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1337231/2023-08765 文 号 : 无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矿产;土地 发文单位: 咸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名 称: 咸宁市矿山生态修复、绿色矿山建设提升和矿产资源违法违规行为整治三年行动方案 发布日期: 2023年03月14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送审稿)
为巩固矿山生态修复和绿色矿山建设成效,高标准完成中央、省委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和自然资源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全面贯彻《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管理的意见)》(咸政发〔2020〕5 号)、《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贯彻落实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反馈意见整改方案〉的通知》(咸办发﹝2021﹞12号)等文件要求,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矿山生态修复、绿色矿山建设提升和矿产资源违法违规行为整治三年行动,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将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理念贯穿到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保护修复的全生命周期、全产业流程、全业务领域,全面提升矿产资源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为推进武汉都市圈自然生态公园城市建设提供生态支撑。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生态优先。以碳达峰目标和碳中和愿景为导向,全面落实绿色矿山建设要求,把绿色发展贯穿到矿山基建、开采、加工、运输、闭坑、修复等各个环节。
(二)坚持问题导向。针对矿山生态修复和绿色矿山建设矿容矿貌差、现场管理乱、治理复绿慢、未按方案修复、借修复和工程建设之名行开采之实,以及占地采矿、偷采盗采、越层越界开采等违法违规问题,对症下药,专项治理,补齐短板弱项。
(三)坚持分类实施。实行绿色矿山名录库动态管理机制。以矿山现状为基础,对标要求提升,合理确定提升期限,完成一个、入库一个。坚持自然恢复与人工修复相结合的原则,因地制宜、因矿制宜,分类施策,科学施工,实现“宜林则林、宜耕则耕、宜建则建”。
(四)坚持整体提升。坚持“矿地综合利用”,将废弃矿山的矿产资源和土地资源统筹布局,通过多样化的治理方式,推动矿地资源向土地资源、旅游资源、生态资源、林业资源的转化。改变单一的矿山环境治理模式,深化“矿地一体”理念,促进资源综合利用,实现修复生态、盘活有效自然资源、促进地区经济发展的“三赢”。
三、工作目标
到2025年底,基本完成全市范围内政策性关闭矿山生态修复,全面完成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和自然资源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应建绿色矿山建设达标率100%,新建矿山投产1年内达到绿色矿山建设标准;矿产资源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得到有效遏制。
四、主要任务
(一)矿山生态修复攻坚提升
根据咸宁市贯彻落实中央第二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整改方案、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反馈意见整改方案和省自然资源厅下达我市“十四五”期间历史遗留矿山修复任务要求,2023-2025年完成矿山生态修复69个,面积16861亩(见附件1)。
1.科学编制治理方案。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矿山生态修复方案,方案重大变更(工程量变化超过10%)必须有充足理由,经专家论证通过。方案编制、变更须经县(市、区)政府常务会讨论通过,由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双签字”后报市非煤矿山综合整治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非煤办)备案。
2.充分利用土地资源。充分考虑废弃矿山土地利用潜力及产业发展需求,通过合理降坡等方式实施治理并优先复垦为耕地,复垦的耕地可作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使用。
3.合理确定削坡方量。采取工程技术措施开展矿山治理修复,确需削坡减荷建立台阶的,按照有限工程原则,科学论证削坡范围、面积和工程量,减少资源开发式利用强度。
4.依法处置砂石资源。修复过程产生的砂石料优先用于本工程,确有剩余的,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处置。工程施工和土石料出售实行收支两条线,坚决杜绝“以修复之名行开采之实”。
5.规范修复工程实施。施工单位必须按治理方案实施生态修复工程,占用林地的,必须依法办理使用林地手续。各地各有关部门应强化项目监管,建立常态化检查巡查联动机制,对矿山生态修复情况不定期抽查,确保方案实施不走样、不变味。
6.实行销号制度。矿山生态修复项目实行销号制度,修复一处、验收一处、销号一处。对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和自然资源督察反馈问题涉及生态修复的矿山,严格按规定时间完成修复任务,确因不可抗力造成工程延期的,需报请市政府同意。
(二)绿色矿山建设攻坚提升
1.矿区环境整治再提升。生产、生活、生态三区布局相对合理,场地道路整洁干净,物品堆放规范有序,废品垃圾妥善处置,可绿化区域绿化覆盖率应达到100%。
