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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企业发展、引导企业转型发展的政策清单

索引号 : 011337231/2022-29960 文       号 :

主题分类: 土地;城市规划;政务公开 发文单位: 咸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名       称: 支持企业发展、引导企业转型发展的政策清单 发布日期: 2022年08月31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2022年08月31日

序号文件名称发文字号政策内容主管部门
国家层面(含部委办)
1《国土资源部关于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14〕119号鼓励划拨土地盘活利用。符合规划并经批准后,原划拨土地可依法办理出让、转让、租赁等有偿使用手续。符合规划并经批准后,原划拨土地可与其他存量土地一并整体开发,也可由原土地使用权人自行开发。经依法批准后,鼓励闲置划拨土地上的工业厂房、仓库等用于养老、流通、服务、旅游、文化创意等行业发展,在一定时间内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土地,暂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重大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通知》自然资规〔2018〕3号一、严格限定重大建设项目范围:现阶段允许将以下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重大建设项目纳入用地预审受理范围。(一)党中央、国务院明确支持的重大建设项目(包括党中央、国务院发布文件或批准规划中明确具体名称的项目和国务院批准的项目)。(二)军事国防类。中央军委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军事国防项目。(三)交通类。1.   机场项目。国家级规划(指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颁布,下同)明确的民用运输机场项目。2.铁路项目。国家级规划明确的铁路项目,《推进运输结构调整行动计划(2018~2020年)》明确的铁路专用线项目,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城际铁路建设规划明确的城际铁路项目,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规划明确的城市轨道交通项目。3.公路项目。国家级规划明确的公路项目,包括《国家公路网规划(2013~2030年)》明确的国家高速公路和国道项目,国家级规划明确的国防公路项目。此外,为解决当前地方存在的突出问题,将省级公路网规划的部分公路项目纳入受理范围: (1)省级高速公路。(2)连接深度贫困地区直接为该地区服务的省级公路。(四)能源类。国家级规划明确的能源项目。电网项目,包括500千伏及以上直流电网项目和500千伏、750千伏、1000千伏交流电网项目,以及国家级规划明确的其他电网项目。其他能源项目,包括国家级规划明确的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能源开采、油气管线、水电、核电项目。(五)水利类。国家级规划明确的水利项目。(六)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支持和认可的交通、能源、水利基础设施项目。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3《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规划和用地保障支持养老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自然资规〔2019〕3号鼓励利用商业、办公、工业、仓储存量房屋以及社区用地举办养老机构,所使用存量房屋在符合规划且不改变用地主体的前提下,可在五年内继续按原用途和权利适用过渡政策.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4《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号永久基本农田不得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严格管控一般耕地转为其他农用地。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的,应当通过统筹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整治为耕地等方式,补足同等数量、质量的可以长期稳定利用的耕地。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5《自然资源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农业农村部关于保障和规范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号明确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范围: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是以农业农村资源为依托,拓展农业农村功能,延伸产业链条,涵盖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就地消费等环节,用于农产品加工流通、农村休闲观光旅游、电子商务等混合融合的产业用地,土地用途可确定为工业用地、商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等。通过引导农村产业在县域范围内统筹布局、拓展集体建设用地使用途径、大力盘活农村存量建设用地、保障设施农业发展用地、优化用地审批和规划许可流程、强化用地监管等措施进行落实用地需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省级层面(含省直)
1《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力盘活存量建设用地服务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0〕30号落实用地支持措施。符合政策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70%执行(不得低于土地取得成本)。对一次性缴清土地出让金有困难的工业企业,允许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首次缴纳50%,其余在一年内缴清。存量工业用地经批准提高容积率和增加地下空间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利用存量土地资源、房产发展新业态、新模式,土地用途和权利人、权利类型在5年过渡期内可暂不变更。对农产品批发市场或直接用于物资储备、中转、配送、分销作业、运输装卸以及相应附属设施的物流用地(具有物资批发、零售等市场交易功能的用地除外),可按当地工业用地出让最低标准确定出让底价。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关于加强全省城乡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的意见》鄂民政发〔2020〕29号城乡公益性公墓建设用地以划拨等方式取得,应避免占用公益林和天然林,不得以租代征土(林)地进行建设。乡镇人民政府或村(居)民委员会根据布点规划或选址意见,凭县级民政部门出具的同意筹建城乡公益性公墓意见,向县级以上自然资源部门提出申请,按法定程序批准后,办理建设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土地使用证(不动产权证)等。占用农用地的,按照批准权限,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民政局、林业局
3《湖北省能源局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光伏发电项目用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鄂能源新能〔2020〕69号积极引导光伏发电企业科学合理选址,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在保护耕地、合理利用土地的前提下,应当优先使用工矿废弃地等存量建设用地和非耕地后备资源的未利用地以及难以复耕的灾毁地,禁止以任何方式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严禁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划明确禁止的区域建设光伏发电项目,光伏电站的电池组件阵列禁止使用有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及覆盖度高于50%的灌木林地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
