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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公园化居住社区规划建设指引

索引号 : 011337231/2024-02940 文       号 : 咸自然资规发〔2024〕1号

主题分类: 城市规划 发文单位: 咸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咸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名       称: 咸宁市公园化居住社区规划建设指引 发布日期: 2024年02月04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2024年02月04日

咸宁市公园化居住社区规划建设指引

为进一步提升咸宁市住宅建设品质,促进房地产业高质量发展,建设公园化居住社区,以满足市民对居住品质、居住环境的更高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完整居住社区建设指南》相关标准规范等要求,结合市实际,现制定本指引

第一条 咸宁中心城区范围内新建居住区(含居住小区、组团,下同)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除了要执行国家、省、市相关法规、标准、规范要求外,还应符合本指引要求。

第二条  居住区规模以居民步行5-10分钟能到达社区服务设施为宜,支持已出让相邻地块整体规划,规划指标统筹核算,以便更好地配套完善社区服务设施,营造更好的社区人居环境和共同精神文化,增强居民对社区认同感、归属感。

结合咸宁实际,居住区规模分以下四类:

一类规模居住区:规划居住人口大于15000人。

二类规模居住区:规划居住人口大于7500-15000人。

三类规模居住区:规划居住人口小于3000-7500人。

四类规模居住区:规划居住人口小于3000人。

第三条  居住区开发强度适宜,坚持低密度、低容积率开发建设,建筑层数以多、低层为主,其中商品住房项目建筑密度不宜大于35%,容积率不宜高于1.5,18层及以下层数住宅占比不少于75%;保障性住房项目建筑密度不宜大于25%,容积率不宜高于2.0,最高住宅建筑层数不应高于26层。

第四条  社区空间形态优美,引进高水平设计团队和高水平企业参与居住区规划、建筑、绿化景观设计与施工,结合项目区位、自然条件、地方特色和居民活动特征,因地制宜创造出多样化与个性化宜人空间,避免出现空间组织单一、缺少层次化行列式布局。

第五条  居住区服务设施配套完善,应结合公共绿地集中设置,形成社区公共服务中心,与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除了按规定配建完善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外,鼓励增加便民化、特色化服务设施。

(一)基本公共服务设施。不同规模居住区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应符合以下规定:

居住区基本公共服务设施配建表


一类规模居住区(≥15000人)

二类规模居住区7500-15000人

三类规模居住3000-7500人

四类规模居住区(3000人)

教育设施

中学

40人/千人计,且≥12班




小学

80人/千人计,且≥24班

80人/千人计,且≥12班



幼儿园(独立占地

40人/千人计,且≥20班

40人/千人计,且≥10班

40人/千人计,且≥6班

有条件设置

托育设施

15㎡/百户计,且≥750㎡

15㎡/百户计,且≥360㎡

15㎡/百户计,且≥200㎡

15㎡/百户计,且≥200㎡

社区党群活动设施

0.1㎡/人计,且≥1500㎡

0.1㎡/人计,且≥800㎡

0.1㎡/人计,且≥400㎡

0.1㎡/人计,且≥200㎡

社区养老设施

0.1㎡/人计,且≥1500㎡

0.1㎡/人计,且≥800㎡

0.1㎡/人计,且≥350㎡

0.1㎡/人计,且≥300㎡

社区医疗设施

0.05㎡/人计,且≥750㎡

0.05㎡/人计,且≥400㎡

0.05㎡/人计,且≥200㎡

0.05㎡/人计,且≥120㎡

社区文化设施

0.05㎡/人计,且≥750㎡

0.05㎡/人计,且≥400㎡

0.05㎡/人计,且≥200㎡

0.05㎡/人计,且≥120㎡

物业服务用房

按总建筑面积0.2%计

按总建筑面积0.2%计

按总建筑面积0.2%计

按总建筑面积0.2%计,且≥100㎡

社区体育设施

室内按≥0.1㎡/人计或室外按≥0.3㎡/人计




(二)便民服务设施。包含一个建筑面积≥300平方米综合超市(含净菜市场),一个建筑面积≥15平方米的智能快递末端综合服务站及理发店、洗衣店、药店、家政服务店、茶吧、花店、餐饮店等便民商业服务网点。

(三)特色化服务设施。鼓励配套建设社区邻里食堂(≥300平方米)、老年人俱乐部(≥300平方米)及室内健身房、游泳馆等个性化服务设施。

第六条  商品住宅产品要有别于刚需保障性住房,要结合城市功能定位和大健康产业发展要求,引导建设旅游休闲、适老化、康养型、改善型商品住宅。支持建设第四代生态花园式住宅。

