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管理的通知
咸自然资建发〔2025〕8号
各县(市、区)住建局,局属相关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升消防工程设计、技术审查质量水平,压实各方主体责任,根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58号令)、《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建科规〔2024〕3号)、《湖北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鄂建设规〔2024〕7号)等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夯实行业部门监管责任
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监督全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工作,委托市建设工程管理处及市消防审验服务中心具体承担市直(含咸宁高新区)和应由市级承担的新建(改、扩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工作,各县(市、区)住建局按属地管理原则,具体负责本地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工作,市、县(市、区)具体负责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部门统称消防审验部门。
(一)消防设计审查实行“全程网办”,各级消防审验部门同时在本地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提供办事服务,受理住建部58号令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以下简称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业务。对依法需要办理施工许可的特殊建设工程,在办理施工许可时应当提示建设单位申请消防设计审查。
(二)对已核发施工许可证但未办理消防设计审查的特殊建设工程,消防审验部门应立即告知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要求限期申请消防设计审查,并对建设工程现场施工情况进行检查,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三)对消防设计审查不合格的特殊建设工程,还未核发施工许可证的,消防审验部门应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在取得施工许可证以及消防设计审查合格前不得施工。对已核发施工许可证的,应对建设工程现场施工情况进行检查,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四)实行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纳入联合审查,并参照《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意见书》(附件)一并出具审查意见。未实行联合图审的建设工程,属于特殊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对消防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并出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意见书》;属于非特殊建设工程的,鼓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对消防设计文件进行审查。
(五)对特殊建设工程严格实行消防设计审查制度,建设单位申请消防设计审查时,应提交图审机构出具的《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意见书》后,消防审验部门不再进行技术审查,可以依据技术审查意见作出审批决定。消防设计文件技术审查意见书作为消防技术审查的结果文件,随经技术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一同存档。本通知执行之日前已取得《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计文件联合审查合格书》的建设工程,不需另行提供消防设计技术审查意见书,按原规定执行。
二、压实参建各方主体责任
建设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首要责任。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主体责任。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的从业人员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承担相应的个人责任。
(一)建设单位应当切实履行消防设计质量责任和义务,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技术服务等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违反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降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质量。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图审查机构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图审查。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特殊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不得施工。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优化设计等方式擅自修改审查合格的施工图,降低消防设计质量标准或降低安全储备系数;确需修改的,凡涉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消防安全等规定审查内容的,建设单位应当将修改后的施工图送原审查机构审查,并重新申报消防设计审查。
特殊建设工程中属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建设单位应确保提供的消防设计文件与“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数字化审查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省审图系统)内施工图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一致。
(二)设计单位应当建立消防设计质量管理责任制度,明确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和设计人员责任,将消防设计纳入工程设计管理体系,提高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质量;应当严格按照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编制符合要求的消防设计文件,消防设计文件应包括住建部建科规〔2024〕3号文件所规定的内容。
(三)施工单位应按照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及经消防设计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组织施工,不得擅自改变消防设计进行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
(四)监理单位应严格按照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及经消防设计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进行工程监理,切实履行消防工程监理职责。在签发开工令前,应重点检查项目是否存在属于特殊建设工程而消防设计应审未审的情况。
(五)审查机构应按照住建部建科规〔2024〕3号文件等要求开展消防设计技术审查,并向建设单位出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技术审查意见书,审查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对出具的审查意见书负责。对于特殊建设工程,审查机构出具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书中须注明为“特殊建设工程”。
审查机构应按照省住建厅相关要求登录审图系统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含消防)审图相关工作。审查不合格的,应当在省审图系统上将施工图退回建设单位,出具审查意见告知书,并一次性说明不合格原因。审查合格的,审查机构应当在省审图系统上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含消防)。
三、强化工作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消防审验部门要充分认识认真开展消防设计审查工作的重要意义,系统学习掌握住建部及省、市相关规章制度,进一步优化工作流程,持续推动消防设计审查工作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做到应办尽办、程序合法、阳光透明。结合本地机构改革和实际情况,建立满足消防设计审查工作要求的专门机构和技术人员队伍,从根本上解决“没人干”“不敢干”问题,为高标准、高质量做好消防设计审查工作奠定坚实基础。
(二)加强日常监管。市资建局相关部门、各县(市、区)住建局要加强对属地建设工程的日常监督管理,重点检查建设工程是否属于特殊建设工程、特殊建设工程开工前是否经消防设计审查合格。要加强对施工现场情况的检查,依法严肃查处不执行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未依法履行消防设计审查手续等违法行为。
(三)加强制度建设。各级消防审验部门要以优化营商环境为契机,大胆尝试、改革创新,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开展消防设计技术审查,提高消防设计审查行业监管水平,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建立消防设计和消防技术审查服务机构信用台账,对在建设工程设计、技术审查环节中不能正确履职履责、违反技术规范要求和行政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处理并纳入信用评价管理。
(四)加强档案管理。各级消防审验部门要严格按照档案管理的规定,对在开展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活动中所形成的整套材料及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图纸、声像、电子、实物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按照“一件一卷”的原则,及时收集、整理,确保真实准确、齐全完整、规范有序。
咸宁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4月28日
抄送:咸宁高新区管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