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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咸宁市不动产“带封过户” 工作方案的通知

来源:咸宁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时间:2026-09-21

各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人民法院:

为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不断提升“司法+不动产登记”处置效率,经研究,制订了《咸宁市不动产“带封过户”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咸宁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6年5月11日


咸宁市不动产“带封过户”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善意文明执行、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有效破解查封不动产处置耗时长、流程繁、风险高等难题,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矛盾化解,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优化完善不动产“带封过户”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提升行政效能、司法效率和群众满意度为核心,坚持依法合规、安全高效、便民利民原则,深化与人民法院等部门的协作,创新“不动产登记+司法”联动机制,实现查封状态下不动产的安全、规范、有序转移,助力社会矛盾化解与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目标

建立健全权责清晰、流程顺畅、风险可控、协同高效的不动产“带封过户”工作机制。通过优化业务流程、强化系统支撑、健全监管措施,有效保障交易安全与资金安全,显著提升查封不动产处置效率,降低各方当事人经济与时间成本,推动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咸宁经验”。

三、“带封过户”定义

本方案所称“带封过户”,是指在不动产被司法机关依法查封登记的状态下,经执行法院审查准许,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据人民法院出具的具有明确指令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或《同意办理“带封过户”的函》等生效法律文书,在不单独、先行办理原查封登记解除手续的情况下,通过业务系统专项模块,同步完成对该不动产原有查封登记的解除及将所有权转移登记至新权利人名下的不动产登记行为。

四、业务办理范围

在诉前调解、案件审理、执行调解等各个阶段,不动产查封债权人和债务人达成处置财产,清偿债务的合议,并经人民法院同意的,可参照本方案办理。

五、办理流程

(一)法院主导协助执行模式

1.前置沟通确认环节:执行法院在决定采用“带封过户”方式前,可就案件基本情况、财产状况、当事人意愿等与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必要沟通。

2.法院出具文书环节:经执行法院内部审批程序决定采用“带封过户”后,向不动产登记机构出具内容明确、要素齐全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明确指令登记机构同步办理特定不动产的解封及转移登记至指定买受人名下。

3.登记机构并联办理环节:买受人持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身份证明等其他法定材料,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登记机构查验法院文书效力后,通过“带封过户”业务模块,依法同步完成解除查封与转移登记手续,并向新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证书。

4.信息共享反馈环节:不动产登记机构在业务办结后,应及时将办理结果通过既定渠道反馈至执行法院。推动建立全流程信息共享机制,保障执行与登记环节无缝衔接。

(二)当事人自行处置与法院审查监督模式

1.启动申请与审查环节:查封债权人、被执行人确定意向购买人后,可共同向首封法院或处置权法院提交自行处置申请。法院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进行核查,确认符合“带封过户”条件后,明确审查意见并启动后续流程。

2.法院调查与和解环节:执行法院查询并核实不动产的权属、查封、抵押等完整登记信息,确认无权属争议及其他影响过户的障碍后,组织全体债权人、被执行人、意向购买人等进行协商,就变卖价格、款项分配等达成一致后,签订《执行和解协议》,由法院对协议进行审查确认并备案。

3.签订合同与资金监管环节:各方协商确定以法院专款账户作为交易资金监管账户。买受人将购房款全额存入监管账户,由法院负责资金监管,确保资金安全。被执行人与买受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同内容需经执行法院审查确认,确保符合法律规定及和解协议约定。

4.法院出具过户许可环节:法院将签订的《执行和解协议》、房屋买卖合同、授权委托书及购房款入账证明等材料审核无误后,向不动产登记机构出具《同意办理“带封过户”的函》,明确过户相关要求及指令。

5.办理解封及转移登记环节:法院工作人员或委托指定人员及买卖双方持法院文书及其他必备材料,到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办理“带封过户”登记。不动产登记中心依据法院文书,同步操作办理解封和转移登记。

6.资金结算与后续处理环节:不动产转移登记完成后,执行法院对专款账户内资金进行依法分配,保障各方合法权益。

六、特殊情形处理方式

在带封不动产自行处置流程中,如果出现新的查封或者买卖双方因房屋买卖、税款缴纳等产生新的争议的,导致无法继续办理转移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中止办理并及时通知执行法院。待执行法院出具新的同意继续办理指示函件后,不动产登记中心再行办理。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由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市中级人民法院牵头,市住更局、市税务局参与的工作协调小组,统筹推进“带封过户”工作。

(二)强化宣传培训。多渠道宣传“带封过户”政策意义与办理流程。对各环节工作人员开展专项业务与系统操作培训。

(三)完善系统支撑。保障登记系统升级改造和运行维护,确保“带封过户”业务模块与现有登记体系深度融合、稳定运行。

(四)注重风险防控。各参与方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审慎审查,规范操作。建立健全争议解决与错误纠正体系,防范法律风险与廉政风险。

八、附则

本方案由咸宁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咸宁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26年5月1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