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1337231/2019-01704 文 号 : 无
主题分类: 土地 发文单位: 咸宁市国土资源局
名 称: 咸宁市耕地破坏鉴定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 2017年05月31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2017-05-31 10:19
第一条为规范耕地破坏程度鉴定工作,打击破坏耕地违法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土资源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移送涉嫌国土资源犯罪案件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08〕203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市、县两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上级交办、本级查办涉嫌犯罪拟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移送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需要对非法占用耕地造成种植条件毁坏程度进行鉴定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耕地破坏是指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沙、取土、采石、采矿、建窑、建坟,以及在耕地上非法堆放建筑垃圾、医疗废物、工业污秽等固体废弃物,排放有害废水、污水污染土地,造成耕地种植条件破坏或耕作层毁坏,影响耕地正常耕种的行为。
第四条市国土资源局成立耕地破坏程度鉴定委员会,鉴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会同政策法规科、耕地保护科等相关科室,负责全市涉及耕地破坏鉴定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各直属分局以及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在查处土地违法案件过程中,因涉嫌土地犯罪行为需出具耕地破坏鉴定书移送有关司法机关的,应以单位正式文件形式向咸宁市国土资源局耕地破坏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申请内容应包括:
(一)违法用地单位名称;
(二)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职务;
(三)违法用地时间;
(四)圈占土地面积、地类、图斑号(附1:1万分幅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及1:1万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宗地彩色照片和宗地实地测量成果图);
(五)地面固化(硬化)及其建筑物涉及的面积、地类、图斑号;
(六)地面堆积物的化学性质、渗透程度及涉及的占地面积;
(七)挖损土地深度和面积等情况。
第六条鉴定委员会收到鉴定申请后,在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决定受理的,由鉴定办公室负责组织鉴定委员会成员现场勘测或咨询有关专门机构或人员,20个工作日(不含咨询时间)内拟定鉴定意见,报经鉴定委员会主任同意后,作出鉴定结论。鉴定事项因涉及复杂、疑难、特殊的技术问题等原因,经报请鉴定委员会主任同意后,可延长15个工作日。
第七条对耕地(包括基本农田)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破坏耕地行为:
(一)采用水泥或其它建筑材料固化(硬化)厚度5厘米以上的;
(二)建造建筑物或构筑物的;
(三)堆放污染物并渗透深度达10厘米以上的;
(四)挖损土地深度超过30厘米的;
(五)其它造成耕地严重破坏难以复耕的行为。
虽然有上述行为,但获得有关行政机关批准或同意的,或者属于农业生产活动(包括农业结构调整行为),可不认定为破坏耕地行为。
第八条申请单位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应在收到《耕地破坏程度鉴定书》后5个工作日内连同相关证明材料以书面形式向鉴定办公室提出复议申请。鉴定办公室在收到复议申请7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或者重新鉴定。
第九条耕地破坏鉴定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鉴定办公室受理耕地破坏鉴定申请;
(二)鉴定办公室安排鉴定委员会成员或根据需要邀请农业、环保部门专家进行现场踏勘和调查(现场踏勘表上应注明宗地现场基本情况),参与踏勘人员需在现场踏勘表上签字确认;
(三)需要对非法占用、压覆或破坏、毁损耕地面积、程度,以及涉及污染程度、酸碱度、土壤肥力等专项情况进行鉴定和勘测的,由鉴定委员会委托有资质的专门机构鉴定,并由其出具书面鉴定意见;
(四)对疑难案件,鉴定办公室拟定“耕地破坏程度鉴定意见”提交鉴定委员会会审,并根据会审纪要提出“耕地破坏程度鉴定意见”;
(五)咸宁市国土资源局根据鉴定委员会的“耕地破坏程度鉴定意见”出具《耕地破坏程度鉴定书》。
第十条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工作之前,非法占用耕地的当事人主动纠正违法行为并恢复耕地种植条件,经立案调查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踏勘确认后,由原申请单位向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提交撤销鉴定申请书,可以终止鉴定。
第十一条鉴定工作中涉及的专门机构勘测、鉴定等相关费用由破坏耕地单位承担。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咸宁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