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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管理的意见

索引号 : 011337231/2020-00262 文       号 : 咸政发〔2020〕5号

主题分类: 矿产 发文单位: 咸宁市人民政府

名       称: 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管理的意见 发布日期: 2020年04月30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2020年04月30日

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管理的意见

咸政发〔2020〕5号

发文日期: 2020年04月30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为切实加强矿山管理,促进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工作思路。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围绕全市区域和产业发展布局,按照特色产业增长极、转型发展示范区和自然生态公园城市的发展定位,全面统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全过程,从严管理、适度开发、绿色发展,实现资源开发、生态保护、社会效益有机统一,促进我市矿业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原则。政策引导、规划先行;绿色发展、生态优先;平台控股、社会共建;规范管理、安全生产;科技提升、综合利用。

二、严控准入、统筹规划,合理配置矿产资源

按照“一矿一策”,严格控制矿权设置关、准入关、交易关、规划设计关、矿山修复关,全面重构矿权布局。

(一)严把矿权设置关,推进矿山开采规模化。划定可采区,2020年9月30日以后,严格管控重组、整合、新设矿山选址,严禁“一矿多开”“大矿小开”“优矿劣开”。实施最低开采规模调控,推动现有矿山整合重组、做大做强,确保建筑石料和灰岩开采规模达到150万吨/年以上,饰面用石材达到1万立方米/年以上。科学确定矿区范围,在保障安全生产、利于生态修复基础上、实现矿产资源充分开发利用。倡导公私联营,鼓励国有企业吸收优质社会资本参与矿产资源开采加工。

(二)严把矿权准入关,推进矿山开采规范化。对照《湖北省矿产资源生态开发负面清单》严格矿权准入,禁止将优质石灰岩、白云岩等矿产资源作为普通建筑石料开采,禁止选冶技术不过关、环保不达标的钒矿、锰矿、金矿等开采。严厉打击未经批准挖山采砂、洗砂行为,鼓励综合利用矿山尾矿加工砂石。严格绿色矿山筹建标准,做到采选冶全过程规范化,不得以深加工名义变换矿种开采建筑石料。

(三)严把矿权交易关,推进矿业开发产业化。依据市场行情合理评估矿产资源出让收益,采取招拍挂方式公开出让,引导和吸纳具有资质、综合实力强的专业团队进行产业化开采。实施净采矿权出让制度,以我市具有比较优势的饰面用石材、水泥灰岩、高岭土、制灰用灰岩等矿种为重点,配套矿产品深加工,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做大做强矿业经济。

(四)严把规划设计关,推进矿区布局科学化。充分发挥规划引领作用,综合考虑交通、安全、生态环境等因素,系统谋划优化矿权布局。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天然林和生态公益林、长江干流10公里敏感区、门户通道区、村镇居民密集区等生态保护区域或者生态敏感区域范围内开发矿产资源。2020年9月30日以后,全市非煤矿山采矿权数暂设24个(不含地热、矿泉水)。其中,咸安区2个、嘉鱼县4个、赤壁市4个、通城县4个、崇阳县4个、通山县6个(具体设置方案详见附件)。对矿产资源重大招商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方式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五)严把矿山修复关,推进矿山开采绿色化。严格矿山开发利用方案、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方案、土地复垦方案等编制审查工作,压实矿山企业地质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责任。非煤矿山整治过渡期保留矿山关停以后,1年内要完成生态修复治理。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基金缴存制度,坚持在保护中开发,构建生态优先、矿地和谐的矿产开发新格局。各地政府对历史遗留、责任人灭失、政策性关闭矿山的生态修复工作负总责,按照“一矿一策”的原则,明确牵头部门,制定时间表、路线图,以点带面全面铺开,采取“五个一批”的方式筹集生态修复资金,即收取一批,对矿山企业应缴的土地复垦费、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确保收缴到位;追缴一批,对现有矿权人足额追缴或者进行生态修复赔偿;争取一批,积极向省申报生态修复项目争取专项资金;预算一批,将生态修复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或者发行生态修复债券;筹集一批,综合利用增减挂钩、占补平衡等各类指标,合理利用废弃矿山土石料筹集资金。

三、巩固成果、严管审批,源头管控矿产资源

(一)巩固综合整治成果。各县(市、区)要按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全面深化非煤矿山综合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咸政办发〔2017〕45号)要求,加强统筹谋划,严格规范管理,切实解决矿山整体关闭与矿产资源市场需求衔接问题,实现平稳过渡,确保社会稳定。对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导致2020年6月30日拟关停的过渡期矿山不能正常生产的,可按规定申请延期,但关停时间不得迟于9月30日。

(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严格矿山开采设计,保持矿区开采面与加工区法定安全距离,并在开采面、加工区、进出口安装自动监控系统。实行露天矿山台阶或者分层式开采,严防大面积高陡边坡和破坏地质生态环境现象发生。加强矿山开采储量动态监管,矿山企业每季度须提交储量消耗及保有量报告。严格执行安全生产“三同时”规定,完善矿山企业安全技术管理制度。加强民爆物品管理,严格依据开采规模核定年度炸药供应量,严禁向停产停业矿山企业发放民爆物品。

