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咸宁市不动产登记容缺办理管理办法》、《咸宁市不动产登记容缺受理事项清单》已经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咸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0年6月20日
不动产登记容缺办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提高服务效率,优化不动产登记营商环境,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更大力度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的若干措施》(鄂发﹝2020﹞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不动产登记机构非主审要件容缺后补办理工作(以下简称容缺办理),即办件不适用于容缺办理。
第三条 容缺办理遵循规范、高效、便民、诚信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容缺办理,是指申请人在不动产登记机构线下申办不动产登记业务时,具备申请该项工作的主要材料和条件,但是非主审要件暂有欠缺或存在瑕疵,经申请人自愿申请,并且书面承诺在规定时限内补齐补证相关非主审要件,收件窗口先予收件或审批部门先予受理的登记服务活动。
容缺办理形式包括容缺收件和容缺受理。
第五条 不动产登记窗口负责组织市本级及咸安区大厅收件窗口开展容缺办理的收件工作。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组织开展本部门登记服务容缺受理。
第六条 申请人可以根据事项适用情况和业务实际情况自愿选择是否需要容缺办理服务,确定容缺办理的形式。
第二章 容缺收件
第七条 收件窗口在处理登记服务容缺办理业务前应当先查询申请人信用状况,对未列入咸宁市实行“黑名单”的申请人,可提供容缺办理服务。不符合上述条件的,收件窗口和审批部门不予提供容缺办理服务。
对规定不适用容缺办理、确有特殊情况的,经申请人提出请求、作出解释说明,审批部门研究同意的,可以提供容缺办理服务,并将申请人申请材料、审批部门审查意见等材料一并归档。
第八条 申请人申请容缺办理的,应当提交承诺书。以个人名义申请的,承诺书须本人签名。以法人或其他组织名义申请的,承诺书应当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由受托人签名并加盖公章。委托办理容缺业务的,受托人还应当提交委托书。
第九条 承诺书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的基本事实;
(二)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
(三)已经知晓窗口告知的全部内容;
(四)提供的所有申请材料真实有效;
(五)承诺补齐补正申请材料的时间;
(六)所提交的材料逾期未取,由材料保管单位销毁;
(七)违法承诺的责任。
第三章 容缺办理条件
第十条 容缺收件是指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办理不动产登记业务时,经申请人主动申请并签署承诺书,收件窗口先予收件登记的行为。
第十一条 不动产登记事项因情况特殊不使用容缺收件的,业务窗口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 在办理窗口业务过程中,申请人选择容缺收件服务的,需在填报事项申报表基础上提交承诺书。对符合容缺收件条件且承诺书合规的,收件窗口予以容缺收件,在统一申办受理平台登记,对需要补齐补正的材料一次性告知。
第十三条 在统一申办受理平台登记的容缺收件业务,收件时间为系统登记时间。
登记完成后,该笔业务自动挂起,纸质资料可以在收件窗口暂存不进入流转,以统一申办受理平台电子记录为准。审批部门需要流转纸质材料的,应当适时与收件窗口协商流转并且做好登记工作。
容缺收件完成后,收件窗口出具书面收件通知书,并在通知书上标记为容缺业务。
第十四条 容缺收件业务最长材料补齐补正时间为申请人的承诺时间,最长承诺时间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申请人应当在承诺时间内到收件窗口补齐补正申请材料。申请人可以通过邮政寄递或经收件窗口认可的其他方式补齐补正材料,补齐补正时间以材料送达窗口的时间为准。
经收件窗口审核符合补齐补正要求的,由收件窗口在统一申办受理平台激活业务,进入下一步办理程序,系统自动将该笔业务标记为容缺收件业务。
第十六条 申请人未在承诺时间内补齐补正材料,或在承诺时间内提交材料但仍不符合补齐补正收件要求的,承诺时间到期后该笔业务自动办结,系统以短信等方式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可以在业务办结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取回已提交的材料,逾期未取的,由材料保管单位负责销毁材料。
第四章 容缺受理
第十七条 容缺受理是指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办理非即办登记业务时,主要材料齐全但非主审要件暂有欠缺或存在瑕疵,登记部门先予受理并进行预审核,待材料补齐补正后正式作出审批决定的行为。
第十八条 对主要材料具备,非主审要件暂缺或暂存瑕疵的登记业务,原则上可以开展容缺受理工作。
第十九条 主要材料是指审批业务开展必须依凭的,直接影响审批结果能否通过,或影响审批结果内容边界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方案、实际内容文档、前置行政该批复,或审批部门需要的其他必要材料等。