第七条  建筑环境宜居,推动住房向舒适性、绿色节能、智能化、高品质转变。

(一)住宅户型功能和面积宜满足多孩家庭、老少同堂居住要求,户型平面南北通透,不宜采用外连廊户型。住宅建筑层高不低于3.0米,但不宜高于3.6米。

住宅楼入户大厅及走廊应宽敞明亮,入户大厅高度不宜小于4.5米,设置采光窗以保证其使用舒适性

(三)建筑物外墙饰面材料标准应不低于真石漆,外墙窗户要采用多层中空隔音玻璃。

(四)建筑物入户大厅、走廊、楼梯、电梯等公共区域要在竣工验收前一次性装修到位,饰面宜铺贴墙砖或石材

地下室装修到位,墙面、顶板饰面材料标准应不低于防潮乳胶漆,地面材料标准要求应不低于环氧地坪漆;停车、照明、标牌等设施安装到位。人防地下室车位、充电桩车位、普通车位地坪宜采用不同颜色区分。

(六)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达到优良等级。

(七)建筑物达到星级绿色建筑标准要求,鼓励建设集中供暖系统。

(八)建筑物要智能化,安装有“一键通”智能服务和无感通行系统,公共区域视频监控全覆盖。

第八条  居住区绿化景观设计要结合地块及周边实际情况,坚持保树护绿优先,尊重自然地形和植被,通过微地形塑造独具有生态特色的环境空间。

(一)新建居住区绿地率不宜低于35%,林木覆盖率不宜低于50%(林木覆盖率=林木的树冠水平投影面积/绿化覆盖面积×100%)。

(二)地块内既有大树、水面、沟渠等城市海绵体得到较好地保护与利用,符合海绵社区建设要求。

(三)小区乔木、灌木、草本植物搭配设计合理,植物景观应体现乡土风情及花色、季相变化特征,乔木胸径不宜小于20厘米。

)要设置尺度宜人,体现文化内涵的休憩设施、小品设施。

)临街建筑退让道路空间应减少硬质铺张场地,以绿化景观为主,绿化场地面积占比不宜低于60%,宜结合绿化场地设置园路、园艺小品、休憩设施等。

第九条  居住区公共活动场地充足,要提供多样化的邻里交往活动空间,合理设置公共活动场地,提高业主的生活质量和生活舒适度。

(一)不同规模居住区应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设置集中公共绿地,合理配置游园道路和休憩设施。其中一类规模居住区集中游园绿地面积不宜小于30000平方米(可分2-3处设置);二类规模居住区集中游园绿地面积不宜小于10000平方米;三类、四类规模居住区集中游园绿地面积不宜小于3000平方米。

(二)宜结合集中绿地规划建设一片用地面积不少于250平方米公共活动场地及一片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的多功能运动场地,并配置有健身器材、儿童娱乐、球类设施。

(三)宜规划建设一条宽度1.5米,长度不小于300米健身步道。

(四)高层建筑物底层应架空(高度不宜小于4.5米)设置邻里交往活动场地,配置必要的绿化、小品和休憩设施。

第十条  坚持以人为本开展居住区道路系统设计和组织交通,提高小区居民活动、通行安全保障。

(一)规划建设完整人车分流道路交通系统,车行与人行出入口、道路宜分开、分层设置,地面以步行通行为主。

(二)小区停车要以地下室或整体架空室内停车为主,停车泊位及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配建符合规定要求。

(三)建筑物出入口、公共活动场地、道路等户外无障碍通行设施按规范要求进行设计、建设。

第十一条  物业服务专业贴心,鼓励引入一级或国内知名品牌物业公司开展专业化、人性化、规范化物业服务,建立物业管理服务平台,发展线上线下社区物业服务。

第十二条  社区管理智能化,建立社区党支部领导、业委会参与、物业公司服务的居住社区管理机制,开发建设集养老服务、安防监控、智能停车、智能门禁、智能报修于一体的“一键通”智慧社区系统。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社会信誉良好,没有发生失信、违法行为。

第十四条  本意见实施前已出让未建设的商住用地项目除了规划指标可结合规划条件和实际情况另行确定外,其他规划建设内容要遵守本意见相关规定。

相关文件:《咸宁市公园化居住社区规划建设指引》图文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