(三)打造整洁矿区环境。严格落实项目建设环保“三同时”制度。在矿区安装喷淋、洒水保湿及自动冲洗车辆设施,对矿山加工区及进出路面实行硬化、绿化;通过建设密闭式厂房,采用先进生产工艺,实现矿产装载自动化、加工生产智能化。

(四)严格矿产品运输管理。矿山企业须配置智能化称重系统,严禁超载出场。各县(市、区)要引导矿产品统一运输,推动运输企业规模化、集约化经营;实行运营管理、车辆定位、标志标识、运输荷载“四统一”,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运输行为,保障内需,控制外销,确保建筑石料市场稳定。

四、严格执法、部门联动,从严监管矿产资源

(一)强化监督考核。严格属地管理,建立健全责任体系,推动主要领导亲自挂帅抓督办,分管领导认真履职抓落实。将矿山管理与县(市、区)年终目标责任制考核挂钩,与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年度政绩考核挂钩,与县(市、区)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挂钩。

(二)强化部门联动。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协同配合,共同抓好矿产开发利用执法监管工作。具体分工如下:

1.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督促矿山企业规范开采、履行“边开采、边治理、边恢复”法律责任和义务,严格落实矿山恢复治理基金、土地复垦费存缴工作;利用卫片影像,对生态破坏严重的重点区域定期开展无人机航拍摄影,掌握最新动态;加强基层监管动态巡查、提高巡查频率,严厉打击无证开采、越界越层开采等违法违规行为。

2.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履行矿山安全监管职责,加大安全生产动态巡查,建立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对重大隐患进行挂牌督办,切实提高矿山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处置能力。

3.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履行矿山企业环境监督职责,严格开采前矿山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开采中环保设施验收及环保“三同时”制度的落实,加强扬尘监测动态巡查,严查违法企业。

4.公安部门负责加强爆破作业单位民爆物品购买、储存、使用、清退环节的安全监督管理;对违规改装的运输车辆依法严厉打击;对涉嫌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以及非法占用林地、滥伐林木等违法犯罪案件依法查处;深入推进重点行业领域扫黑除恶专项整治,加大对矿产开发涉黑涉恶人员及案件的对接和信息研判,依法从严打击黑恶违法犯罪行为;积极主动对接自然资源和规划、环保、应急管理、交通运输等部门联合打击暴力抗法、违法开采等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妥善处置涉矿群体性事件。

5.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加强源头治超,在矿山出厂道路上设置值守点和限超设施,采取执法人员驻点、巡查、视频监控等方式,加强对矿山企业货物装载监管;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督促矿山企业配置智能化称重系统规范装载,从源头上杜绝超限运输车辆进入干线公路;加强公路治超联合执法和巡查,会同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打击超限超载和非法改装等违法行为;大力推进运输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将超限超载行为录入信用记录,会同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对严重违法超限超载的运输企业和当事人实行“黑名单”联合惩戒。

6.林业部门负责对矿山征占用林地情况进行监管,依法查处矿山企业非法占用或者毁坏林地行为。

7.水利和湖泊部门负责对矿区水土流失防治工作强化监督管理,依法审批矿区水土保持方案,依法征收矿区水土保持补偿费,依法查处矿区水土保持违法行为。

8.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关闭矿山企业依法办理经营范围变更、注销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积极配合相关单位对失信市场主体实施联合惩戒,配合打击超范围改拼装车辆的违法经营行为。

9.税务部门负责依法打击矿山企业偷逃税行为,及时查处非煤矿山企业税收违法行为。

10.电力部门负责加强对非煤矿山供电管理,做好安全隐患排查,对各县(市、区)决定关闭取缔的矿山企业停止供电,配合应急管理部门对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风险的矿山企业停止供电。对新设矿山企业报装用电,要求提供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三)强化追责问责。各地各部门要正确引导舆论宣传,加强矿山管控,建立信息共享,实行联合查案办案机制;把问责追责贯穿于矿山管理全过程,对整治工作中领导不力、把关不严、扯皮推诿、失职渎职的人员严肃追责问责;对以各种隐蔽方式参股投资矿业、获取高额回报的官商勾结、非法开采和破坏生态环境的一经举报和查实,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举报人给予适当经济奖励;对非法开采的“保护伞”严厉惩处,打造良好的矿业开发利用环境。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市政府在本意见施行前公布的相关规定与本意见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意见。

附件:全市2020年以后采矿权拟设置一览表

附件

全市2020年以后采矿权拟设置一览表

设置

条件

优势矿种

地方产业

发展需要

配套重大

招商项目

支撑

城乡建设

(建筑石料)

遗留

问题

总数

咸安区

白云岩1个



1个


2个

嘉鱼县

金矿1个


水泥用灰岩1个

熔剂用灰岩1个

1个


4个

赤壁市


高钙石灰岩1个

熔剂用灰岩1个

水泥用灰岩1个

1个


4个

通城县

高岭土1个

花岗岩2个


1个


4个

崇阳县


高钙石灰岩2个

水泥用灰岩1个

1个


4个

通山县

大理岩1个

脉石英1个

瓦板岩1个

制灰用灰岩1个

1个

钒矿

1个

6个

4个

8个

5个

6个

1个

24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