次要材料是主要材料以外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主体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资格证明、资质证明、意愿证明,或审批部门需要的其他辅助材料等。主要材料为复印件加盖公章的,申请人提交未加盖公章的复印件的,该项材料可以视为次要材料。对备案类前置批复材料和实际工作中审批通过率高的审批类前置批复材料,在申请人能提供受理回执或收件回执的情况下,可以视为次要材料。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印发湖北省关于进一步压缩不动产登记办理时间实施方案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已实现共享的电子证照和加盖电子印章的电子材料,审批部门应当免于申请人提交。
第二十条 申请人选择容缺受理的,收件窗口进行初步审查和收件。符合容缺受理条件的,收件后按正常业务流转,系统自动标记为容缺受理业务。
容缺受理业务在系统登记后开始计算时间,累计到审批时限。
容缺受理完成后,收件窗口出具书面收件通知书和受理通知书,并在通知书上标记为容缺业务。
第二十一条 容缺受理的申请材料补齐补正承诺时间应当最长承诺时间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第二十二条 审批部门收到容缺受理业务后,应当核实该业务是否符合容缺受理条件。对符合容缺受理条件的,在系统确认容缺受理,按规定先开展审核工作,但在收到系统推送的补齐补正材料后方可正式作出审批决定。纸质材料按照业务规则流转。
第二十三条 容缺受理的材料补齐补正形式,以及材料保管和销毁,参照容缺收件相关业务条款执行,
第五章 监管措施
第二十四条 同类业务的容缺申请同一业务只可存在一项,容缺申请同一申请人每月不超过两次。
第二十五条 窗口工作人员对未在规定期限内补齐资料的,将该申请人列入容缺黑名单。
第二十六条 进入容缺黑名单的申请人,不动产登记机构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自认定违反承诺之日起 7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人虚假承诺信息归集报送至咸宁市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七条 对未在承诺期限内补齐资料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要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适当措施依法予以处理,尚在流转的业务暂停办理。
咸宁市不动产登记容缺受理事项清单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办理事项名称 | 可适用容缺受理办理的情形 | 补充容缺的期限 |
1 | 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 | 集体土地所有权首次登记 | 缺少非关键性申请材料或非关键性申请材料存在瑕疵 | 15个工作日 |
2 | 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登记 | |||
3 | 集体土地所有权转移登记 | |||
4 | 集体土地所有权注销登记 | |||
5 | 补证登记 | |||
6 | 换证登记 | |||
7 | 建设用地使用权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 缺少非关键性申请材料或非关键性申请材料存在瑕疵 | 15个工作日 |
8 | 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 |||
9 | 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 |||
10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 | |||
11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 |||
12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 |||
13 |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 |||
14 |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 | |||
15 |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 |||
16 |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 |||
17 | 补证登记 | |||
18 | 换证登记 | |||
19 | 宅基地使用权 | 宅基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 缺少非关键性申请材料或非关键性申请材料存在瑕疵 | 15个工作日 |
20 | 宅基地使用权转移登记 | |||
21 | 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 |||
22 | 宅基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 |||
23 | 补证登记 | |||
24 | 换证登记 | |||
25 | 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 | 开发企业新建商品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 缺少非关键性申请材料或非关键性申请材料存在瑕疵 | 15个工作日 |
26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 |||
27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 |||
28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 |||
