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您当前的位置 : 首页 >>正文

关于不动产登记受理材料精简共享及登记系统开放查封问题专题会审纪要

来源:咸宁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时间:2023-03-07

   2023年3月3日下午,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全体业务科室共同对着办理不动产登记时受理材料精简共享及登记系统开放查封问题的情况进行了会审,并达成一致意见。为规范不动产登记受理收件,现纪要如下:

一、不动产登记受理材料精简共享问题

(一)精简申请材料

1、依托省部级数据信息共享平台和“二手房过户一件事 102模式”的要求,精简材料,能够通过部门实时共享获取的商品房(存量房)买卖合同、身份证明、缴税凭证、规划许可核实、测绘成果等信息在网上核验,网上获取资料,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材料。

2、经不动产登记中心向开发企业公告后,申请人持《不动产权属证明》办理商品房转移登记,无需提交开发公司盖章的申请表、委托书、承诺书。

经不动产登记中心向金融机构公告后,申请人持《不动产权属证明》、《不动产登记证明》办理商品房双转登记时,无需提交金融机构盖章的申请表、委托书。

(二)取消不合理的证明材料。

根据民政部、公安部、自然资源部等相关文件要求,不再要求申请人出具未婚证明、婚姻状况证明、死亡丧葬证明等无法律依据的证明材料。

登记需要审查的事项,具体操作如下:

1、政府行政机构、司法部门公告确认可以履行的9项告知承诺证明事项,申请人承诺愿意承担不实法律责任的,登记人员通过信息共享核查与承诺事项不冲突的,告知申请人承诺事项 (格式文本),不再收取相关证明材料,直接办理登记;

2、登记涉及审查合法身份资格证明事项,包括:结婚(离婚)证(婚姻登记条例实施前确认事实婚姻除外)、营业执照等,凡是信息共享可以获取的材料,不再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

3、因未婚、离婚、丧偶申请登记时继续采用询问记录方式进行登记;

4、申请登记时15位老身份证与18位新身份证号码不一致原结婚证上姓名及出生年月日与新身份证记载的信息不符,采用询问记录或告知承诺制来代替,不再要求申请人到社区、原单位、派出所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5、设立抵押权登记时,不再要求抵押人 (义务人)提供公司章程、董事会或股东决议等证明材料。如为第三方借款抵押,无需抵押人 (义务人)提供第三方抵押承诺。

(三)全面共享已登记信息。

1、不动产统一登记以来的业务,通过省部级共享数据核查后,与登记簿记载信息一致的,不再收取婚姻状况证明材料;

2、驻咸金融担保机构实行集中备案后,办理相关登记业务时,无需提供身份证明材料,受理人员直接在公共权利人信息库获取;不动产登记中心每年通过向各金融机构发函,及时更新机构身份证明材料的相关信息及授权代理人的备案管理。

3、申请人在办理新建商品房预告登记后,已提交商品房买卖备案合同及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原件,后续办理相关登记时,经核对无变化的,不再重复收取,直接调用已登记信息。

二、不动产登记相关业务办理中涉及登记系统开放查封问题

为规范不动产查封登记相关业务,有效管控风险,方便工作人员及办事群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第63号令《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章第四节及不动产查封登记工作的实际,对特殊情况的不动产查封登记下办理的相关业务中开放查封登记系统及相关业务办理作下列规定,供日常业务办理时共同遵守。

(一)不动产查封登记下的抵押、预抵办理注销业务。

苍穹公司放开查封登记下的抵押、预抵注销业务,不受窗口工作人员业务办理注销抵押业务管控(办理注销抵押时出现提示有查封,但可继续办理抵押注销业务);如果为预告预抵业务中只办理注销预抵不注销预告,则工作人员按照不动产查封登记下的注销预抵流程办理。

(二)不动产查封登记下的预告、预告预抵注销业务。

不动产查封登记下的预告、预告预抵注销业务办理,工作人员须填写系统开放审核表并有关人员签字(即业务办理人员填写不动产登记系统权限开放申请表,表中办理人员签字,科室负责人签字),放开解封后办理注销预告、预告预抵,待业务完成后再恢复查封的流程办理。

(三)不动产查封登记下的转移登记。

不动产查封登记下的转移登记,由窗口工作人员提供法院同意不动产查封登记下办理转移登记的执行裁定书,填写系统开放审核表并有关人员签字(解封时登记二科负责人、分管领导签字;转移登记审核通过提交后由登记一科分管领导签字后恢复查封)。


            参加会审人员:范艳霞  胡  华   吴莉芳   佘贤斌  陈友胜   

                          魏  丽   葛  朝   张  涛 李敬鹏   卢田中 

                          王  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