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域旅游发展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8〕35号)对不适宜成片开发建设的文旅项目,实行分类管理。对建设永久性设施的,需办理土地征收和农转用手续,按建设用地管理。对利用自然景观及使用农牧渔业种植、养殖水面用地的,在不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不破坏生态与景观环境、不影响地质安全、不影响农业种植、不硬化地面、不建设永久设施的前提下,可不征收、不转用,按原地类管理。采用分散划块,点状分布的方式进行“点状供地”。对用途单一,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按划拨方式供应;用途混合且具有经营性质的,应按“招拍挂”方式供应。对具有公益性质的亭、台、栈道、厕所、步道、索道缆车等设施用地,可按公园用途,划拨方式供应。鼓励以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方式供应文旅项目用地。在不改变用地主体、规划条件的前提下,对利用废旧厂房、未利用地发展民宿、乡村客栈等旅游项目的用地,可享受在5年内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期政策,过渡期届满,需办理改变用地主体和规划条件手续时,可以按协议出让方式办理。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5《关于优化审批供应监管流程推进土地节约集约高效利用的通知》鄂自然资发20219号为贯彻落实《关于实施“亩产论英雄”推动土地集约高效可持续利用的意见》(鄂办发〔2021)13号),加强土地节约集约高效利用,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提升土地要素保障质量和效率,从源头管控新增建设用地闲置浪费、违法用地、乱占耕地,通过采取全力保障项目落地,严格实行“净地”供应,加强土地动态监管等措施促进土地节约集约高效利用。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6《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自然资源管理改革服务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2]11号强化国土空间规划基础引领作用,建立完善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统筹城市圈(群)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实施,科学划定城镇开发边界,强化城市规划管理,完善国土空间规划有序实施机制,建立规划人才下沉机制;扩大资源要素保障总量,差异化配置资源要素,强化省级统筹兜底,完善低效用地盘活机制,创新闲置土地处置方式,优化土地供应政策,推进工业用地提质增效;统筹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修复,拓展全域国土综合整治平台功能。,探索建立社会资本参与机制,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新机制;进一步下放用地审批权限,深化推进“标准地”出让和“五证同发”,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切实提升服务市场主体便捷度,推动自然资源治理数字化转型。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市级层面(含市直)
1咸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咸宁市水电气接入外线工程并联审批实施细则》的通知咸自然资规发〔2020〕18号将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城管、交通、水利等10个部门的审批事项纳入并联审批范围,明确并联审批事项、部门责任、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和办结时限,制定《咸宁市水电气接入外线工程并联审批(备案)申请表》《咸宁市水电气接入外线工程并联审批服务指南》和并联审批承诺书,开发完成咸宁市水电气接入外线工程并联审批模块,并嵌入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平台,实现水电气接入外线工程并联审批5个工作日内办结。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咸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关于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多证合一、多验合一”   审批改革的实施细则》的通知咸自然资规发〔2021〕3号整合用地预审和规划选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用地批准环节,合并非宅基地建房用地批准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土地核验和规划条件核实环节,规范行政许可证书编号,全面推进行政许可证书电子化。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3咸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推行告知承诺制管理的通知咸自然资规发〔2021〕4号按“谁申请、谁负责,谁出图、谁负责”的原则,压实项目建设、设计单位责任,对政府投资、疫后重振、民生服务等11类项目,依项目建设单位申请实行先发证后审核,实现规划许可由证前审查把关向证后抽查复核转变,助力项目合法快速落地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4咸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公布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豁免项目清单(第一批)的通知咸自然资规发〔2021〕5号在满足消防、安全等规范要求的前提下,对10类建设工程、6类建(构)筑物、6类市政公用设施免于办理工程规划许可和竣工验收规划条件核实手续,允许符合产权登记条件的建设工程项目直接办理不动产产权登记。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5关于印发《咸宁市新建商品房“交房即发证”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咸自然资规发〔2022〕1号通过优化办理流程、压缩办结时限、完善审批体系深化“交房即发证”改革,实现交付商品房的同时交付不动产权证的目标。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建局等
6《咸宁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工作实施方案》     《关于对原<咸宁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工作实施方案>优化完善的通知》咸工改办发〔2019〕8号     咸工改办发〔2020〕1号将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阶段的竣工规划条件核实测量、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测量、消防验收测量、绿地率、不动产登记测量等7个专项测绘业务合并为一个综合性联合测绘项目,由建设单位选择一家测绘中介机构承担,分别向职能部门提供测绘数据和成果,推进实现建设单位“一头跑、跑一次”,缩短联合验收时间60%左右,为建设单位减少测量费用30%以上。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大数据局等
7《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大节约集约用地力度促进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咸政办发〔2020]24号加强国土空间规划引导;强化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统筹管理各类土地指标,差别化保障各类项目用地需求;强化项目投资和土地开发强度管控,严控产业用地规模和供地次序,推行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开展开发区闲置土地“三年清零”行动;优先使用存量土地和挖潜指标,强化闲置土地处置,鼓励开发利用地下空间   ;落实“增存挂钩”工作机制,执行“净地”出让制度,建立规划和用地同步核实核验制度,完善共同监管责任机制,加强监督考核。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8《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咸宁市以“亩产论英雄”推进土地集约高效可持续利用实施方案的通知》咸政办发[2022〕19号坚持问题导向,聚焦土地利用结构不优、存量较大、效益不高等突出短板,以县域经济、开发区和工业企业为重点,严格土地使用标准,优化增量、盘活存量,强化监管,建立健全“亩产论英雄”综合评价机制、“集聚发展、应保尽保”引导保障机制、“密度提升、挖潜增效”开发利用机制、“源头管控、能批能收”全流程监管机制,构建集约高效可持续利用的目标体系、标准体系、实施体系、考核体系,着力提高经济密度和投入产出效率。自然资源和规划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