29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 | |||
30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及抵押权登记(合并办理) | |||
31 | 企业间存量非住宅类的转移登记 | |||
32 | 企业全款从开发商购买商品房的转移登记 | |||
33 | 企业全款买卖存量住宅的转移登记 | |||
34 | 个人全款从开发商购买商品房的转移登记(新房) | |||
35 | 个人全款买卖存量住宅的转移登记(二手房) | |||
36 | 个人房屋赠与的转移登记 | |||
37 | 个人存量住宅互换的转移登记 | |||
38 | 个人持公证书办理房屋继承的转移登记 | |||
39 | 个人持公证书办理房屋受遗赠的转移登记 | |||
40 | 不动产证书夫妻增、减名的转移登记 | |||
41 | 离婚析产转移登记 | |||
42 | 企业名称、坐落发生变化的变更登记 | |||
43 | 企业因房屋坐落变化的变更登记 | |||
44 | 个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发生变化的变更登记 | |||
45 | 个人因房屋坐落变化的变更登记 | |||
46 | 企业房屋灭失注销登记 | |||
47 | 个人房屋灭失注销登记 | |||
48 | 个人贷款从开发商购买商品房的转移登记和抵押登记(新房) | |||
49 | 个人贷款买卖存量住宅的转移登记和抵押登记(二手房) | |||
50 |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 |||
51 |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 |||
52 |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 |||
53 |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 | |||
54 |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 |||
55 |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 |||
56 |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 |||
57 |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 | |||
58 | 补证登记 | |||
59 | 换证登记 | |||
60 | 森林、林木所有权登记 | 森林、林木所有权登记 | 缺少非关键性申请材料或非关键性申请材料存在瑕疵 | 15个工作日 |
61 | 补证登记 | |||
62 | 换证登记 | |||
63 | 耕地、林地、草原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 | 耕地、林地、草原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 | 缺少非关键性申请材料或非关键性申请材料存在瑕疵 | 15个工作日 |
64 | 补证登记 | |||
65 | 换证登记 | |||
66 | 国有农用地的使用权登记 | 国有农用地的使用权登记 | 缺少非关键性申请材料或非关键性申请材料存在瑕疵 | 15个工作日 |
67 | 补证登记 | |||
68 | 换证登记 | |||
69 | 地役权登记 | 地役权首次登记 | 缺少非关键性申请材料或非关键性申请材料存在瑕疵 | 15个工作日 |
70 | 地役权变更登记 | |||
71 | 地役权转移登记 | |||
72 | 地役权注销登记 | |||
73 | 补证登记 | |||
74 | 换证登记 | |||
75 | 抵押权登记 | 企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抵押权首次登记 | 缺少非关键性申请材料或非关键性申请材料存在瑕疵 | 15个工作日 |
76 | 预购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转抵押权首次登记 | |||
77 | 个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抵押权首次登记 | |||
78 | 抵押权首次登记 | |||
79 | 抵押权变更登记 | |||
80 | 抵押权转移登记 | |||
81 | 抵押权注销登记 | |||
82 | 企业不动产抵押注销登记 | |||
83 | 预购商品房抵押预告注销登记 | |||
84 | 个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抵押权注销登记 | |||
85 | 补证登记 | |||
86 | 换证登记 | |||
87 | 更正登记 | 更正登记 | 缺少非关键性申请材料或非关键性申请材料存在瑕疵 | 15个工作日 |
88 | 异议登记 | 异议登记 | 缺少非关键性申请材料或非关键性申请材料存在瑕疵 | 15个工作日 |
89 | 注销异议登记 | |||
90 | 预告登记 | 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 | 缺少非关键性申请材料或非关键性申请材料存在瑕疵 | 15个工作日 |
91 | 预购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 | |||
92 | 预告登记的变更 | |||
93 | 预告登记的转移 | |||
94 | 预购商品房预告注销登记 | |||
95 | 预购商品房预告及抵押预告登记 | |||
96 | 补证登记 | |||
97 | 换证登记 | |||
98 | 查封登记 | 查封登记 | 缺少非关键性申请材料或非关键性申请材料存在瑕疵 | 15个工作日 |
99 | 查封注销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