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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全市城镇住宅小区公共安全视频监控设施建设和管理办法

索引号 : 011337231/2019-00226 文       号 : 咸自然资规规〔2019〕1号

主题分类: 城市规划 发文单位: 咸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咸宁市公安局、咸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名       称: 关于加强全市城镇住宅小区公共安全视频监控设施建设和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 2019年07月04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2019年07月04日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全市城镇住宅小区公共安全视频监控设施建设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咸自然资规规〔2019〕1号

各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公安局、住建局:

进一步升全市城镇住宅小区公共服务能力,规范住宅小区公共安全视频监控设施建设和管理,保障社会公共安全,现将《关于加强全市城镇住宅小区公共安全视频监控设施建设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你们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关于加强全市城镇住宅小区公共安全视频监控设施建设和管理办法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7月4日

附件:

关于加强全市城镇住宅小区公共安全视频监控设施建设和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管理,提高住宅小区公共服务能力,规范住宅小区公共安全视频监控设施建设和管理,保障公共安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根据《关于加强公共安全监控建设联网应用工作的若干意见》(发改高技〔2015〕996号)、《咸宁市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建设联网应用工程实施方案》,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新建、扩建、改建城镇住宅小区应按本办法及相关规定建设、使用、维护小区公共安全视频监控设施(以下简称小区公共视频设施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小区公共视频设施是指利用图像采集、传输、储存、控制、显示等设备和控制软件组成的对住宅小区的公共场所进行监控和信息记录的视频系统。

第四条城镇住宅小区公共视频设施应与小区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

实施老旧住宅小区环境综合整治应同筹考虑小区公共视频设施建设。

第五条 公安机关是小区公共视频设施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小区公共视频设施的管理、指导和监督职能。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将小区公共视频设施纳入住宅小区规划设计条件,并按规定配建包含小区视频监控中心的物业管理用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将小区公共视频设施纳入施工图审查和工程综合竣工验收内容,由公安机关对小区公共视频设施进行专项验收

第六条小区公共视频设施的规划设计方案与技术要求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小区公共视频设施的设计方案和住宅小区项目施工图设计方案同时设计并交由施工图审查机构统一审核

(二)小区公共视频监控设备与项目主体工程应当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

(三)小区公共视频监控技术要求:

1.所有监控点位汇聚到小区监控中心;

2.监控中心将所有数据集中汇聚到一台符合相关技术要求的服务器;

3.小区监控中心应预留运营商光纤接入端口;

4.监控数据的存储应不低于15天。

第七条小区公共视频设施在建设中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建设、使用和维护小区公共视频系统不得泄露国家机密和商业秘密,不得侵犯个人隐私及其他合法权益。

(二)住宅小区出入口、小区道路、小区公共活动场所、住宅楼单元门出入口、地下车库出入口、视频监控中心、物业管理用房等公共区域应当安装公共视频监控镜头装置,配套的物用房中必须设置小区公共视频监控中心。

(三)涉及公民个人隐私权的场所和区域禁止安装公共视频系统设施。

(四)安装的小区公共视频摄像头所在位置报区公安机关登记备案。

(五)建设小区公共视频监控系统应当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的强制性标准,鼓励采用先进标准。

第八条小区公共视频监控设施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建设,可以自主选择合格的视频监控产品和视频监控系统的设计、施工和维修单位。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指定产品的销售单位,不得指定设计、施工和维修单位或者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第九条小区公共视频设施建设单位应当将小区公共视频系统设计方案和检测、验收的相关资料送公安机关备案。

本办法实施前已建成的小区公共视频设施,其使用单位应当按本办法规定完善小区公共视频设施,并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60日内向公安机关备案。

第十条小区共视频设施在按相关规定确保信息安全的前提下应当与公安机关进行系统对接。

第十一条小区公共视频监控设施使用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信息保密、值班监控、运行维护、安全检查等制度;

(二)对视频系统的值机和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和监督管理,并将值机监视人员的个人信息送区公安机关备案;

(三)不得擅自准许与视频监控工作无关的人员进入图像监控中心;

(四)对信息资料的录制人员、调取人员、调取时间、调取用途以及去向等情况进行登记;

(五)发现涉及公共安全的可疑信息或者移动视频监控系统设施、设备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六)定期维护保养视频监控系统,保持图像画面清晰,保持视频信息传输、存储的正常状态;

(七)视频系统应当全天运行,不得无故中断,如因故障中断运行的,应当立即修复。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盗窃、损毁小区公共视频监控系统的设施、设备;

(二)改变小区公共视频监控系统的用途或者摄像设备的位置、镜头所及范围,将其用于采集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

(三)删改、破坏留存期限内的小区公共视频系统运行信息的原始记录;

(四)故意隐匿、毁弃小区公共视频系统采集的涉及违法犯罪活动的信息资料;

(五)非法买卖、散发、播放视频图像信息资料;

(六)未经批准,擅自复制、回放、浏览视频图像信息资料;

(七)拒绝、阻碍公安机关和其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使用公共视频系统及其信息资料;

(八)其他影响小区公共视频监控系统正常运行的行为。

第十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民事侵权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