2.治理复绿整治再提升。落实“边开采边治理”措施,在生产矿山已形成最终形态的边坡、场地应及时开展治理复绿。
3.视觉污染整治再提升。露天矿山建设、生产期间,严禁超前、超面积剥离,严禁将开挖的表土、废石顺坡倾倒;减少裸露,做到裸露山体最小化,最大限度消除视觉污染。
4.“三废”处置整治再提升。严格落实矿山粉尘防治措施,开采、加工、运输等各个环节均应实现粉尘实时监测和达标排放;完善截排水、污水处理系统,实现雨污分流;加强废石、尾矿、尾泥等固体废弃物的综合利用。
5.数字化建设再提升。大力推广绿色先进技术工艺,推进生产、管理数字化基础建设,实现生产数据自动归集、越界及时预警、视频监控全区覆盖等,提高管理效能。
6.企业形象整治再提升。对标现代化企业管理要求,建立健全资源、生产、档案、人才等各项管理制度,提高专业化水平;加强生产生活配套设施建设,改善职工作业环境,提高职工满意度和获得感;积极参与地方公益事业,营造良好的企业形象、打造和谐的矿地氛围。
(三)矿产资源领域违法违规行为整治专项行动
1.打击盗采矿产资源违法行为。严厉打击4类盗采矿产资源行为:无证开采、以探代采、擅自启封关闭矿井和废弃矿井等盗采矿产资源的;以各种工程建设名义开采矿产资源的;不按批准矿种、超出批准矿区范围等开采矿产资源的;在偏远山区、偏僻林区、浅层矿露头区等特殊区域,盗采矿产资源的。
2.打击矿山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加强对矿山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分析研判,严格精准规范治理,始终保持“打非治违”高压态势。紧盯矿山管理不规范,不按矿山开采设计,未落实矿山安全监管、环境保护措施、以生态修复之名行开采之实等问题,打击违法违规运输行为,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五、进度安排
(一)自查阶段(2023年2月-5月)。一是矿山生态修复全面排查。各地对辖区内关停矿山和废弃矿山全面排查(附件2),查是否完成生态修复,查是否编制生态修复方案(修复措施、方式、时间是否明确),查是否按生态修复方案进行修复,查土石料处置是否规范,查是否建立一矿一策档案。二是绿色矿山建设全面排查。各地按照矿区环境、治理复绿、视觉污染、三废处置、数字化建设、企业形象等6个方面,对辖区内所有矿山企业进行全面排查(附件3),梳理存在问题,建立问题清单,明确整改措施。三是违法违规行为全面排查。对辖区内矿产资源领域开展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拉网式排查,建立违法违规行为问题清单和工作台账(附件4)。
以上三个方面排查情况于2023年5月30日前报市非煤办。
(二)实施阶段(2023年6月-2025年6月)。按照生态修复任务清单和排查发现问题清单,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提升工作,完成一个、评估(验收)一个、处置(销号)一个。县(市、区)每年上报工作进展情况。
(三)总结阶段(2025年7月-2025年12月)。2025年8月底前,县(市、区)总结本次行动完成情况、经验做法和取得成效,形成总结报告并正式行文报市非煤办。市非煤办将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抽查检查。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矿山生态修复、绿色矿山建设提升和矿产资源违法违规行为整治专项行动是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党的二十大和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的重要举措,县(市、区)党委政府、市直相关部门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上来,坚决扛起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建设武汉都市圈自然生态公园城市的政治责任。
(二)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对本辖区内矿山生态修复、绿色矿山建设提升和矿产资源违法违规行为整治工作负总责。各县(市、区)要成立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负责本地区专项行动工作。市非煤办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全市专项行动工作,对修复进展缓慢的县(市、区)政府进行通报。
(三)明确部门分工。矿山生态修复、绿色矿山建设提升和矿产资源违法违规行为整治工作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同模式。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对涉及重大项目或多领域集成的项目,支持开展立项工作;公安部门负责加强民爆物品使用的监督管理,监督指导爆破作业单位严格按照《爆破设计施工方案》进行爆破作业活动,依法打击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等犯罪行为;财政部门负责指导、协调上级补助资金的争取,监督财政资金的使用,落实同级相关经费;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矿山生态修复方案编制、工程实施、验收等工作,对超层越界、不按批准矿种、采用破坏性方式、无证等各类违法开采行为依法查处,督促矿山企业绿色矿山创建。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矿山开采、加工、生态修复过程中的污染防治措施特别是扬尘治理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反生态环境法律法规的采矿行为;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重点路段治超巡查,会同相关部门打击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等违法行为,加大源头治超力度,严禁超限运输车辆进入干线公路;水利和湖泊部门负责对矿区水土保持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对非煤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管,严厉打击矿山企业严重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林业部门负责对植被复绿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协同调处林地权属纠纷,依法查处违法占用林地进行的采矿行为,并通报相关部门。
