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关于政纪处分的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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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解除政纪处分法规依据。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记大过,18个月;降级、撤职,24个月。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受撤职处分的,应当按照规定降低级别。③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应当解除处分。解除处分后,晋升工资档次、级别和职务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是,解除降级、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
二、解除政纪处分的程序:①本人写申请;②受处分人员所在单位找相关人员调查了解情况,对该同志的现实表现情况写出考查材料。③所在单位拟写同意解除XX同志行政处分的请示,与《国家公务员解除行政处分审批表》一并报处分决定机关;其请示标题,如《关于同意解除XX同志行政警告处分的请示》。④处分决定机关下文解除处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抄送县委组织部、人事局等。⑤将解除处分的相关材料存入该同志的政纪处分档案中。
三、需形成的材料:①本人申请;②单位书面考查材料;③所在单位同意解除行政处分的请示;④《国家公务员解除行政处分审批表》;⑤处分决定机关解除处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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