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1337231/2021-19675 文 号 : 无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发文单位: 咸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名 称: 2020年市人大建议第076号的会办意见 发布日期: 2021年06月08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2021-06-08 17:3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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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市五届人大四次会议第076号建议会办工作的意见
市交通运输局:
现将市五届人大四次会议第076号建议提出的关于保障物流用地并与工业用地同价建议的办理(落实)情况函告如下,请综合后一并答复代表。
一、人大代表徐文华提出的关于保障物流用地的建议,国家、省、市已出台相关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办发〔2011〕38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全省物流业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意见》(鄂政办发〔2012〕68号)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现代物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咸政办发〔2014〕46号)等文件明确规定:要加大对物流业土地政策支持力度,保障物流业项目合理用地计划需求。对各地区物流业发展规划确定的重点物流项目用地,要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时纳入规划统筹安排,涉及农用地转用的,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优先安排。物流园区、现代物流企业项目用地,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物流发展总体规划的前提下,予以优先保障。
二、关于与工业用地同价的建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标准》(GB/T21010-2007)将物流用地分为两种用途。一是用于物资储备,中转等用途的场所用地,包含物流仓储设施、配送中心、中转中心等,不直接用于经营性质的,属仓储用地,与工业用地同价。二是用于配送、批发、交易等用途的物流营业网点、批发市场等用地,属商服用地,与商服用地同价。
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将做好物流业项目用地服务。强化提前介入和专人跟踪服务,主动提供政策咨询,分类指导。进一步简化程序、提高审批效率,为我市物流业发展提供优质高效的用地服务。
咸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0年6月18日
分管领导: 宋坚强 联系电话:13986610188
经办人姓名: 余 华 联系电话:13972838398邮政编码:437100
抄送:市人大常委会代工委(2份)
市政府政务督查室(2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