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
编号:咸宁遗失2025304号
朱鹏飞因保管不善,将鄂(2017)咸安区不动产权第0010144号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身份证明:422301********8513
房屋建筑面积:154.84平方米;分摊土地面积:25.69平方米
坐落: 咸宁市咸安区中心巷5号斧头湖管理局宿舍楼
声明人:朱鹏飞
2025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