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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规范地热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办法

索引号 : 011337231/2023-32002 文       号 :

主题分类: 土地 发文单位: 咸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名       称: 咸宁市规范地热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 2023年10月31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2023年10月31日

为做好我市地热资源综合开发利用,在保护优先原则下,引导地热产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一、勘查规范

(一)新立探矿权必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矿产资源规划、生态环境保护及国家产业政策等相关规定。

(二)新立探矿权的申请勘查范围原则上不得与已设矿业权垂直投影范围重叠。

(三)探矿权人原则上应当为营利法人或者非营利法人中的事业单位法人。

(四)除财政全额出资勘查项目外,开展地热资源勘查,必须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竞争取得探矿权,依法申办勘查许可证。

(五)探矿权人应具有良好的资信,未被列入全国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系统中的“严重违法名单”; 未被“信用中国”网站公示为“失信惩戒对象”;未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六)探矿权人应具备与勘查相匹配的资金实力等要求,财政全额出资勘查项目应有项目任务书和财政出资证明。

(七)申请探矿权新立、延续、变更勘查范围的,需编制符合地质勘查规程、规范和标准的勘查实施方案。

(八)探矿权人应选取有相应勘查能力和业绩的技术单位,投入必要的地质勘查工作。

(九)探矿权人应落实绿色勘查标准规范,依法依规勘查,最大限度减少对生态环境影响和破坏。

(十)鼓励探明中深层地热资源边界,摸清全市地热资源基数。

二、开采规范

(一)新立采矿权必须符合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矿产资源规划、绿色矿山建设、生态环境保护及国家产业政策等相关规定。严格限制在限采区新设采矿权,禁止在禁采区内新设采矿权。

(二)新立采矿权范围原则上不得与已设矿业权垂直投影范围重叠。

(三)采矿权人原则上应当为营利法人。

(四)除“探转采”外,新设采矿权必须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竞争取得。

(五)申请采矿权转让变更的,应承继该采矿权的权利、义务。

(六)采矿权人应具有良好的资信,具有开采相匹配的资金实力等要求,未被列入全国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系统中的“严重违法名单”; 未被“信用中国”网站公示为“失信惩戒对象”;未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七)采矿权人在取得采矿许可证后,须依法办理取水、安全、用地及环评等相关手续后方可实施开采作业。

(八)采矿权人应秉持地热资源保护意识,履行地热资源保护义务,严格按照评审通过的开发利用方案进行矿山建设和资源开采,开采规模须符合采矿许可证及取水许可证的要求,禁止乱采滥用、越层越界开采等行为。

(九)采矿权人应按照地热开采井配置规划,科学、合理布井,不得擅自变更井位和井深。在地热资源开采达到控制总量的区域内,禁止新增地热开采井。

(十)采矿权人应贯彻新发展理念,遵循因矿制宜的原则,实现矿产资源开发全过程的资源利用、节能减排、环境保护、企业文化和企地和谐等统筹兼顾和全面发展。

(十一)采矿权人应当遵守矿产资源管理、环境保护、土地复垦、取水许可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依法缴纳有关税费,按规定建立、计存、提取、使用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

(十二)鼓励采矿权人采用先进的节能生产工艺及设备,减少单位产品能耗、物耗、水耗。

(十三)采矿权人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全面落实环境保护措施,有效保护矿区及周边自然环境。

(十四)采矿权人应确保地热井及其附属设施完好并处于正常运行状态,防止堵塞或泄露导致周边生态环境遭到破坏。

(十五)采矿权人应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及时封、填探矿作业遗留的井(孔)和因连续停产、井内塌陷等应当报废的地热开采井,并落实地下水污染防治要求,消除安全隐患和环境风险,恢复开采工程占用场地的原貌。

(十六)采矿人应建有规范完备的废水处理设施,建有截(排)水系统,生产废水、生活污水收集后利用污水处理设施集中处理。

(十七)采矿权人必须开展绿色矿山建设,确保新设采矿权矿山正常运营1年内达到绿色矿山建设标准。

(十八)采矿权人应当按照国家技术标准安装计量设施,配合有关部门对水温、水位、水质、矿物元素、放射性元素、流量及周边地质环境等实行动态监测。

三、利用规范

(一)鼓励地热企业与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加强战略合作,签署相关协议。

(二)鼓励具备整体项目开发资金实力、管理能力以及技术实力的企业利用地热资源。

(三)支持有实力的企业积极参股或控股,利用资本、管理、技术、市场以及品牌等优势,对自身缺乏转型升级能力或因经营不善而陷入困境企业实施兼并重组,推进资源整合利用和产业转型升级。

(四)倡导绿色设计、清洁生产、节能减排、绿色消费理念,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趋势,优先发展健康疗养类、养老度假类等提质增效项目。原则上不得将地热资源用于房地产住宅类项目,且不得以明示或者暗示等方式,宣传房地产住宅类项目配套使用地热资源。

(五)鼓励利用地热企业立足于长期稳定健康发展,设计不同消费群体适宜的服务项目,围绕温泉文化相关活动,突出个性化特色,避免同质化重复建设。充分考虑消费者需求,提供餐饮、客房、会议、娱乐、购物、美容保健等配套服务项目。

(六)支持企业将温泉产业与一、二、三产业深度融合发展,延长温泉全产业链,打响咸宁温泉品牌。

(七)支持利用地热企业加强科技创新,提高地热资源利用率。鼓励对温泉尾水进行二次利用,对酒店、办公楼等进行供热。

(八)利用地热企业应加强地热废弃水处理,地热尾水全部回收利用或处理达标后排放。

四、生态环境保护规范

(一)矿区以及企业绿化与周边环境和景观相协调,可绿化区域绿化覆盖率应达到100%

(二)生产废水、生活污水处理后排入城镇下水道进入污水处理厂的,应符合《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等排放要求,并依据《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依法取得排水许可证,并缴纳污水处理费;处理后排放外环境的,应按相关要求开展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并报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审查。

(三)因地制宜实现土地可持续利用,土地复垦质量应满足《土地复垦质量控制标准》(TD/T1036-2013)中相应的质量控制标准。

(四)矿区和矿界周围噪声排放应达到国家现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相应标准,废气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五、附则 

(一)本办法由咸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相关文件:一图讲解咸宁市规范地热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