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1337231/2024-09525 文       号 : 咸自然资规发〔2024〕8号
主题分类: 城市规划 发文单位: 咸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咸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咸宁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咸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咸宁市交通运输局 咸宁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 咸宁市消防救援支队 咸宁城市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咸宁供电公司
名       称: 关于全面加快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规划建设的意见 发布日期: 2024年04月07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2024年04月07日
关于全面加快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规划建设的意见
为全面加快我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规划建设,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提升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服务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发改能源规〔2022〕53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构建湖北省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23〕26号)《咸宁市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专项规划(2022-2035年)》等相关规定、规划,结合咸宁实际,就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规划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相关场景充电设施配置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新建社会公共停车场、公共机构(含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配套停车场、公路(含高速公路、国省道)沿线服务区(含驿站)停车场、商业中心(街道)停车场同步建成充电桩车位占比不应低于15%。
(二)
新建旅游景区停车场同步建成充电桩车位占比不应低于20%。
(三)新建工业厂区停车场同步建成充电桩车位占比不应低于10%。
(四)新建加油站同步建成充电桩车位不少于4个。
(五)新建住宅小区应100%建设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或预留充电设施建设安装条件,同步建成充电桩车位占比不应低于10%。
二、
预留充电设施建设安装条件是指停车场(库)防火分区应当按照规划配建停车位100%建设充电设施进行设置,每个防火分区内应独立设置电表计量箱,表前应敷设供电线路至配电房变压器,表后应建设电缆桥架或电缆通道至规划停车位,变压器容量应满足100%安装充电设施用电容量,满足直接装表接电要求。
三、新建住宅小区充电设施以慢充为主、快充为辅,预留用电容量按照规划停车位数乘以7kW(单桩额定功率)核算,原则上专有停车位(产权车位或租赁车位)应选用小功率充电桩,公共停车位可结合小区供电情况建设直流快速充电桩。鼓励居民使用具备有序充电功能的自用充电设施。
因供电容量不足、消防条件达不到要求且改造困难的老旧小区,可考虑在小区地面公共停车位上安装公共充电设施来解决住宅小区电动汽车充电问题。
四、社会公共停车场、公共机构配套停车场、旅游景区停车场、公路沿线服务区、工业厂区、加油站停车场的公共充电桩车位以快充为主,采用一机多枪形式,单机额定功率宜不小于120KW。
五、为了提高充电设施使用安全保障,同一住宅小区充电设施原则上由小区业委会委托同一专业充电服务企业统一建设、运营和维护。无小区业委会的,由属地社区代行小区业委会职责。
六、住宅小区业主申请安装自用充电设施的,应向小区业委会提出安装和用电报装申请,在签署充电设施安装使用承诺书后,由小区业委会将安装申请材料和承诺书一并转交受委托的专业充电服务企业。专业充电服务企业对安装条件进行评估审核,符合安装条件的,由专业充电服务企业进行安装并代为报装用电。业主申请时应提交如下材料:
(一)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
(二)固定车位产权或一年以上(含一年)有效期的车位使用权材料、车位(库)平面图或现场照片;
(三)电动汽车权属材料(购车发票、车辆完税凭证、车辆登记证等,任选其一);
七、供电部门在充电设施安装完成后应及时装表接电,除了按相关规定要求申请人提供必备的装表接电报装材料外,不得要求申请人、物业服务机构、小区业委会或第三方主体提供其他无关证明材料。
八、简化审批手续,既有停车场(库)车位上安装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免于办理项目审批、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审批手续。
九、申请人作为充电设施所有人,是充电设施及相关线路安全责任的第一责任人,应委托专业充电服务企业对充电设施进行定期维护保养,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有效防止充电设施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专业充电服务企业应加强充电设施建设、运营期间日常安全巡查,及时发现、处置安全隐患。
消防部门配合相关部门加强小区物业、充电设施消防安全综合监管。
十、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在拟定地块规划条件、规划设计方案审查、规划条件核实环节落实建设项目充电设施配建要求。
十一、住建部门负责对含充电设施的建设工程涉及相关单位履行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依法查处;督促施工图审查机构在审查施工图时严格审核是否按照规划条件明确配建要求及相关规定同步设计充电设施,充电设施设置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不予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书。
十二、物业服务机构应当认真履行物业管理相关责任义务,积极为专业充电服务企业开展现场勘查、设施安装、运行维护等提供便利条件,加强日常管理监督。
十三、各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应将配建充电设施纳入整体工程施工范畴,对未按要求同步配建或未按设计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的,相关部门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相关文件:《关于全面加快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规划建设的意见》政策解读 相关文件:《关于全面加快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规划建设的意见》图文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