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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咸宁市规划审批豁免清单》的通知

索引号 : 011337231/2024-15703 文       号 :

主题分类: 城市规划 发文单位: 咸宁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名       称: 关于印发《咸宁市规划审批豁免清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4年06月20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2024年06月20日

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贯彻落实《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打造一流营商环境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鄂发〔2020〕3号文件精神和咸宁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相关要求,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结合我市实际,研究制定了《咸宁市规划审批豁免清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咸宁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6月20日

                             

咸宁市规划审批“豁免”清单


根据国家、省、市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和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要求,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创新和完善审批体制机制,切实减负便民,更大力度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制定本豁免清单。

一、豁免办理规划审批手续的项目类型

下列项目无需办理规划选址、规划方案技术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竣工验收规划条件核实手续。

(一)由政府相关部门、街道、社区主导实施的老旧小区和背街小巷改造整治项目,包括小区综合环境整治、住宅外墙和屋顶整治(含平改坡)及农贸市场、市政管线、环卫设施等改造提升项目(不含拆除重建)。

(二)经城市管理部门同意,在城市道路用地范围和临街建筑退让道路红线空间内建设的公交车站台(亭)、路灯、路标、路牌、旗杆、隔离护栏、户外配电箱、环网柜、电动自行车换电柜、外卖寄存柜、公共自助售货柜、报刊亭、可移动的半固定式临时献血设施、公共直饮水设施、公益宣传栏(牌)、广告牌、小品雕塑

(三)经园林主管部门同意,在公园广场、街头绿地、小游园范围内建设的游乐休憩、园林景观、小品雕塑、道路桥梁(涵)、看台、显示屏、宣传栏、户外配电箱、环网柜、球场、停车场及大门、附属管理用房设施及其安装基座。

(四)政府相关部门主导实施的河湖水环境整治、防洪排涝、积水点改造、交通拥堵点改造、路面改造等项目(含必备的建、构筑物)及河湖范围内建设的拦水坝、闸门、泵站等工程。

(五)经环保、气象主管部门同意,设置的小型环保监测、气象探测等设施及其安装基座。

(六)经安全主管部门同意,在满足安全条件情况下,在加油(气)站用地内增设汽车充电设施、一体化洗车设施等。

(七)经小区业主协商一致,由社区或小区业委会主导实施,在小区内部增设户外景观水池、游泳池、运动场地、儿童游乐设施、小型雕塑、假山水池、门卫房、道闸、停车位(含机械式停车)及充电设施,利用小区现有建筑物架空层、闲置用房等改造为小区公共服务用房、活动场地等。

(八)土地使用权人(实际管理人)在自有建设用地上或利用空闲土地设置(含临时设置)的停车场、露天球场、体育跑道、无基础看台(包含周边围护结构如铁丝网、护栏)、机动车道闸、简易门岗等设施及符合道路交通主管部门要求,调整既有或已经规划审批的出入口宽度及位置的。

(九)城市交通管理设备及道路交通附属设施的安装、维修加固,市政道路、桥梁的维修、加固工程,不涉及道路规划红线调整的道路综合改造项目。

(十)依托建筑物设置电信设施、无线电发射设施、小型分布式光伏设施及用于安装上述设施的构筑物、配套设备。

(十一)城市社会停车场(含临时停车场)及其附属的管理用房、停车棚、道闸、监控、计费、充电桩等设施。

(十二)会议、展览等活动搭建的临时性设施。

(十三)除城市道路两侧、淦河两岸沿线第一排建筑物及文保单位、历史建筑保护区之外的建(构)筑物外立面装修。

(十四)不拆除、不扩建、不加层的房屋改造、维修加固工程及建筑外墙空调架、雨棚、太阳能、防高空坠物等设备设施安装、美化设施改造。

(十五)符合政策规定和建筑、消防安全,不改变用地性质和建筑主体结构情况下,利用既有建筑物开展创意文化展示、养老服务、学习培训、休闲运动便民服务以及其他公益性活动的改造项目。

(十六)按照相关政策和管理要求,在自有用地内增设的住宅加装电梯、节能设施、无障碍设施、消防设施、安防设施。

(十七)建设项目水电气接入外线工程及临时用水用电用气工程等。

(十八)建设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名称变更。

二、豁免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项目类型

下列项目需要办理规划选址或规划方案技术审查,但无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竣工验收规划条件核实手续。

(一)由政府相关部门、街道、社区主导实施的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含300平方米)的医疗、教育、文化、体育、养老、社区管理、环境卫生、休息驿站等小型房屋建筑工程。

(二)新建城市道路及给排水、强弱电、燃气、热力等市政管线、管沟、管廊等市政管线工程。

(三)长输油、气、水、电等管道、线路工程以及5G信号塔。

(四)城市道路两侧、淦河两岸沿线第一排建筑物及文保单位、历史建筑保护区内的建(构)筑物外立面装修。

(五)利用空闲土地及城市公共空间建设的临时设施,包含球场、游乐设施等临时体育休闲设施,交警、治安、城管巡查岗亭、便民警务室、献血屋、驿站、环卫用房、公厕等临时公共服务设施,商业盒子、夜市摊点等临时商业经营设施。

三、相关要求

(一)对于以上豁免办理规划审批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事项,不再单独出具规划审查意见,但项目实施主体应当向相关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并根据《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技术规范标准和相关主管部门要求进行设计、建设,满足卫生防疫、生态环保、建筑结构、消防、地质安全要求。项目实施完成后,符合不动产登记要求的可以办理产权登记。

(二)涉及其他权属人利益的,项目实施主体应当取得相关权属人同意,建设、运营中有损害或者破坏周围环境、设施,使国家或个人遭受损失的,还应当承担修复、补偿、赔偿等法律责任。

(三)本清单内容不涉及相关税费的减免,相关费用的缴纳仍需按照相关要求执行。

(四)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及“放管服”改革要求对豁免清单进行动态调整更新。

(五)本清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咸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公布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豁免项目清单(第一批)的通知》(咸自然资规发〔20215号同时废止。


相关文件:咸宁市规划审批豁免清单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