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2014年以来,全市纪检监察机关严肃查处了一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不力的问题,对有关责任人进行了责任追究。现将几起典型问题通报如下:
1.在嘉鱼县潘家湾镇原党委书记周亚澜(另案处理)违纪违法案中发现,该镇政府存在违反财经纪律,私设“小金库”问题。嘉鱼县潘家湾镇原党委副书记符冬斌(正科级)分管镇财务工作,履行主体责任不力,伙同他人套取财政资金;嘉鱼县潘家湾镇原党委副书记兼纪委书记陈俊履行监督责任不力,任职期间违规收受礼金、礼品,执纪违纪。2015年2月,嘉鱼县纪委常委会研究并报县委常委会批准,给予符冬斌撤销党内职务处分,降为副科级非领导职务;给予陈俊留党察看一年处分,降为科员。
2.2014年12月19日中午(星期五),通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张勇(正科级),工作人员刘建新、朱必吨因公在该县黄沙镇用餐,黄沙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负责人高天赋,干部万维权、吴希近、方剑、赵地虎等人参加。期间,刘建新、朱必吨、高天赋、万维权、吴希近、方剑、赵地虎等人中餐违规饮酒,张勇未予制止。事后,刘建新因急性酒精中毒意外死亡。通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游涛,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不力、对该局干部职工监督管理不到位,张勇本人当时虽未饮酒,但未制止其他参与人员违规饮酒,造成严重不良后果和影响,2015年2月,通山县纪委常委会研究并报县委同意,给予游涛党内警告处分,给予张勇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其他相关人员分别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3.2014年8月5日,咸安区经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张晓燕为其子举办升学宴,宴请19桌,其中咸安区经信局、审计局等单位有26人参加,违规收受单位同事礼金6800元,造成不良影响。2014年9月,咸安区纪委给予张晓燕党内警告处分。咸安区经信局党组书记、局长石深华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不力、监督管理干部不严,分管纪检工作的党组成员、副局长陈莉兰履行监督责任不力、监督管理干部不到位。2014年9月4日,咸安区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分别给予石深华、陈莉兰诫勉谈话处理,责成咸安区经信局、审计局向咸安区委、区政府、区纪委作深刻检查。
4.2014年8月12日,赤壁市委召开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工作会议后,赤壁市发改局没有及时召开党委会议进行传达贯彻。赤壁市委候补委员、发改局党委书记、局长王辉虽然在9月19日召开的局工作会议上,传达了市委工作会议精神,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提出了要求,但没有召开专门的党委会议进行传达贯彻,对局工作会议上的安排也没有认真抓好落实。2015年1月,赤壁市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并报赤壁市委、咸宁市纪委同意,给予王辉党内警告处分,对履行监督责任不到位的赤壁市纪委监察局第三纪工委、监察分局局长汪长青进行诫勉谈话。
5.2013至2014年,咸安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搭车收取服务性费用且不开具发票,并违规给职工发放津补贴43100元。咸安区民政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汪玲敬(正科级),作为分管婚姻登记处领导,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不力、监督管理干部不严,造成不良影响。2014年11月,咸安区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给予汪玲敬党内警告处分。
6.2014年4月至6月,嘉鱼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高铁岭所对辖区内10家食品经营户和2家药店在未履行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程序的情况下,收缴罚没款、实施行政处罚。嘉鱼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高铁岭所负责人骆潘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不力且负有领导责任。2014年10月30日,嘉鱼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党组会研究决定,给予骆潘党内警告处分,并调离工作岗位。
7.2014年10月3日,赤壁市司法局赵李桥司法所所长邱斌违规驾驶公务用车走亲戚。2014年11月,赤壁市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给予邱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赤壁市司法局党总支书记龚主平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不到位,赤壁市纪委给予其诫勉谈话处理。
对落实“两个责任”不力问题进行严肃查处、点名道姓通报,体现了市委、市纪委坚定不移推进“两个责任”落实的决心,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要举一反三,引以为戒。
全市各级党委(党组)要结合落实中纪委十八届五次全会、省纪委十届五次全会、市纪委四届五次全会精神,以高度政治觉悟、思想觉悟进一步强化主体责任意识,站在讲政治、明纪律、守规矩的高度切实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工作当作各级党委(党组)的分内之事、应尽之责,真正担起担子,履好职责,保持层层压实的推进之势。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进一步强化监督责任,加大执纪监督问责力度,严格实行“一案双查”,对典型问题进行点名道姓通报曝光,形成责任分解、监督检查、倒查追责的完整链条,逐步实现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的制度化、程序化和常态化,督促全市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不折不扣落实“两个责任”,为我市经济社会改革发展提供坚强保障。
中共咸宁市纪委
2015年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