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市局机关各科室、各直属单位:
《咸宁市国土资源系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组(委)主体责任和纪检组(纪委)监督责任双百分考核暂行办法》已报市局党组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抓好落实。
中共咸宁市国土资源局纪检组
2015年6月8日
咸宁市国土资源系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
党组(委)主体责任和纪检组(纪委)监督责任
双百分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更好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促进全市国土资源系统党组(委)履行主体责任和纪检组(纪委)履行监督责任,根据《中共咸宁市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的意见》(咸发〔2014〕7号)、《中共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党组印发〈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组主体责任和纪检组(纪委)监督责任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鄂土资党发〔2014〕23号)、《湖北省国土资源系统落实党组(委)的主体责任和纪检组(纪委)的监督责任双百分考核暂行办法》(鄂土资纪文[2015]9号)、《中共咸宁市国土资源局印发<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组主体责任和纪检组(纪委)监督责任的工作措施〉的通知》(咸土资党发[2015]8号)等党内法规和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通过加强对市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单位和县(市、区)局党组(委)、纪检组(纪委)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检查考核,促使全系统各单位切实担负起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的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不断提高全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水平,为全面提升全系统管理水平,努力服务全市经济社会科学跨越发展提供坚强保障。
第二章考核内容和考核方法
第三条检查考核突出市局机关各科室、各直属单位的主体责任和县(市、区)局党组(委)的主体责任、纪检组(纪委)的监督责任,检查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市局机关各科室、各直属单位落实主体责任情况;
(二)县(市、区)局党组(委)履行主体责任的情况。主要包括:党组(委)班子集体责任、党组(委)书记第一责任、党组(委)班子成员责任;
(三)纪检组(纪委)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情况;
(四)市局党组、纪检组部署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第五条检查考核实行百分制量化考核,其中市局机关各科室、各直属单位和各县(市、区)局党组(委)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各100分、纪检组(纪委)履行监督责任情况100分。
第三章计分与等次评定
第六条检查考核结果按百分制计算,由市局党组和纪检组根据双百分量化评分表确定的项目进行综合评分,每年1-2次检查考核,如果是2次检查,每次检查的分数占年度总评分数50%的权重。
第七条检查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优秀比例占被检查单位的30%,按照考核得分排序评出。领导班子考核结果得分在平均分以上的可评定为合格以上等次;在平均分以下的可评定为基本合格及以下等次。检查考核得分排名靠后,且有党风廉政建设“一票否决”情形的,经市局党组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研究评定为不合格。
第八条检查考核等次,由市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提出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考核评价建议,报市局党组审定。
第四章结果运用
第九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检查考核结果作为对市局机关科室及直属单位、县(市、区)局党组、纪检组(纪委)主要负责人的总体评价和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领导班子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给予“一票否决”:
(一)集体违纪违规被立案查处的;
(二)主要负责人受到上级执纪执法机关立案查处并给予撤职以上处分的;
(三)有2名领导班子成员受到上级执纪执法机关立案查处并给予撤职以上处分的;
(四)在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中,年度民主测评综合满意和基本满意票数未超过三分之二,并经组织考核确实存在问题的;
(五)对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不抓不管,导致一年内发生3起以上重大违纪违法案件的;
(六)因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有关规定,上级党委或纪委在一年内给予该领导班子2次以上通报批评或组织处理的;
(七)其他应当否决的情形。
第十一条领导班子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给予“一票否决”:
(一)违纪违法被立案查处,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
(二)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上级党委或纪委一年内2次给予该领导干部通报批评或组织处理的;
(三)履职不到位导致分管职责范围内的内设机构(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有2名以上受到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的;
(四)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工作中,该领导干部年度民主测评综合满意和基本满意票数未超过三分之二,并经组织考核确实存在问题的;
(五)其他应当否决的情形。
第十二条对领导班子实施“一票否决”,应区别以下情形:
(一)主要负责人存在违纪问题,当年案发、跨年处理的,只否决案发年度领导班子,不否决结案年度领导班子;
(二)跨单位调动的主要负责人存在违纪问题并受到查处,违纪问题发生在原单位的,不否决调入单位的领导班子;
(三)除主要负责人外,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因个人违纪受到查处,案发单位及时发现、主动报告并积极主动配合调查的,不否决该领导班子;
(四)除主要负责人外,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因负领导责任而被否决的,不否决该领导班子。
第十三条对领导班子成员实施“一票否决”,应区别以下情形:
(一)分管范围内的内设机构(直属单位)受到立案查处,案发时间不在该领导干部任期内的,不否决该领导干部;
(二)对分管范围内的内设机构(直属单位)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及时报告并主动配合执纪执法机关调查处理的,不否决该领导干部;
(三)领导班子被否决,只否决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负直接责任的领导班子成员,其他领导班子成员不否决。
第六章组织领导
第十四条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双百分考核工作由市局党组统一领导,市局纪检组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市局纪检组从市局机关科室(直属单位)、各县(市、区)局抽调人员组成若干交叉巡查检查组。由市局纪检组指定专人带队。
第七章附则
第十六条各县(市、区)局据此办法制订“两个责任双百分”考核办法。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市局纪检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市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清单及量化评分表
2.全市国土资源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党组(委)的主体责任清单及量化评分表
3.全市国土资源系统党风廉政建设纪检组(纪委)监督责任清单及量化评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