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1337231/2023-36303 文 号 : 无
主题分类: 矿产 发文单位: 咸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名 称: 关于做好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实地核查发现问题整改工作的提示 发布日期: 2023年11月30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各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根据《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转发〈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23年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的通知》以及省厅有关工作要求,为做好全市信息公示实地核查发现问题整改闭环管理,作如下工作提示:
一、压实整改责任,严格自查整改
2023年度实地核查结束后,各地要以《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年度公示信息实地核查记录表》为依据,做好组织统筹,压实销号整改责任,督促矿业权人积极认领问题,开展全面自查,认真排查除实地核查发现问题外是否存在其他历史遗留问题,做到系统整改。
二、区分整改时效,精准分类整改
按照实地核查发现问题情况,根据整改时效划分为 “立行立改、限期整改、长期整改”等三类情形,积极推进整改。
(一)立行立改问题。具体包括:未能较好落实探矿权/采矿权占用费缴纳要求(含历年补缴占用费及滞纳金);未能较好落实采矿权标识制度要求;未能较好落实地质资料汇交要求。
(二)限期整改问题。具体包括:未能按照勘查设计要求完成勘查进度;矿山实际开采情况较原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设计发生一定变化需要重编(修编);相关勘查工程/采 矿工程超出证载矿业权证范围外须采取适当措施整改;未能较好落实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要求(包括相关方案超过适用期)。
(三)长期整改问题。具体包括:未能较好落实资源合理利用相关要求(即“三率”未同时达到矿山设计指标要求和国家规定最低指标要求);未能较好全面落实矿山储量年度管理制度)经审查通过的年报中相关数据信息与生产台账、生产设计图件等不一致、不自洽等问题)。
各地要督促矿业权人对照省厅下发的问题清单,在《统计表》中逐项填报全面自查情况说明(包括异议情况说明)、整改措施及整改完成时限等内容;指导矿业权人补充完善整改措施,整改措施应有针对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及时收集汇总矿业权人整改佐证材料,必要时开展实地核查核验,并在《统计表》中详细记录整改完成情况或落实整改措施情况。针对市、县级实地核查发现的问题,要严格督促落实整改措施,监督整改到位。立行立改问题应在9月底前完成整改;限期整改问题应在9月底前取得实质性整改进展;长期整改问题应在9月底前明确整改措施或整改方案,2023年底前完成整改。
三、强化调度督促,抓实一体整改
各地要严格审核把关,压茬推进2022年度、2023年度实地核查发现问题一体整改。省厅、市局将不定期调度各地问题整改进展情况,整改结果将作为纳入异常名录和“互联网+监管”信用监管的重要依据。矿山企业在完成所有实地核查发现问题整改后,应向各县(市、区)局申请销号,县(市、区)局对整改结果进行验收(市局视情况开展抽查),相关佐证材料存档备查。
附件:实地核查发现问题整改验收佐证材料(参考)
附件
实地核查发现问题整改验收佐证材料(参考)
1.矿业权占用费(含历年补缴及滞纳金)缴纳票据;
2.地质资料汇交凭证;
3.补充(更新)设立的采矿权标识牌照片(与现行有效采矿许可证对应一致);
4.因矿山实际开采情况较原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设计发生一定变化,完成重编(修编)的“三合一”方案,或正在重编(修编)与技术服务机构签订的“三合一”方案技术服务合同;
5.因“三合一”方案中相关方案超过适用期,完成重新 编制或修订的“三合一”方案,或正在重新编制或修订与技术服务机构签订的“三合一 ”方案技术服务合同;
6.相关勘查工程/采矿工程超出证载矿业权证范围外情 况说明(提供勘查工程/采矿工程超出证载矿业权证范围外形成时间、原因、详细情况)以及对应的整改方案;
7.落实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要求相关佐证材 料(全面自查具体要求见《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3 年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佐证材料一一对应《统计表》相关问题);
8.勘查设计要求完成勘查进度佐证材料(包括与勘查单位签订的勘查合同,或相关情况说明);
9.矿山“三率”指标达标佐证材料(针对《统计表》中涉及的往年“三率”实际值未达标项,提供2023年针对未达标项采取的技改等措施,以及2023年度资源储量台帐、生产台账等足以佐证达标的材料);
10.矿山储量年报制度落实情况(针对《统计表》中涉及的2022年矿山储量年报在实物工作量投入、年报编制质量、数据信息自洽等三方面存在的问题,提供对应一致的整改方案或计划,涉及数据信息不自洽的一并提供情况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