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1337231/2020-00253 文       号 : 咸自然资规规〔2020〕1号
主题分类: 矿产 发文单位: 咸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名       称: 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相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0年07月23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2020年07月23日
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相关事项的通知
各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为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探索利用市场化方式推进矿山生态修复的意见》(自然资规〔2019〕6号)、《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湖北省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鄂办文〔2018〕2号)、《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相关事项的意见(试行)》(鄂自然资规〔2020〕1号)和《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矿产资源储量管理改革工作的通知》(鄂自然资发〔2020〕15号)文件的要求,现就推进我市矿产资源管理改革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推行矿业权竞争性出让
(一)除协议出让外,对其他矿业权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竞争出让。出让前应当在自然资源部门户网站、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门户网站(或政府门户网站)和政府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矿业权交易平台)公告不少于20个工作日。
(二)全市矿业权竞争出让工作原则上统一通过市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矿业权交易平台)实施,具体交易事项由同级矿业权储备交易机构负责。
二、严格控制矿业权协议出让
(一)除下列情形外,禁止协议出让。
(1)稀土、放射性矿产勘查开采项目或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包括国务院批准或列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的国家重点矿产资源勘查开采项目、国务院明确要求予以矿产资源定向保障的重点项目,不包括为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提供配套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项目),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协议方式向特定主体出让矿业权。
(2)已设采矿权深部或上部的同类矿产(《矿产资源分类细目》的类别,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除外),需要利用原有生产系统进一步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可以协议方式向同一主体出让探矿权、采矿权。
(3)对已设采矿权矿区范围内、原储量估算范围(或矿体)外的新增资源储量,矿权人按规定调整开采设计,论证开采产生的环境影响,并经相关部门批准,按照不低于基准价补缴采矿权出让收益,重新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可予以(变更)延续登记。
(二)对协议出让的矿业权,必须实行价格评估、集体决策、结果公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要根据评估价值、市场基准价确定矿业权出让收益,要制定协议出让方案,明确出让评估收益、出让储量、出让对象等,并报同级地方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
三、积极推行“净矿”出让
(一)全面实行“净矿”出让,以便矿业权出让后,矿业权人正常开展勘查开采工作。对“净矿”出让相关要求按照《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湖北省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鄂办文〔2018〕2号)执行。
(二)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依据地质工作成果和市场主体需求,建立矿业权出让项目库,会同相关部门,依法依规避让基本农田保护红线、生态保护红线等禁止限制勘查开采区,合理确定出让范围,并做好与用地用林用草等审批事项的衔接,申请勘查开采已设有效采矿权深部或上部同类矿产资源可不实行“净矿”出让。
(三)出让采矿权矿区范围内原采矿权主体已灭失后所遗留的固定资产(仅限不动产)净残值部分,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进行补偿处置,经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后,将净残值部分价值列入出让公告,由竞得人按评估值支付补偿。
(四)对属矿业权出让前期工作原因而导致的矿业权人无法如期正常开展勘查开采工作的,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撤回矿业权,并按有关规定退还矿业权出让收益等已征收的费用。政策性退出的矿业权可综合实际情况退还剩余资源储量对应的矿业权出让收益。
四、实行同一矿种出让登记同级管理
(一)市级权限。负责除部、省出让、登记矿种外的甲类矿产中能源矿产、金属矿产、水气矿产,以及非金属矿产中高岭土、石英岩、脉石英、水泥用灰岩、熔剂用灰岩、白云岩等矿产的矿业权出让、登记(见附件)。
(二)县级权限。除部、省、市出让、登记矿种外的矿产出让、登记由县级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
(三)跨行政区域的矿业权,按分离和指定相结合的原则确定主办机关,原则上不新设跨行政区的矿业权。按照“同一矿种探矿权采矿权出让登记同级管理”的要求,相应矿种的出让登记资料对应进行转交。
(四)变更主矿种、增列后主矿种发生变化的,按照变更或增列后的主矿种的权限进行管理,即由有拟变更或增列为主矿种出让登记权限的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矿种变更或增列不涉及主矿种变更的,则继续在原登记机关办理。
(五)下列情况可不办理采矿许可证:
1. 合理利用废弃矿山土石料。对地方政府组织实施的历史遗留露天开采类矿山的修复,因削坡减荷、消除地质灾害隐患等修复工程新产生的土石料及原地遗留的土石料,可以无偿用于本修复工程;确有剩余的,可对外进行销售,由县级人民政府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销售收益全部用于本地区生态修复,涉及社会投资主体承担修复工程的,应保障其合理收益。土石料利用方案和矿山生态修复方案要在科学评估论证基础上,按“一矿一策”原则同步编制,经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实施。
