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1337231/2020-04640 文 号 : 无
主题分类: 土地 发文单位: 咸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名 称: 关于湖北省梓山湖生态新城投资有限公司违法占地案的通报 发布日期: 2020年03月31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2020-03-31 16:27
关于湖北省梓山湖生态新城投资有限公司
违法占地案的通报
一、 主要违法事实
2013年2月18日、2014年3月6日、2014年5月28日、2016年3月15日,湖北省梓山湖生态新城投资有限公司分别与工程承建商湖北省路桥集团公司签订施工协议书,2014年5月—2017年2月期间,该公司在未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安排承建商施工建设,超过批准的土地数量,占用咸安区贺胜桥镇贺胜村、桃林村、滨湖村、贺胜茶场土地,进行贺胜大道、桃林大道、经一路、蓝田路等四条道路的辅道和绿化带建设,案件查处时已建成。2017年度土地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发现,涉及监测图斑26个,面积146.9亩(其中耕地44.52亩)。
二、调查处理情况
2018年8月27日,我局收到省厅挂牌通知后,向市委书记丁小强、分管市长吴刚同志汇报,并将挂牌和违法用地情况书面报告市政府,请求市政府协调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该挂牌督办案件。由于前期原咸安区国土资源局对该案已进行初步调查,经原咸宁市国土资源局领导同意,原咸安区国土资源局对该案予以立案调查,并委托咸宁市咸安区土地勘测规划院进行了实地勘测并拍照取证。
经实地测量,该公司实际超占土地面积121.43亩,涉及咸安区贺胜桥镇贺胜村面积49.54亩(33029平方米)、桃林村面积67.73亩(45155平方米)、滨湖村面积2.73亩(1818平方米)、贺胜茶场面积1.43亩(953平方米)。经地籍部门套合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占用地类为:耕地44.68亩(29786平方米)、园地5.97亩(3977平方米)、林地61.29亩(40861平方米)、交通运输用地1.57亩(1048平方米)、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4.56亩(3038平方米)、其他土地3.36亩(2244平方米);经规划部门将实测界址坐标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库套合比对、对照,该公司占用的21个图斑地块中,位于桃林村范围内的 127-2号图斑地块(4257平方米)、137-2图斑地块(799平方米)、149-2号图斑地块(2527平方米),总面积11.37亩(7583平方米),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属于禁止建设区;其他图斑地块110.06亩,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属允许建设区。
三、立案查处情况
湖北省梓山湖生态新城投资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属违法占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第四十七条和《湖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范(试行)》的规定,原咸安区国土资源局2018年11月1日依法对湖北省梓山湖生态新城投资有限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因该公司违法占地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涉嫌犯罪,原咸安区国土资源局向咸宁市公安局咸安区分局送达了《国土资源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2018年11月8日,原咸安区国土资源局依法对湖北省梓山湖生态新城投资有限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以下行政处罚:一是责令该公司将非法占用的121.43亩土地,退还给咸安区贺胜桥镇贺胜村、桃林村、滨湖村和贺胜茶场;二是对该公司占用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11.37亩土地,限15日内拆除地上新建的绿化带及辅道,建筑面积7583平方米,并恢复土地原状。三是对73372平方米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上新建绿化带及辅道,按《国土资源违法查处工作规程》的规定,移交咸宁市人民政府,由市政府根据情况决定拆除或保留;四是对该公司非法占用的121.43亩(80955平方米)土地,按每平方米3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计人民币242.865万元。
同时,依据《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咸安区国土资源局向湖北省联合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纪律检查委员会送达了《行政处分建议书》。
四、执行结果
1.2018年11月8日,湖北省梓山湖生态新城投资有限公司缴纳罚款242.865万元;
2.2018年11月12日,湖北省梓山湖生态新城投资有限公司将土地退还给咸宁市咸安区贺胜桥镇贺胜村、桃林村、滨湖村和贺胜茶场,并由被占地村场出具了“土地退还证明”;
3.湖北省梓山湖生态新城投资有限公司对涉及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三个图斑地块(11.37亩),已全部拆除并恢复土地原状;
4. 2018年11月30日,原咸宁市国土资源局向咸宁市人民政府提交了《关于非法财物移送处置的报告》,将没收的四条道路的辅道和绿化带移送市政府处置,请市政府根据情况决定拆除或保留。市政府对没收的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予以保留,并纳入梓山湖新城路网进行管理;
5. 用地报批资料已组卷上报省厅,并于2019年11月5日依法获得批准,批准文号为鄂政土批〔2019〕1372号;
6.湖北省联合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纪律检查委员会作出对该公司总经理助理周赛、杨万全实行谈话提醒、对部长赵泽刚进行诫勉谈话的处分决定。
咸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19年12月23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 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复垦;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复垦的土地应当优先用于农业。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按照国务院规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第十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