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遗失声明
编号:咸宁遗失202618008号
潘晓明保管不善,将鄂(2019)咸安区不动产权第0013742号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身份证明:潘晓明:422301******* 1117
坐落:咸宁市温泉淦河大道15号(咸宁供电公司输电部),3幢1层104号
声明人:潘晓明
2026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