2. 加大对重大工程建设项目的支撑。对重大工程建设项目征地红线范围内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石料,可由重大工程建设企业直接用于项目建设,不需办理采矿许可证,但不得对外销售。
3. 鼓励对尾矿尾渣开展综合利用。现有矿山的尾矿尾渣可以纳入当地人民政府统一管控综合利用,对接重点项目和民生工程建设,所得收入进入地方财政,保证国有资产不流失。
五、调整探矿权期限
以出让方式设立的探矿权首次登记期限延长至5年,每次延续时间为5年。探矿权申请延续登记时应扣减首设勘查许可证载明面积(非油气已提交资源量的范围除外,已设采矿权矿区范围垂直投影的上部或深部勘查除外)的25%,因生态保护、规划调整、公益性重点工程建设等原因,已设探矿权的部分勘查范围无法继续勘查或者转为采矿权的,可抵扣缩减面积。
本通知下发前已有的探矿权到期延续时,应当签订出让合同,证载面积视为首设面积,按上述规定执行。探矿权出让合同已有约定的,按合同要求执行。
六、规范财政出资地勘工作
中央或地方财政出资勘查项目,凭计划任务书或项目合同、设计审查意见开展地质勘查工作,并以此作为项目后续成果评审备案、建设工程压覆等工作的依据。新立基金项目不再申报探矿权,已设探矿权不再延续,到期后自动注销。
七、稳步推进矿产资源储量分类改革
在矿产资源勘查评价、开发利用、科学研究、行政管理等方面严格执行《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GB/T 17766-2020)标准及配套规范(以下简称新标准规范)。
2020年5月1日前,已经受理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申请,继续按原标准规范进行审查,评审备案通过的资源储量数据,待新老数据转换后一并纳入统计数据库。5月1日后,申请评审备案的,按照新标准规范执行,如申报材料与新标准规范不一致,由矿业权人做出相应修改;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采用申请办理矿业权登记手续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矿业权评估按照原办法执行,待新办法出台后按新办法执行。
八、做好取消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事项、缩减政府直接评审备案范围等有关工作
(一)简化归并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和登记事项。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内容纳入评审备案管理,不再作为矿业权登记要件,评审备案结果作为统计的依据。
(二)缩减政府直接评审备案范围。探矿权转采矿权、采矿权变更矿种与范围、采矿权在采矿期间资源量发生重大变化的(变化量超过30%或达到中型规模以上的),以及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应当编制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申请评审备案。政府部门不再对探矿权保留、变更矿种,探矿权和采矿权延续、转让、出让,划定矿区范围,查明、占用储量登记,矿山闭坑,以及上市融资等环节直接进行评审备案。积极培育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市场服务体系,满足企业生产经营和市场需要。定期开展矿产资源储量现状调查,夯实资源本底数据。
(三)分级负责储量评审备案。按照《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的通知》(鄂土资函〔2018〕197号)要求,仍继续实行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分级负责、统一管理,省自然资源厅负责本级已颁发矿业权证的储量评审备案工作,其他由市、州负责。评审备案权限不受自然资规〔2019〕7号和鄂自然资规〔2020〕1号规定的矿业权登记权限变化的影响,矿业权人换发新矿业权证后,评审备案权限自动转移;以采矿权变更矿种与范围、采矿权在采矿期间资源量发生重大变化(变化量超过30%或达到中型规模以上)为目的编制的核实报告,以矿业权范围为单位开展工作。
九、做好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和评审备案工作
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的,取消压覆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后,以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批复文件作为转发用地批复及供地的条件。
建设项目单位通过查询省自然资源厅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查询系统(http://119.97.204.198:40028/),以及到建设项目所在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一步核实查明矿产地情况,如与查明资源储量矿产地、矿业权范围和地质勘查基金项目交叉重叠的,建设单位应编制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调查评价报告,按照鄂土资函〔2018〕197号文件要求报省自然资源厅评审备案,在湖北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提交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申请及相关申请材料(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通过后,将相关信息录入矿产资源储量数据库,并同时发送建设单位和相关矿业权人。
涉及石油、天然气、页岩气、煤层气等油气勘查开采的矿业权出让、登记、储量管理按部、省相关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本通知实施前已出让的矿业权延期、变更、注销等登记手续,按本通知规定的权限办理。本通知实施前已印发的其他文件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执行。本通知的解释权属咸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附件: 矿业权审批/出让登记权限改革后一览表
咸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0年7月23日
附件
矿业权审批/出让登记权限改革后一览表
层级 | 改革后 |
部级 | 负责石油、烃类天然气、页岩气、天然气水合物、放射性矿产、钨、稀土、锡、锑、钼、钴、锂、钾盐、晶质石墨14种重要战略性矿产的矿业权出让、登记。 |
省级 | 负责煤炭、煤层气、铁、铬、铜、铝、金、镍、锆、磷矿、萤石等11种战略性矿产和地热、油页岩、二氧化碳气、银、铂、锰、铅、锌、硫、锶、金刚石、铌、钽、石棉、矿泉水等15种重要矿产及宝玉石的矿业权出让、登记。 |
市级 | 负责天然沥青、油砂、石煤、钒矿、钛矿、镁矿、汞矿、铋矿、铍矿、铷矿、铯矿、锗矿、镓矿、铟矿、铊矿、铪矿、铼矿、镉矿、钪矿、硒矿、碲矿、钬矿、铒矿、铥矿、镱矿、镥矿、地下水、氦气、氡气、硫化氢气、高岭土、石英岩、脉石英、水泥用灰岩、熔剂用灰岩、白云岩等36种矿产的矿业权出让、登记。 |
县(市、区)级 | 负责除部、省、市出让、登记矿种外的矿产出让、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