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
编号:咸宁遗失202604001号
刘克林、周细华因保管不善,将咸土资城国用(2010)第4650号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身份证明:刘克林422301********0013
周细华 422301********5729
土地使用权面积:104.10平方米
坐落:咸宁市咸安区永安东门路6号
声明人:刘克林、周细华
2026年0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