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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商住开发项目停车泊位配置管理的通知

索引号 : 011337231/2018-00222 文       号 : 咸规发[2018]51号

主题分类: 城市规划 发文单位: 咸宁市城乡规划局

名       称: 关于加强商住开发项目停车泊位配置管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8年11月19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2018年11月19日

关于加强商住开发项目停车泊位配置管理的

  

局机关各科室、局直各单位:

为更好适应我市家庭机动车发展需求,改善和提升人居环境,在对省内外城市同类项目停车泊位配置的相关情况进调查分析基础上,经研究决定,进一步加强商业及住宅开发项目停车泊位配置与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商住开发项目停车泊位配置标准

商业及住宅开发项目停车泊位配置标准

序号

建筑类别

计量单位

机动车

非机动车

备注

主城区

城市功能新区

1

住宅类建筑

低层联排、双拼住宅

停车位/户

2.0

2.0

0.3


2

普通商品住宅

停车位/100建筑面积

1.0

1.2

1.0


3

廉租房、公租房等保障类住宅

停车位/100建筑面积

0.8

1.0

2.0


4

公寓类住宅

停车位/100建筑面积

1.5

2.0

1.0

户型面积50

5

配建公共服务设施

停车位/100建筑面积

0.5

0.5

1.0


6

商业类建筑

综合性商场、购物中心、大型超市、批发市场

停车位/100建筑面积

1.0

1.2

1.0

面积10000

7

社区级商业中心

停车位/100建筑面积

0.8

1.0

1.5

面积<10000

8

商业类建筑

商务写字楼

停车位/100建筑面积

1.0

1.2

1.5


9

三星级及以上星级宾馆、酒店

停车位/100建筑面积

1.0

1.2

0.3


10

其他经济型酒店

停车位/100建筑面积

0.8

1.0

0.6


11

大型餐饮娱乐

停车位/100建筑面积

2.0

2.5

1.5

面积3000

12

其他餐饮娱乐

停车位/100建筑面积

1.5

2.0

1.5

面积<3000

注:本表中机动车停车位按当量小汽车标准停车位核算,非机动车位按当量自行车标准停车位核算。

二、停车泊位配置管控要求

(一)商业及住宅开发项目应严格按照调整后的停车泊位配置标准建设和验收,鼓励建设地下停车库和地面停车楼解决停车需求,地面露天停车泊位数宜不超过总停车泊位数量的10%,以提升小区环境品质。

(二)停车泊位应当100%具备电动汽车充电桩建设安装条件,并且按不低于配建停车位总数的10%同步建设充电桩。

(三)商住混合开发项目,其住宅类建筑与商业类建筑配置的停车位宜分开设置。

(四)建设项目申请办理规划核实手续,其配置的停车位应当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即室内停车场所装修完成、停车线施划到位、挡车设施安装到位。

三、其他事项

(一)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行。对规划方案在此之前已审批通过且已开工建设的项目,停车位配置仍按原标准执行;对原规划方案明显违反有关规定的,且未开工建设的,停车位配置按调整后标准执行,重新优化调整规划方案后报审批;已建设未办理规划核实手续的建设项目,停车泊位规划核实的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按本通知执行。

(二)老城区改造、城中村改造、棚户区改造等建设项目停车泊位配建不再执行现行《咸宁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关于停车位的折减标准。

(三)其他建设项目的停车泊位配置标准按现行《咸宁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执行。

(四)赤壁、嘉鱼、通城、崇阳、通山等县(市)城区商住开发项目停车泊位配置管理可参照执行。

咸宁市城乡规划局

2018年11月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