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
编号:咸宁遗失20240510号
朱连英因保管不善,将24913号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身份证明:422301********234X
房屋建筑面积:55.32平方米
坐落:汀泗桥镇107国道
声明人: 朱连英
2024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