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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行政机关履职不到位是失职渎职主要原因

来源:咸宁市国土资源局 时间:2015-10-15

  在10月8日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发出的《关于依法履职严格规范公正执法的通知》附件中,就监察部曝光的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县政府、旧店乡政府及有关部门失职渎职案,浙江省奉化市莼湖镇政府及有关部门失职渎职案作了进一步详细通报分析。国土资源部认为,两案均是监察部曝光的行政机关履职不到位、慢作为而造成失职渎职的典型案例。

  就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县政府、旧店乡政府及有关部门失职渎职案,国土资源部分析认为,肥乡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履行查处职责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是:虽然对违法行为进行了口头和书面制止,但制止无效时,未按规定充分采取报告、抄告、通报等措施进行制止。虽然向人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但未按规定的程序、期限、方式等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退件后,也未及时报告、沟通协调等。虽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但未能按规定及时移送。本案中,企业违法建设占用45亩耕地,明显达到刑事追诉标准,但肥乡县国土资源局调查终结后,迟迟未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而是在国土资源部督办后才移送案件。此外,调查取证工作不够细致。

  就浙江省奉化市莼湖镇政府及有关部门失职渎职案,国土资源部分析认为,奉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履行查处职责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是:虽然对违法行为进行了多次制止和拆除部分违法建筑,也向镇政府提出建议,但制止无效时未按规定充分采取报告、抄告、通报等措施进行制止。虽然对违法行为立案查处,但不够及时。2011年11月发现违法行为,至2012年3月违建房屋建成时奉化市国土资源局才立案查处,查处工作拖拉迟缓。虽然拆除了部分违法建筑物,但未按照《浙江省土地监察条例》的规定对继续违法抢建部分的建筑物进行拆除。需要指出的是,此案有两个问题值得商榷:一是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违法抢建部分的建筑物是否真的有强制执行权。二是国土资源所是否负有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法定职责。

  国土资源部指出,两案警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党员干部,必须“在其位谋其政,任其职尽其责”,增强责任意识和危机意识,依法行政、正确履职、敢于担当,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失职要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