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您当前的位置 : 首页 >>正文

关于《关于加强全市城镇住宅小区公共安全视频监控设施建设和管理办法》的解读

来  源 : 咸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解读单位: 咸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发布日期: 2020年11月18日 解读方式: 图文方式

名  称: 关于《关于加强全市城镇住宅小区公共安全视频监控设施建设和管理办法》的解读 解读类型: 部门解读

相关文件:关于加强全市城镇住宅小区公共安全视频监控设施建设和管理办法

为加强城市管理,提高住宅小区公共服务能力,规范住宅小区公共安全视频监控设施建设和管理,保障公共安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根据《关于加强公共安全监控建设联网应用工作的若干意见》(发改高技〔2015〕996号)、《咸宁市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建设联网应用工程实施方案》,结合实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公安局、市住建局联合制定《关于加强全市城镇住宅小区公共安全视频监控设施建设和管理办法》。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的必要性

根据市公安局反馈,我市城区住宅小区内存在大量公共视频监控系统制度不完善、统筹规划不到位、覆盖不全面、管理不规范问题,严重制约了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发展。

为全面推进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建设联网应用项目(“雪亮工程”),根据《关于加强公共安全监控建设联网应用工作的若干意见》(发改高技〔2015〕996号)第(六)条公安部、民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中央综治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政策,推进城乡社区、住宅小区、地下管廊在新建、改建、扩建过程中开展视频监控系统建设,完善已建成的视频监控系统,进一步织密视频监控网络。

二、制定依据和过程

(一)制定依据

1、根据《关于加强公共安全监控建设联网应用工作的若干意见》(发改高技〔2015〕996号)第(六)条公安部、民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中央综治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政策,推进城乡社区、住宅小区、地下管廊在新建、改建、扩建过程中开展视频监控系统建设,完善已建成的视频监控系统,进一步织密视频监控网络。

2、《咸宁市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建设联网应用工程实施方案》

(二)制定过程

1、为落实《咸宁市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建设联网应用工程实施方案》工作要求,推进“雪亮工程”建设,加强小区公共区域视频监控管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起草了《关于加强全市城镇住宅小区公共安全视频监控设施建设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该办法经在2019年5月30日至2019年6月30日在咸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网站征求公众意见,无反馈意见;2019年5月13日书面向市公安局、市住建局征求意见,并按其回复意见对该办法进行了修改完善。

2、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核情况。《关于加强全市城镇住宅小区公共安全视频监控设施建设和管理办法》经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法规科和法律顾问审查

3、会议集体讨论决定的情况。2019年6月28日经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19年第4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于2019年7月4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公安局、市住建局三家联合签批

三、需要说明的主要内容

(一)该办法主要是针对城镇住宅小区项目规划、建设、使用、维护小区公共安全视频监控设施,消除小区公共区域视频监控盲区,规范小区公共安全视频监控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二)城镇住宅小区公共视频设施应与小区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

(三)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将小区公共视频设施纳入住宅小区规划设计条件,并按规定配建包含小区视频监控中心的物业管理用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将小区公共视频设施纳入施工图审查和工程竣工验收内容,并会同公安机关对小区公共视频设施进行验收

(四)小区公共视频设施在建设中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建设、使用和维护小区公共视频系统不得泄露国家机密和商业秘密,不得侵犯个人隐私及其他合法权益。

2、住宅小区出入口、小区道路、小区公共活动场所、住宅楼单元门出入口、地下车库出入口、视频监控中心、物业管理用房等公共区域应当安装公共视频监控镜头装置,配套的物用房中必须设置小区公共视频监控中心。

3、涉及公民个人隐私权的场所和区域禁止安装公共视频系统设施。

4、安装的小区公共视频摄像头所在位置报区公安机关登记备案。

5、建设小区公共视频监控系统应当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的强制性标准,鼓励采用先进标准。

(五)小区公共视频设施建设单位应当将小区公共视频系统设计方案和检测、验收的相关资料送公安机关备案。

本办法实施前已建成的小区公共视频设施,其使用单位应当按本办法规定完善小区公共视频设施,并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60日内向公安机关备案。

(六)小区共视频设施在按相关规定确保信息安全的前提下应当与公安机关进行系统对接。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1、盗窃、损毁小区公共视频监控系统的设施、设备;

2、改变小区公共视频监控系统的用途或者摄像设备的位置、镜头所及范围,将其用于采集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

3、删改、破坏留存期限内的小区公共视频系统运行信息的原始记录;

4、故意隐匿、毁弃小区公共视频系统采集的涉及违法犯罪活动的信息资料;

5、非法买卖、散发、播放视频图像信息资料;

6、未经批准,擅自复制、回放、浏览视频图像信息资料;

7、拒绝、阻碍公安机关和其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使用公共视频系统及其信息资料;

8、其他影响小区公共视频监控系统正常运行的行为。

(八)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民事侵权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九)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相关文件:关于加强全市城镇住宅小区公共安全视频监控设施建设和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