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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大节约集约用地力度促进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索引号 : 011337231/2020-00232 文       号 : 咸政办发〔2020〕24号

主题分类: 土地 发文单位: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名       称: 关于进一步加大节约集约用地力度促进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发布日期: 2020年09月17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2020年09月17日

关于进一步加大节约集约用地力度促进

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加大节约集约用地力度,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国土资源改革服务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鄂政办发〔2018〕62号)、《中共咸宁市委关于落实中部地区崛起战略加快推动咸宁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规划统领,加强国土空间用途管制

(一)加强国土空间规划引导。践行“多规合一”,加快推进新一轮市、县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按照布局集中、产业集聚、用地集约的原则,合理安排各类用地,推进人口向城镇集中、村民向中心村集中、产业向园区集中,实现土地资源的高效配置和节约集约利用。(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咸宁高新区管委会、市发改委、市农业农村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排在首位的为牵头部门,下同)

(二)强化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探索实施国土空间区域准入政策,对不适合成片开发建设的,根据耕地、水系、森林等自然要素现状,推行点状布局、点状供地。对道路防护绿地、生态林地、公园绿地以及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项目中的观光台、栈道等非永久性附属设施用地,可采取“只征不转”或者不征收、不转用等方式使用土地,土地用途仍按照原用途管理。(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咸宁高新区管委会、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旅局、市林业局、市城管执法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统筹管理,强化指标调剂使用

(三)统筹管理各类土地指标。建立全市国土空间规划指标、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增存挂钩、增减挂钩、耕地占补等各类指标台账,实现增量、存量、流量、总量一本账管理。严格落实各类指标以县域内自行平衡为主、全市统筹调剂为辅的土地指标管理机制。未经市人民政府同意,一律不得向市外交易各类土地指标。明确有偿调剂价格标准:增减挂钩指标,按照耕地5万元/亩、耕地以外其他农用地3万元/亩的标准执行;耕地占补指标,按照水田8万元/亩、旱地5万元/亩的标准执行。经营性项目,使用增减挂钩指标,按照15万元/亩的标准执行;使用耕地占补指标,按照20万元/亩的标准执行。(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四)差别化保障各类项目用地需求。全市重点发展区域和国家、省、市重点项目,鼓励类项目,工业项目,尤其是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扶贫、保障性安居工程、教育、公益性养老等民生项目和乡村振兴项目,优先使用市级统筹的国土空间规划指标、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文旅、康养类项目,优先调剂使用增减挂钩指标;依法管控限制类项目供地,严禁向禁止类项目供地。(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发改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优化配置,促进产业用地节约集约

(五)强化项目投资和土地开发强度管控。严格按照国家级开发区(高新区)、省级开发区、其他工业集中区新建工业项目亩均投资分别不低于300万元/亩、200万元/亩、100万元/亩;投产后亩均税收分别不低于25万元/亩、15万元/亩、10万元/亩的标准核算工业项目所需建设用地面积。新建工业项目容积率原则上不低于1.0(特殊行业参照《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相关标准执行),建筑系数不低于40%,绿地率不超过15%。严格控制开发区房地产开发,开发区生产和基础设施用地比例不低于70%。坚持产业主导功能,文化、旅游、康养等项目内的非住宅类产品用地与项目总用地的占比不宜低于60%,容积率不得低于0.7。除学校外,其他非线性工程的划拨类用地项目的容积率不得低于1.0。(责任单位:咸宁高新区管委会、市发改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税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六)严控产业用地规模和供地次序。严格执行国家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标准,结合投资强度、产业用地政策,合理控制各类产业用地规模。市主城区每年新增房地产用地严格控制在300亩以内,消化存量房地产用地控制在700亩以内,北部空间(含梓山湖等)区域内房地产用地,由市人民政府批准用地规模。严格管控供地次序,对文旅、康养等产业项目,按照“分期供地、限期开发”的原则,一律先供应文旅、康养等非住宅类产业用地,视工程建设进度及资金到位情况,再安排供应配套住宅开发用地。(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咸宁高新区管委会、市文旅局、市招商和投资促进局、市城发集团,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七)推行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咸宁高新区、各县(市、区)工业园区要开展区域性统一评价,制订园区准入产业“标准地”规划建设标准、单位能耗和排放标准、投资强度、亩均税收等控制指标并纳入土地出让条件。(责任单位:咸宁高新区管委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招商和投资促进局、市税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八)开展开发区闲置土地“三年清零”行动。全面摸清全市各级开发区范围内批而未供、闲置土地底数,实行一地一策、清单管理,处置一宗,核销一宗。2020—2022年每年完成开发区批而未供、闲置土地30%以上的处置任务。逾期未完成任务的,扣除相应的建设用地指标。(责任单位:咸宁高新区管委会、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四、盘活挖潜,提高存量土地利用效率

