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高政府对土地价格决策的透明度,促进土地价格决策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根据《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国土资源部第22号令)的规定,咸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定于2021年3月10日举行咸宁市城区农用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制订及标定地价更新成果听证会,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听证会时间
2021年3月10日上午9:00时。
二、听证会地点
咸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四楼会议室。
三、听证会事项
咸宁市城区农用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制订及标定地价更新成果。
四、听证会举办机构
咸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五、听证代表数量及产生方式
本次听证会拟定听证代表共20名,其中邀请听证代表17名,即市(区)农业部门3名,市(区)林业部门3名,土地评估机构代表3名,城区乡镇(街道)政府及国土所代表5名,咸安区政府代表1名,村组代表2名;遴选自愿报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代表3名。听证会举办机构将根据广泛性、代表性和适宜性等原则确定自愿报名的听证代表。
六、听证代表申请报名条件
(一)户籍在咸宁市区、年满18周岁、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登记注册在咸宁市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熟悉了解与听证事项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三)能够如期参加听证会。
七、报名方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参加听证会,需提供居民身份证或单位证明材料,填写并提交《参加听证会申请表》(见附件),并于2021年3月1日前到咸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权益和利用科(咸宁市咸宁大道23号209室)报名。代表法人或其他组织参加听证的,应当提供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授权委托书等资料。联系人:丁晓霞,联系电话:0715-8158515,邮箱:869137145@qq.com。
八、会议须知
(一)经邀请和遴选确定为听证代表的,听证会举办机构将发放《听证通知书》和相关资料。听证代表凭《听证通知书》入场。申请旁听的单位或个人,按报名时间顺序指定,由听证会举办机构发放《旁听通知书》。
(二)听证代表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该项成果的可行性、科学性和实用性等内容提出意见和建议,为政府决策提供参考。
(三)听证代表应提前了解、熟悉咸宁市城区公示地价体系建设成果等相关资料,并事先做好发言准备。会上发言时应简明扼要,每人发言不超过5分钟,会后将相关材料交听证会举办机构。参加旁听人员会上不得发言,可在听证会结束后十日内可以书面材料形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听证代表应准时参加听证会,逾期不到场且无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此次听证。听证参加人应遵守听证会纪律,不得喧哗,不得在会场使用手机,不得中途无故退场,保证会场的正常秩序。
特此公告。
附件:1. 公民参加听证会申请表
2. 法人或其他组织参加听证会申请表
咸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1年2月7日
附件1
公民参加听证会申请表
申请人姓名 | 联系电话 | ||||||
身份证件类型 | 证件号 | ||||||
文化程度 | 年 龄 | ||||||
工作单位 | 职 务 | ||||||
通信地址 | 邮政编码 | ||||||
简 要 工 作 经 历 | |||||||
申请人签名 | 申请日期 | 年 月 日 | |||||
说明:
1.本表仅供参加申请参加咸宁市城区公示地价体系建设成果听证会使用。
2.申请人提交申请表时,必须提供身份证件复印件,并提交身份证件原件供核对。
3.听证机关有权根据申请情况,确定参加听证会代表。
4.被确定作为听证会代表的,申请人必须亲自参加听证会,不得委托他人参加。
附件2
法人或其他组织参加听证会申请表
申请人名称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法定代表人 (主要负责人) | 职务 | ||||||
联系电话 | 邮政编码 | ||||||
通信地址 | |||||||
代理人姓名 | 联系电话 | ||||||
代理人身份证件类型 | 证件号 | ||||||
单 位 主 要 业 务 内 容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名及单位公章 | 申请日期 | 年 月 日 | |||||
说明:
1.本表仅供参加申请参加咸宁市城区公示地价体系建设成果听证会听证会使用。
2.申请人提交申请表时,必须提供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书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
3.委托代理人参加的,必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代理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并提交代理人身份证件原件供核对。
4.听证机关有权根据申请情况,确定参加听证会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