(四)做好资金保障。对政策性关停矿山,可以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修复,削坡减荷产生的砂石资源公开出让产生的收益应用于矿山生态修复。各地应拓宽资金筹集渠道,按照“谁修复、谁受益”的原则,广泛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利用市场化运作模式推进矿山生态修复。
(五)强化考核问责。将矿山生态修复、绿色矿山建设提升和矿产资源违法违规行为整治工作纳入市政府对县(市、区)政府年度目标考核。对工作推进不力,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的有关地方、部门和人员,将依法依规严肃追责问责。
附件1
咸宁市矿山生态修复任务表
县(市、区) | 总任务 | 已治理 | 2023年 | 2024年 | 2025年 | 三年小计 | ||||||
个数 | 面积(亩) | 个数 | 面积(亩) | 治理个数 | 治理面积(亩) | 治理个数 | 治理面积(亩) | 治理个数 | 治理面积(亩) | 治理个数 | 治理面积(亩) | |
咸安区 | 39 | 5763 | 23 | 2722 | 11 | 1366 | 0 | 0 | 5 | 1675 | 16 | 3041 |
嘉鱼县 | 13 | 4134 | 6 | 1978 | 4 | 1411 | 3 | 745 | 0 | 0 | 7 | 2156 |
赤壁市 | 37 | 8030 | 15 | 2429 | 13 | 2666 | 3 | 745 | 6 | 2190 | 22 | 5601 |
通城县 | 27 | 4199 | 17 | 1144 | 8 | 2200 | 2 | 855 | 0 | 0 | 10 | 3055 |
崇阳县 | 28 | 5811 | 25 | 5387 | 3 | 424 | 0 | 0 | 0 | 0 | 3 | 424 |
通山县 | 52 | 11340 | 41 | 8756 | 8 | 2000 | 2 | 400 | 1 | 184 | 11 | 2584 |
合计 | 196 | 39277 | 127 | 22416 | 47 | 10067 | 10 | 2745 | 12 | 4049 | 69 | 16861 |
附件2
县(市、区)矿山生态修复情况摸排表
填报单位:(盖章)
序号 | 矿山(矿区) 名称 | 位 置 | 是否完成修复 | 是否编制生态 修复方案 | 是否按生态修复 方案开展修复 | 土石料处置 是否规范 | 是否建立 一矿一策档案 | 备注 |
填表人: 审核人: 联系电话:
附件3
县(市、区)绿色矿山建设排查整改表
矿山名称 | 矿山生产状态 | ||||||||
采矿权人(签章) | 是否属于应建绿色矿山 | ||||||||
有效期采矿许可证号 | 是否已通过第三方评估 | ||||||||
提升要求 | 存在的问题 | 整改提升措施 | 计划完成时间 | ||||||
矿区 环境 | 体现“厂区”的概念,有独立的生产生活空间,有醒目的出入大门并配备专职门卫;有规范的标识物、警示牌和体现时代特征的标语,有绿色矿山旗帜;生产、生活、生态三区布局相对合理,场地道路整洁干净,物品堆放规范有序,废品垃圾妥善处置;三区内可绿化区域绿化覆盖率应达到100%。 | ||||||||
治理 复绿 | 矿山生态修复应注重生物多样性保护和恢复,形成与周边生态环境相协调的植物群落和可自我演替的生态系统。已形成最终形态的边坡、场地均应及时开展治理复绿。 | ||||||||
视觉 污染 | 露天矿山建设、生产期间,要严格按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复绿方案》《矿山安全设施设计》施工,严禁超前、超面积剥离,严禁将开挖的表土、废石顺坡倾倒,破坏山体植被,始终做到裸露山体最小化;生产区内暂不开采的裸露区域、开拓运输道路两侧,要及时完成治理复绿。 | ||||||||
“三废”处置 | 严格落实矿山粉尘防治措施,开采、加工、运输等各个环节均应实现粉尘实时检测和达标排放;生产加工车间的产尘环节要全封闭,同时安装除尘装置;物料输送皮带或廊道应封闭;主要运输道路应全部硬化,保持道路平整清洁,并定期清扫、洒水;运输车辆应采用厢式密闭车辆或采取有效覆盖,车辆驶离矿区前必须进行有效冲洗;完善截排水、污水处理系统,实现清污分流。剥离表土应合理堆放,用于复绿;废石、尾矿、尾泥等固体废弃物应综合利用。 | ||||||||
数字化建设 | 大力推广绿色先进技术工艺,全面推进生产、管理数字化基础建设;应建立数据中心,实现一屏展示;关键环节加装传感器实现矿石开采数据自动归集;安装高清摄像头,实现越界及时预警;关键位置安装粉尘实时检测设备,实现超标及时报警;视频监控应覆盖整个矿区;关键生产环节车辆应实时定位等。 | ||||||||
企业 形象 | 对标现代化企业管理要求,建立健全资源、生产、档案、人才等各项管理制度,提高专业化水平;有完整的绿色矿山建设组织机构,定期组织技术人员参加绿色矿山建设业务培训;加强生产生活配套设施建设,积极参与地方公益事业,营造良好的企业形象和和谐的矿地氛围。 | ||||||||
填报时间 | 填报人(签字) | 法定代表人(签字) | |||||||
县(市、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核查意见 | |||||||||
附件4
县(市、区)违法违规开采矿产资源排查表
填报单位:(盖章)
序号 | 违法主体 | 位 置 | 违法违规开采类别 | 是否依法查处 | 是否结案 | 查处情况 | 备注 |
填表人: 审核人: 联系电话:
备注:违法违规开采类别分为无证开采、以探代采、以生态修复和工程之名行开采之实、越层越界开采、不按批准开采矿种开采、不按批准开采设计开采;统计时间为2020年9月30日以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