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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非煤矿山综合整治绿箭行动方案》政策解读

来  源 : 咸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解读单位: 咸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发布日期: 2023年05月15日 解读方式: 图文方式

名  称: 《咸宁市非煤矿山综合整治绿箭行动方案》政策解读 解读类型: 部门解读

相关文件:咸宁市非煤矿山综合整治绿箭行动方案

一、政策涉及范围

全市矿产资源、在生产矿山和生态修复矿山

二、执行标准

矿山生态修复工程实施相关技术标准应符合矿山生态修复技术规范第1部分:通则(TDT 1070.1-2022)、第4部分:建材矿山(TDT 1070.4-2022)。

绿色矿山建设先决条件。1.《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安全许可证》证照合法有效;2.三年内未受行政处罚或处罚已整改到位,且未发生过重大安全、环保事故;3.未被列入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系统异常名录;4.矿山正常运营,且剩余储量可采年限不少于三年;5.矿区范围未涉及各类自然保护地。

经核查,发现符合以下条件的,应立案:1.有明确的行为人;2.有违反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3.依照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4.未超过行政处罚追诉时效。经核查,发现违法事实不存在,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违法状态已消除的,报办案单位批准后,可以不予立案。

三、注意事项、

各地在利用政府政策资金来源的同时,应加强工程监管,按照绿箭行动要求,落实工程施工和砂石料出售实行收支两条线,坚决杜绝“以修复之名行开采之实”。

各地将绿色发展理念贯穿于矿产资源利用与保护全过程,引导矿山企业采用环境友好、资源利用效率高、能耗低、排放少的开采方式、工艺和设备,将资源开发对矿区及周边环境生态扰动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自然资源违法案件管辖以属地管辖为原则,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范围内巡查发现、上级交办、同级转办、群众举报的违法线索进行核查,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置,对于案件复杂、影响重大、涉及跨行政区划的,本级难以处置的,报上级主管部门决定后按程序处置。

四、关键词诠释

绿色矿山:实现开采方式科学化、资源利用高效化、矿区环境生态化、管理规范化和矿区和谐化的矿山。

矿山生态修复:指依靠自然力量或通过人工措施干预,对因矿产资源开采活动造成的地质环境破坏、土地损毁和植被破坏等矿山生态问题进行修复,使矿山地质环境达到稳定、损毁土地得到复垦利用、生态系统功能得到恢复和改善。

自然恢复:指对生态系统停止人为干扰,以减轻负荷压力,依靠生态系统的自我调节能力和自组织能力使其向有序的方向自然演替和更新恢复。

人工修复:指依靠人工干预或诱导达到生态恢复的目标。

削坡:削掉非稳定体的部分,减缓坡度,削减助滑力。主要用于防止中小规模的土质滑坡和岩质斜坡崩塌。削坡可减缓坡度,减小滑坡体体积,减少下滑力。

无证采矿。主要包括:(1)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而擅自采矿;(2)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已满未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继续采矿;(3)采矿许可证被依法注销、吊销后继续采矿;(4)未按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种采矿(共生、伴生矿除外);(5)持勘查许可证采矿;(6)非法转让采矿权的受让方未进行采矿权变更登记采矿;(7)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8)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9)其他未取得采矿许可证采矿的行为。

越界采矿。越界开采是指采矿权人擅自超出《采矿许可证》载明的矿区范围(含平面范围和开采深度)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

相关文件:咸宁市非煤矿山综合整治绿箭行动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