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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商住开发项目社区邻里公共服务 中心规划管理的通知

索引号 : 011337231/2018-00224 文       号 : 咸规发[2018]56号

主题分类: 城市规划 发文单位: 咸宁市城乡规划局

名       称: 关于加强商住开发项目社区邻里公共服务 中心规划管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8年11月28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2018年11月28日

关于加强商住开发项目社区邻里公共服务

中心规划管理的通知

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近期,我局对城区现有住宅小区公共服务配建情况开展了调查和研判分析。 2012年以前批准建设的商住开发项目,其配套建设的公共服务用房主要以物业服务和管理用房为主,其他公共服务用房普遍缺位;2012年以后批准建设的商住开发项目,其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基本上按标准配建到位,但普遍存在分散、闲置和达不到交付使用条件(毛坯房)等问题。为此,决定进一步加强商住开发项目配建公共服务设施规划管理,加快推进社区邻里公共服务中心建设,提升社区公共服务水平,增强社区居民幸福感和获得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科学制定配建标准

新建、改建住宅项目应当按照项目建设规模,配套建设社区邻里公共服务中心。社区邻里公共服务中心应配建完善教育、医疗、文化、体育、居家养老、商业服务、社区与物业服务等公共服务用房。

社区邻里公共服务中心用房配建标准

设施名称

配建标准

配建内容

社区邻里公共服务中心

教育设施

幼儿园

40 名/千人;每生用地按≥12 ㎡计

3000人规模社区应设置6班幼儿园

小学

80 名/千人;每生用地按≥20 ㎡计

7500人规模社区应设置12班小学

初中

40 名/千人;每生用地按≥25 ㎡计

1500人规模社区应设置12班中学

高中

25 名/千人;每生用地按≥30 ㎡计

30000人规模社区应设置15班高中

医疗设施

按≥0.05㎡/人计,最小面积≥100㎡

社区医院、诊所、药房等

文化活动设施

按≥0.05㎡/人计,最小面积≥60㎡

书刊阅览室、棋牌室、儿童活动室、舞蹈排练厅、书画练习室等)

体育健身设施

按室内≥0.1 ㎡/人或室外≥0.3 ㎡/人计

篮球场、羽毛球场、网球场、健身器械和室内游泳池、健身房、乒乓球、台球等

居家养老设施

建筑面积按 0.1 ㎡/人计,最小面积150㎡

老年人(残疾人)日间照料中心

商业服务设施

按 0.3—0.5㎡/人计

小超市、净菜市场、食杂店、维修服务点、洗衣店等

社区管理服务

按 0.06 ㎡/人计,最小面积60㎡

党群服务站、用工培训、办事服务厅

社区物业服务

按总建筑面积 0. 3 %计;最小面积100㎡

物业服务房、业委会办公、业主议事厅等

社区警务用房

按 0.02 ㎡/人计,最小面积30㎡


社区公厕

每 3000-5000人设置一座

宜结合街区道路设置或设有连通街道的通道

二、全程强化规划管控

(一)规划条件下达阶段管控要点。

1、依据地块容积率等开发强度指标,合理测算项目建筑规模和规划居住人口规模,提出邻里公共服务中心各项公共服务设施配建指标;

2、提出邻里公共服务中心建设要求,项目用地面积≥60亩的,邻里公共服务中心应结合社区公共绿地、街道,集中单独设置;项目用地面积≤60亩的,邻里公共服务用房可社区公共绿地、街道设置在主体建筑物的一、二层以内,原则上应在一栋建筑物内集中设置,确需分散设置的,应相邻设置,且应相互连通成一组建筑群体。

(二)规划方案审查阶段管控要点。

1、邻里公共服务中心设置规模和各项公共服务用房面积指标是否符合规划条件要求;

2、邻里公共服务中心是否符合适度集中、方便使用设置要求;

3、各项公共服务设施配建内容、指标、位置是否在图上标注清楚。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阶段管控要点。

1、邻里公共服务中心报批建筑设计方案是否符合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

2、邻里公共服务中心应当与首期住宅项目工程同步报建;

3、工程规划许可证上应注明邻里公共服务中心及各项公共服务用房的建筑面积,同时在建筑工程红线图上注明具体位置。

(四)竣工验收规划核实阶段管控要点。

1、邻里公共服务中心必须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按照“四到位”标准验收核实,即“面积配建到位、房屋装修到位、设施安装到位、标牌悬挂到位”,确保配建好,用得好;

2、同时在规划核实证明和竣工图上标注清楚面积、位置;

3、凡是邻里公共服务中心及相关公共服务用房未按规划许可建设,或未达到交付使用条件的,不予以办理验收规划条件核实手续。

三、其他事项

(一)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行。对规划方案在此之前已审批通过且已全部开工建设的项目,仍按原审批方案执行;对分期建设或已审批未建设的项目按本通知要求执行,重新优化调整规划方案后报审批;已建设未办理规划核实手续的建设项目,各项公共服务设施规划核实应具备的交付使用条件按本通知执行。

(二)现行《咸宁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部分,按本通知要求执行。

(三)赤壁、嘉鱼、通城、崇阳、通山等县(市)城区商住开发项目可参照执行。

咸宁市城乡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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