(九)优先使用存量土地和挖潜指标。引导中小微企业选择租赁或者购买园区范围内的标准厂房(或者孵化器)进行投资生产。支持单独供地的中小微企业优先使用园区存量土地,通过转让或者租赁园区低效用地进行投资生产,降低中小微企业的用地时间周期。商品住宅及商业开发配套等经营性房地产项目,原则上使用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等存量建设用地。存量建设用地不能保障,确需新增建设用地的,安排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等挖潜指标。(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咸宁高新区管委会、市住建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十)强化闲置土地处置。严格落实闲置土地处置相关规定,综合采取挂牌督办、约谈问责、媒体曝光等形式督促闲置土地再利用。因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依法处置到位。因土地使用权人自身原因造成土地闲置,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应当收回土地的,要坚决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城发集团)

(十一)鼓励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用于国防、人民防空专用设施、防灾、城市基础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地下空间,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其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依法以划拨方式供应,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其他情形,实行有偿使用。经营性单建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必须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存量地下空间建设用地补办有偿使用手续以及其他符合协议出让条件的,可采用协议方式出让。对工业企业开发利用地上地下空间,在符合规划条件、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在原用地范围内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市人防办)、市城发集团,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五、强化监管,建立节约集约长效机制

(十二)落实“增存挂钩”工作机制。实行新增建设用地计划下达与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消化利用挂钩,建立和实施督查、通报以及激励制度。对全面完成当年市级下达处置任务的县(市、区),按照超额数量的20%奖励用地计划指标(每年不超过300亩);未能按期完成批而未供、闲置土地等存量土地消化处置任务以及武汉督察局发现问题整改销号任务的,暂停除国家、省、市重点项目、精准扶贫项目和民生保障项目以外的用地审批事项办理,直至任务完成。(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十三)执行“净地”出让制度。土地供应前必须确保权属清晰,安置补偿落实到位,没有法律、经济纠纷,地块位置、使用性质、容积率等规划条件明确,具备动工开发建设的基本条件。加强批后监管,督导用地单位严格按照划拨决定书或者出让合同约定的时间开工建设、竣工验收。(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咸宁高新区管委会、市住建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城发集团,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十四)建立规划和用地同步核实核验制度。将建设项目依法用地和履行土地出让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的情况,纳入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用地单位完成项目建设后,应当及时向当地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申请土地检查核验、规划条件核实。无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的核验核实意见,或者核验核实不合格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咸宁高新区管委会、市发改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十五)完善共同监管责任机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建立完善土地节约集约利用齐抓共管机制,组织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招商引资合同等约定,对土地使用、投资、建设、环保等履约情况进行共同监管,确保项目按时开工建设、尽快投产达产。市、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对重大土地闲置项目进行通报,责令限期整改。逾期处置不到位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对相关责任人予以追责,对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十六)加强监督考核。进一步加强单位GDP地耗、耕地保护、开发区节约集约用地评价等相关考核工作。市人民政府将本意见落实情况纳入对地方政府工作的考核范畴,开展定期督查,确保各项措施落地见效。(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咸宁高新区管委会、市农业农村局、市统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上级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17日


相关文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大节约集约用地力度促进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的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