目“用地清单制”改革。
三、工作分工
发改部门:负责组织园区管委会对园区内规划环评、水土保持、矿产资源压覆、地质灾害、 洪水影响、文物保护、地震安全、气候可行性等开展统一评价评估,以及考古、历史建筑保护对象、古树名木、人防工程、地下管线等进行现状普查。并对拟出让地块区域能评、人防工程等提出管理意见。
资建(资规)部门: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及矿产资源压覆、地质灾害统一评估结果,对拟出让地块规划条件、地质灾害、压覆矿产等提出管理意见。
生态环境部门:根据规划环评统一评估结果,对拟出让地块提出管理意见。
住更(住建)建部门:根据现状普查结果,对拟出让地块历史建筑保护对象和地下管线(水电气暖)提出管理意见,并对地块周边供水、供气、供热等设施连接点提出管理要求。
水利部门:根据统一评估结果,对拟出让地块水资源论证、水土保持、防洪影响等提出管理意见。
林业部门:根据现状普查结果,对拟出让地块古树名木保护提出管理意见。
文旅部门:根据文物保护统一评估和考古普查结果,对拟出让地块提出管理意见。
应急管理部门:根据地震安全统一评估结果,提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
供电公司:提出拟出让地块周边供电管线和设施等现状情况,接入要求;配套建设供电设施的意见和建设标准等。
除以上部门(单位)以外,根据实际情况,可向其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征询意见。经论证可免评的事项,由具有该事项审批管理权限的部门认定,视同已完成该事项评价评估。
四、工作流程
1、相关开发园区管委会负责收集、汇总各行业主管部门管理意见,形成用地清单。
2、自然资源部门完成土地收储、落实“净地”标准,拟定供地方案,报政府批准。
3、土地成交后,由自然资源部门将土地出让合同、用地清单管理意见一并移交用地单位。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用地清单制”改革是优化营商环境服务建设全国构建新发展格局先行区、打好自然资源“九大战役”的重要抓手。各县(市区)、咸宁高新区要切实加强“用地清单制”改革的统筹协调,建立相应的部门协商工作机制,压实各部门责任,明确任务职能分工,制定配套措施办法,保障相关经费。
(二) 做好土地收储、落实“净地”供应。各县(市区)、咸宁高新区要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等,合理编制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和土地储备计划。通过对在库储备土地开展前期开发整理,具备土地权属清晰,征地安置补偿落实到位,无法律、经济纠纷,具备项目开工“三通一平”(通水、通电、通路、土地平整)等基本条件。
(三)搭建“用地清单”信息系统。各县(市、区)结合自身实际搭建“用地清单”信息系统,与湖北省政务服务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等互联互通,共享清单信息,为加强部门协同、简化后续审批提供支撑。
(四)实施全链条监督管理。加强“用地清单制”改革项目出让事前、事中、事后监管,根据“谁提出、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压实各部门职责,建立健全全覆盖、全过程、全链条的监管体系,在服务企业的同时,严把信誉关、验收关、登记关。
(五)细化流程和评价体系。按照省级实施方案要求,制定“用地清单制”改革落地措施、操作流程等,加强信用管理,建立健全信用评价体系,依法依规认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并实施失信惩戒,做好政策宣讲解读,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做法,发挥示范带动效应。
附件:1.“用地清单”一览表(参考模板)
2.“用地清单”管理意见(参考模板)
附件 1
“用地清单”一览表
序号 | 指标 | 管理清单内容 | 职能部门 | 完成情况 |
区域能评 | 开展项目区域能评 | 发改部门 | ||
2 | 人防工程普查 | 开展人防工程普查 | ||
3 | 压覆矿产资源区域性统一调查评价 | 地质灾害危险性、压覆矿产资源调查评价报告、评审备案文件、压覆审批文件 | 资建(资规)部门 | |
4 |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 |||
5 | 区域规划环评 | 开展项目区域规划环评 | 生态环境部门 | |
6 | 地震安全性评价 | 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出具意见,初步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 应急管理部门 | |
7 | 水资源论证 | 水资源论证、水土保持防洪影响评估工作,出具结果意见 | 水利部门 | |
8 | 水土保持 | |||
9 | 防洪影响评估 | |||
10 | 考古调查勘探发掘评估 | 考古调查勘探和文物影响区域评估报告 | 文旅部门 | |
11 | 文物普查 | |||
12 | 地下管网(水电气暖) | 出具电力线路、管廊有关保护措施和管理要求,历史建筑保护对象普查情况出具有关保护措施及管理要求 | 住更(住建)部门 | |
13 | 历史建筑保护对象 | |||
14 | 古树名木 | 古树名木普查意见 | 林业部门 |
附件 2
“用地清单”管理意见
序号 | 管理清单名称 | 管理部门 | 管理意见或要求 |
1 | 区域能评 | 发改部门 | |
2 | 人防工程普查 | ||
3 | 压覆矿产资源区域性统一调查评价 | 资建(资规)部门 | |
4 |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 ||
5 | 区域规划环评 | 生态环境部门 | |
6 | 地震安全性评价 | 应急管理部门 | |
7 | 水资源论证 | 水利部门 | |
8 | 水土保持 | ||
9 | 防洪影响评估 | ||
10 | 考古调查勘探发掘评估 | 文旅部门 | |
11 | 文物普查 | ||
12 | 地下管网(水电气暖) | 住更(住建)部门 | |
13 | 历史建筑保护对象 | ||
14 | 古树名木 | 林业部门 |
相关文件:“用地清单制”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