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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规划条件管理的通知

索引号 : 011337231/2018-00219 文       号 : 咸规发[2018]28号

主题分类: 城市规划 发文单位: 咸宁市城乡规划局

名       称: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规划条件管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8年08月03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2018年08月03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规划条件管理的通知

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规划条件是贯穿建设项目规划审批管理工作的主线,要从源头加强管控和进一步规范。现依据《城乡规划法》、《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规定和我市规划管理实际,制定如下规定,请执行落实。

一、办理资料

申请地块规划设计条件,申请人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1、申请文件;

2、2000坐标系1:1000或1:500地块现势地形图;

3、市政府批准的项目选址论证报告和初步设计方案。(超出城乡规划建设用地范围的建设项目需提供)

二、办理依据

1、位于城乡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地块,依据市政府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出具规划设计条件;

2、位于城乡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地块,依据市政府批准的项目选址论证报告和初步设计方案出具规划设计条件;

三、办理程序

(一)以下重要地块规划条件办理程序按照“土地交易或建设单位(非出让类地块)申请—分局受理并组织实地踏勘—拟规划条件—报局长办公(业务)会审议—分局修改完善规划条件—审批科复核—报局领导签批”的程序办理。

1、城市公园和广场周边、重要街区、重要交通枢纽、城市主要出入口、主要道路交叉口等城市节点区域建设用地;

2、环山、滨水、临路(道路红线宽度大于25米)等城市重要区域用地面积大于100亩或容积率大于2.5的建设用地;

3、用地面积50亩以上的市(区)级重大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用地;

4、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商业综合体建设用地;

5、垃圾填埋场和焚烧厂、污水处理厂、废物及危化品处理等邻避项目周边的建设用地。

6、变更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的情形。

(二)除上款规定的建设用地外,其他非工业类项目建设用地规划条件按照“土地交易或建设单位(非出让类地块)申请—分局受理并组织实地踏勘—拟规划条件—审批科复核—报局领导签批”的程序办理。

四、主要内容管控要点

1、地块要求:地块应当与城市道路相邻或有独立通道与城市道路连通,地面附着建构筑物已拆除完毕的净用地,地块界线不得压占城市道路和各类控制线,且应当规整,并尽量与控规地块划分一致。

2、地块面积:老城区范围内地块面积不得小于15亩,新城区范围内地块面积不得小于30亩,非市场开发类项目不受此条限制。

3、使用性质:在明确地块的主导使用性质的同时,提出地块完全兼容或部分兼容的使用性质,提高规划条件适用灵活性。

4、开发强度:为建设宜居城市,原则上老城区商住开发地块容积率不宜超过3.0,新城区商住开发地块容积率不宜超过2.5。

5、建筑物管控:在满足建筑退让和日照间距的情况下,重点加强沿街建筑景观效果管控,临街住宅外观效果应进行公建化设计,减少山墙面直接面向街道。

6、公共空间管控:按照公园城市规划建设理念,重点加强小区集中绿地、街头绿地和建筑后退道路空间的景观管控,引导小区集中绿地前置结合街道布局,形成街头游园。

7、公共服务设施管控:在保障公服设施按标准配建外,重点引导公服设施结合公共绿地或街道集中设置,形成邻里服务中心,提升宜居品质。

8、交通规划管控:重点加强停车泊位数量及停车泊位充电设施的管控。

9、城市设计管控:重点加强沿街、临山、滨水建筑的视线廊道、高度、高宽比、色彩、风格及裙房外观效果等内容管控,重大项目要在三维影像数据上制作三维效果图。

10、因地块的特殊性和重要性需要特别约定的条件。

五、其他规定

(一)符合规划审批权限下放文件要求的,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大城乡规划事项审批权限下放工作的通知》执行。

(二)已下达规划条件的建设用地,因特殊情况分期出让的,后期出让建设用地不再重新出具规划条件。

(三)建设用地规划条件有效期为一年,在一年有效期内土地未出让或划拨的,逾期自行失效。

(四)各分局出具规划条件前须到实地现场踏勘,了解地面附着建构筑物、地形地貌、周边建设和其他影响因素,有针对性提出规划约定条件,并做好留痕管理。

(五)规划条件附图内容要规范,标注清楚用地界线主要拐点坐标、地块面积、地块名称、制图人、审图人等内容。地块有城市设计方案的,应同时附上城市设计相关图件。

(六)自本规定印发之日起,按照第10次局长办公(业务)会审议通过并修改完善的规划设计条件模板内容核发规划条件。所有规划条件出具应通过规管信息平台按程序签批。

(七)其他未尽事宜,按相关法规、规范和文件执行。

附件:咸宁市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非市政管网和工业类用地)

咸宁市城乡规划局

2018年8月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