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
编号:咸安遗失2020001号
胡大伟 因保管不善,将 22144号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批准建筑面积:143.45平方米
身份证号:422301********0574
坐落:咸安区永安大道107号(区畜牧局院内)
声明人:胡大伟
2020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